资源描述
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平安消费治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在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和建立部《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平安措施费),是指在本工程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平安防护器具及设备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施行工平安措施、保证平安消费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平安措施费所包括的工程范围:
一、平安防护器具:平安网、平安带、平安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备: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平安防护设备;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备、构造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备;
五、施工用电:符合标准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平安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平安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平安教育培训;
九、平安标志、标牌及平安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操纵、噪音操纵、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备: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备;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隧道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隧道地下作业中的平安防护和监测。
第四条 平安措施费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已制定专项的平安措施费使用打算,并经监理单位和建立单位审查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觉察作业队或部门平安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作业队或部门整改;情况严峻的,应当要求作业队或部门临时停顿施工,并及时报告工程部,作业队或部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工程部平安环保部报告。
第七条 工程部平安环保部应对平安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展监视检查。对违犯本方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作业队或部门挪用平安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进展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峻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作业队或部门故弄玄虚,骗取平安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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