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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概念
1、狭义(老式)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广义还包括:①版权及其有关权利 ②商标权 ③地理标识权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⑦未公开信息权以及其他反不合法竞争权
2、知识产权概念(P4)
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受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二、 知识产权特性和性质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性(P7-12)
(1)客体的非物质性(无形性)和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智力成果/商业标识VS物权保护对象:载体
(2)专有性(独占性、对世权)
——区分于公有领域的信息
——区分于物权:严禁非法复制
(3)地区性:除非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尤其要求,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巴黎条约属地标准
(4)时间性 ——重要表目前著作权、专利权 【原因】:公众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 知识产权的性质
本质:民事权利——私权
(1)主体:私权主体 (2)客体:财产(无形财产)
(3)权利行使应遵照的标准:平等、自愿、有偿的民事活动标准
★知识产权主体——知识产权人
(1)原始取得(创造性行为、国家机关授权行为、创造性行为+国家机关授权行为)
继受取得
(2)继受取得:继承、转让、赠与
◆也许发生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分离
◆ 数个权利主体可同时分别行使相同权利中的不一样权能
知识产权的客体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补充)
1.知识产权法概念——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因侵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
反不合法竞争法律制度——商号权、产地标识权、商业秘密权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其他知识产权法渊源: 民法(第五章第3节)、协议法(第十八章技术协议)、刑法、其他行政法规、国际条约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救助的程序保障
“两条途径、运行并作”: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民事救助、刑事救助)
1、侵权法律救助途径(补充)
(1)行政救助 ——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祈求查处 ——向海关申请扣押侵权产品
知识产权的专门国家主管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又称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权
国务院农业部、林业部 植物新品种权
行政救助的特点:及时、迅速;程序简便;对损害赔偿数额只作调解,不予认定,调解成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2)民事救助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赢利益、许可使用费倍数、定额赔偿(专利:1万以上100万如下)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假设: 侵权产品100件,权利人销售每件产品利润500元,侵权人销售每件产品利润300元
权利人实际损失:500×100 侵权人所赢利益:300×100
A. 侵权归责标准:侵权——无过错责任标准
B. 诉前救助措施(P14)或诉前暂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保全证据
停止侵权——永久禁令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暂时禁令
★谁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理由:也许给权利人导致难以填补的损害
★管辖法院: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法院作出裁定期间: 申请后48小时
★条件:1.提供权利证明和侵权证据 2.提供对应的担保; 3.于申请后15日内起诉
★何时解除?15天内不起诉
C. 诉讼管辖(P19):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专利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和商标权一审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
——如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
地区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的实行地,侵权成果发生地,侵权商品的储备地,查封、扣押地
被告住所地
D. 诉讼时效(P20)
a) 侵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b) 权利人超出二年起诉的,假如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权利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重点掌握: 著作权与其他有关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有关客体所享受的专有权利。(狭义)
☆狭义的著作权:在作品基础上形成的专有权
广义的著作权:形成基础是作品、在作品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客体(出版物、演出、音像制品、广播电视)
下:与著作权有关的四个概念
著作权
二、与著作权有关的概念
作者权、版权、出版权、版本权、特许出版权
强调印商或出版商基于作品产生的权利
强调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
作品的保护以其出版、注册和加注版权标识为前提
版权------copyright(英美法系)
作者权------author’s right(大陆法系),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作品自完成之日即受法律保护
出版权-------作者享受的将作品制作成一定数量的复制品,提供应社会公众的权利。
特许出版权——封建制度下君主授予出版商的出版特权
版本权-------又称版式设计权,指出版者有权许可或严禁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三、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重点掌握:特许出版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区分
第一部当代意义著作权法-----17生效的英国《安娜女王法》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大清著作权律》
现行《著作权法》---- 1990年制定\修正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狭义著作权的客体(权利指向的对象)—— 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及条件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导致果
1. 作品条件一:思想和体现统一的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物品不组成作品,思想和(有独创性的)体现缺一不可
(1)思想 ----- 作品反应的观点、概念、原理、措施、步骤或客观事物、事件以及其他题材和主题,包括文学思想、科学思想、技术思想、艺术思想、事实数据等
(2)体现 ------ 通过作品体现某种思想、某项内容时采取的各种体现手法、技巧等客观形式的总和,能够是文字、线条、图案、动作、符号、声音等
没有逻辑关系、没有联系、没有思想内容的文字、线条、声音、色彩的堆砌不组成作品 (如饭店菜单);作品的名称,仅仅是完整的作品所具备的所有要素之一,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
2. 作品条件二:可复制性--------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体现
可复制性不是固定性,但多数作品只有固定之后才成为作品,如摄影作品。固定性是反抗侵权行为的有利证据
(例)刘某拍摄了一张外滩风景照之后,在摄影展上发觉陈某也拍摄了一张同样的照片并获奖,刘某主张陈某的照片不具备独创性,其主张是否成立?
3. 作品条件三: 独创性
(1) 独----劳动成果是独立创作的, 能够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再创作,但不得剽窃
(2) 创----作品具备最低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和智慧
原创性:作品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
独创性:指作品体现的独创性,不要求思想内容的独创性,也能够在他人作品上进行再创作
【注1】有关“独”----独创性与原创性的区分
排除:对客观事物的简单统计或仅是对他人作品的机械性模仿
不排除:偶然巧合下创作的与他人完全相同的作品
司法解释:由不一样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体现系独立完成并且具备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受独立的著作权。
有关“创”:不存在智力创造的活动不产生作品 ——例如:将论文输入计算机
不需要具备高度文学艺术价值,但必须体现一定的智力创造劳动
【注2】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具备一定的美感,能体现较为完整的思想感情)例如:郭石夫诉娃哈哈案件
【注3】独创性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见课本)
(1)与判断这种智力成果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无直接联系
(2)若作为被告,能够通过证明被控侵权的作品不是作者独创的,则原告指控不成立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 思想不保护——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体现, 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想自由
【要求】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著作权保护应延及于作品的体现,但不得延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自身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主题思想、原理、标准和作品所描述的客观事实自身,如风景、动植物、调查资料、数据、历史等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特有的体现,包括虚构的人物形象、故事场景和情节
作品所特有的体现不包括:(1)唯一或有限的体现----混合标准(2)标准场景-----场景标准(3)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体现
“思想无版权”——例如节目模式只是一个创意(以节目模式进行版权登记为由起诉?不可)
——“著作权只保护体现形式”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思想与体现的界限必须在个案中分析!
(1)唯一或有限的体现不受著作权保护(思想与体现的混同)
混合标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因为可供选用的体现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同的,不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2)场景标准(不保护:体现特定主题时一般需要描述的场景)
A.用自己的方式体现相同的思想内容——不侵权
B.用原告的方式体现相同的思想内容
若只有极少或唯一体现法——不侵权
存在多个体现法,看是否独立创作——是,不侵权;
不是——相同的体现是否进入公有领域或属于标准场景
是,不侵权;否,侵权
2、其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操作措施、技术方案和实用功效
注意:实用艺术品,只有与功效相分离的富有美感的造型才可得到著作权保护
2、其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操作措施、技术方案和实用功效
(2)事实和事实的简单组合
例: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输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新闻作品: 在体现形式上不但包括对某一时间的时间、地点、过程的简单报道、陈述,同时尚有报道者本人的评价、议论等主观表述【注意:已经删除】
(3)依法严禁出版、传输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 依法严禁出版、传输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官方正式文献-----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备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献,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区分于:律师辩护词、非官方译文
(5)竞技体育活动
A. 体育活动与技巧、场景难以分离;体育活动技巧应当由公众分享
B. 某些以体现美感为主的艺术活动,虽然被纳入体育比赛,其中的艺术成份也也许组成受保护的作品
(6)公有领域的作品
超出保护期的作品;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体现形式的唯一性;人类共同财富
三、作品的分类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6、电影等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9、其他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体现的作品。 包括:产品阐明书
通过文字的组合反应特定的思想,不以字数多少为限,可长可短、可多可少
春联是不是文字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与文字作品不一样,反应的是艺术思想
(2)建筑作品,是通过各种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物既有实用功效,又达成人们审美要求的一个综合性的造型艺术。
必须具备艺术思想、有独创性,如:一般的、没有独创性的建筑物不组成作品
建筑物自身与建筑设计图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口述作品
以口头语言为重要要素、通过声音传输的作品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统计者不是作者: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通过演出形式体现的综合艺术作品;技巧成份部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受,不是演出者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统计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必须反应一定的艺术思想; 如:自动监视镜头拍摄的照片不组成作品
美国法院: “偶然对准一个方向按下摄影机的快门就足以符合独创性要求”
★电影等视听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输的综合艺术作品
包括可分离的多个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
不包括录像制品;录像制品----对现存演出、景象或形象的无选择录制,不具备创作成份
如:他人相声的录制
图形的绘制应当具备独创性, 一般使用的图形设计方式不受保护(无独创性),例如经纬线、标尺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一般绘法 等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依据图形产生的物品不属于作品时,著作权法仅保护平面图形的复制
---------如: 机械设计图、道路施工图等
依据图形产生的物品属于作品: 严禁平面复制,也严禁图形内容立体化
如建筑物设计图、实用艺术品设计图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2月颁布、1月实行
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措施或数学概念等
当程序的某种功效只能通过一个途径设计时,该程序不受保护
必须具备固定性,固定在一定的存储介质上
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要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 《保护民间文学体现形式,预防不合法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
民间文学体现形式包括:
(一)口头体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二)音乐体现形式,如民歌及器乐;
(三)活动体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典礼;
(四)有形的体现形式,如:(1)民间艺术品, (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特点:
(1)反应民族的社会历史、风俗习性、审美观点等——民族性和区域性
(2)无明确详细的作者——集体性
(3)无详细保护期限——延续性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重点】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人享受的各种“专有权利”
客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2、没有法律要求的法定免责事由 3、私自实行受著作权的“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主观:过错并非认定侵权的要件;过错只影响赔偿责任的负担
著作人身权(四项)&著作财产权(十二项)
著作人身权(作者的精神权利;具备非财产性和专属性,不可剥夺、转让、放弃、继承)
永久性(刊登权例外)
1. 刊登权:决定作品是否刊登(即“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刊登的权利。
刊登≠出版;刊登权只能行使一次;
特点:(1)刊登权不能转移,但可代为行使;与著作财产权同样有保护期限
(2)限制:假如权利的行使包括第三人利益的,收到经济权利的限制——对行使刊登权的推定;刊登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肖像权等制约(如摄影作品)
重要侵权方式:
(1)未经许可,刊登他人作品:包括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演出、媒体传输、网络上传等,法46th(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刊登
不视为侵权的刊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之后的展览
2. 署名权: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侵权方式之一:刊登他人作品时未署或者漏署作者姓名
侵权方式之二: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的姓名
侵权方式之三:假冒他人署名(《著作权法》第47条 ),即自己创作的作品+他人之名
侵权方式之四:未正确署名, 即在创作者署名之时未能反应真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著 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次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标准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次序;没有约定的,能够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次序。
3. 修改权: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只限于文字、用语或局部内容的变更,不组成对作品体现形式的修改
修改权的行使应当受到物权的限制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强调作品的观点、思想不受变更
侵犯作者的修改权不一定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未给作者的荣誉或者名声导致损害——侵犯修改权
二、 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
【重点】对作品的特定利用行为能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作者有权加以控制
使用(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取得酬劳;著作财产权可分割使用,部分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财产权时应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演出权、放映权、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输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1. 复制权:以某种方式再现作品的权利
(1)狭义:以同样形式制作作品复制件
广义:以不一样的形式体现同一作品,包括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第10条5款
低级剽窃: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复制权
高级剽窃: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侵犯改编权
(2)组成要件:必须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稳定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固定是相对长期的
侵犯复制权的判断措施——接触+相同+无相同资料起源
能举证阐明没有接触原告的作品,被控侵权作品是独自创作完成——不侵权
虽然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二者起源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其他作品或资料 ——不侵权
侵犯复制权的几个特殊形式:
A.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或者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生产、施工行为除外)
B.在不一样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如在上彩釉的陶盘或瓷上复制绘画、雕刻或油画作品
C.使用不一样技术的复制:将一件艺术作品拍摄成照片
D.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a) 将作品固定在光盘、芯片等媒介上
b) 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c) 将作品下载到本地计算机
d) 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2.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与复制相连,复制是发行的前提条件,复制发行统称为出版。
(1)组成要件: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2)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标准】:又称“初次销售标准”或“权利用尽标准”,即:作品原件或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初次向公众发行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再限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流转。
①为合法销售----发行权用尽(原理:调和所有权与物权)
②为非法销售----著作权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重要标的的除外。
【公开传输权】控制不以转移有形物质载体占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
公开的含义:
(1)观众在地理上分散:宾馆放闭路电视
(2)观众在时间上分散:卡拉OK包间
(3)在半公开的特定场所:学校、俱乐部
(4)向家庭和常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
4. 演出权:公开演出作品及用各种伎俩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利----包括现场演出和机械演出
现场演出: 在观众前通过人的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
机械演出:将作品的演出录制下来之后使用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播放
侵权例:未经词曲作者同意,在演唱会上演唱;在营业场所播放音乐磁带、光盘等
5.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侵权例:私自在卡拉OK厅、餐厅等营业场所放映MTV(电视音乐作品)
6. 广播权
(1)无线广播:利用电磁波通过无线信号传输,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电视等
(2)有线广播:有线电台或电视台收到无线广播信号后通过有线装置加以转播
(3)通过扩音器、电视机等设备向公众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电视
三种方式:无线广播;以有线方式传输无线广播;播放接收到的广播
侵权例:提供歌曲、作品供他人下载;提供作品供他人在线观赏;
未经许可摄制成数字化电视
7. 信息网络传输权
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取得作品的权利
【注】并非所有通过网络传输作品的行为都包括该权利,只控制“交互式传输行为”
《有关审理包括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避风港”制度:接到警告后删除 不负担侵权责任
(第4条)“红旗标准”:明知或者应知侵权的 负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8.展览权: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注意】(1)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2)展览时要注意著作权与人身权(肖像权、隐私权)的重叠
(3)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属原件所有人享受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改编、翻译、注释、整顿人——著作权法第12条
复制:对原作品的再现,成果体现为以某种方式将作品的载体制成一份或多份
演绎: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增加了知识性或创造性的再创作内容,在原作品基础上派生出新作品
9. 摄制权
摄制(拍摄)指通过新的创作或对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演绎体现为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录象等)并固定在载体上
10.改编权 ——《红楼春秋》案
改编:变化了作品的体现,形成新作品——属于著作财产权
修改:利用作品既定的体现进行修改,不形成新作品——属于著作人身权
11. 翻译权:对作品享受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再体现的权利
翻译属于演绎创作,翻译作品是新作品
12.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聚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作品——杂志,第三方使用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原作作者同意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重点:(1)下列类型作品的区分和权利归属: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
(2)演绎作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著作权人: 依法对作品享受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问:著作权人=作者?
行为能力不是享受著作权的前提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和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
原始主体类型1-----作者
(例)李某完成论文过程中,其指引老师张某对其论文结构、重要观点等进行指引,张某是否为作者?
★个人作者确实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形式标准
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活动——实质标准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
★单位作者确实定
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组成要件:(1)由法人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或组织的意志(3)由法人或组织负担责任
原始主体类型2——依照协议约定享受著作权的委托人
(委托人)委托并支付酬劳;(受托人)提供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协议约定
原始主体类型3——依照法律要求享受著作权的特定人
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代笔作品的发言人、报告人、自传体作品的自传人
(1)代笔作品——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刊登的报告、发言等作品
(2)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受。执笔人或整顿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能够向其支付适当的酬劳。
【著作权原始归属的标准】
(1)基本标准:创作产生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
(2)补充标准:A.投资产生著作权:电影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B.约定产生著作权:委托作品
C.身份产生著作权:领导发言,历史人物传记
2、继受主体——从原始主体中继受取得
继受主体之一——国家
国家继受取得的情形:
(1)接收赠送或转让
(2)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法32条)
(3)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著作权法19条)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权利范围:著作财产权+刊登权
(条件:作者有生之年未刊登,也未表示不得刊登。细则17条)
◆有责任保护著作人身权
(2)因协议转让而取得
◆权利范围:限于著作财产权
继受主体——自然人、单位
2、 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1)内国主体
具备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组织
★无论作品是否刊登,也无论在何地创作完成或刊登
(2)外国主体
A. 条约标准:依照作者所属国或常常居住地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如:伯尔尼条约第3条——自创作完成
B. 地区标准——出版地
◆初次出版在中国(法第2条第3款)
◆初次出版在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组员国(法第2条第4款)
◆在境外出版后30日内在我国出版的,视为初次出版在中国(细则第8条)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条件:自然人和单位有实质意义的劳动雇佣关系,包括暂时工、实习生等;为完成工作任务
职务作品:体现个人的思想+反应单位的集体意志
法人作品:以个人名义创作+以单位名义创作
职务作品的归属:
(1)一般归属:(法16条)
著作权——作者; 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单位优先使用”的含义: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酬劳,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百分比分派。
(2)特殊职务作品的归属(对象:特殊职务作品)
作者——署名权;单位——其他著作权
类别一:重要是利使用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类别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协议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受的职务作品
2. 合作作品:两个以上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和事实)通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
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单独就各自部分行使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1)协商一致后行使著作权(2)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制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派给所有合作作者
3. 汇编作品(编辑作品)
(1)集合汇编作品——由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聚集而成(如杂志)
此类汇编作品同时包括了被汇编作品作者和汇编作者的智力创造,行使此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同时取得原作作者和汇编者的许可,并支付酬劳。
(2)事实汇编作品——由不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组成(如〈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软件〉)
◆选材和编排应具备独创性
4. 影视作品——“世纪人生”案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受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受署名权
(3)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不具名或未写明其真实姓名而无法确认作者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法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2)公民的作品,刊登权、著作财产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特殊】刊登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至初次刊登后50年的作品:
A. 由法人享受著作权的作品
B.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C.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刊登——不予保护
第六章 邻接权
【概述】
1.邻接权是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的成果
2.不组成作品的文化产品的创造者享受的排他性权利
3.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是指作品传输者所享受的权利。
包括:演出者权;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罗马条约》老式邻接权不包括该项权利)
1 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的区分
(1)权利主体不一样
邻接权主体:作品传输者+其他制品的制作者
著作权主体: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保护对象不一样
邻接权:保护作品传输者在传输中所付出的劳动VS著作权:保护作品
(3)权利义务的范围不一样
邻接权:依照种类不一样而不一样VS著作权:四种人身权、12项财产权
二 、演出者权
概念:演出者权是演出者对演出活动享受的排他性权利
演出者(主体):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演出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人
客体:演出活动(注:被演出的必须是作品)
精神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演出者无“机械”演出权)
注意区分:演出权和演出者权
1 演出者的义务
(1)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
(2)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
2 演出者的人身权利
(1)表白身份的权利 (2)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 演出者的财产权利
(1)演出——现场直播、公开传送
(2)演出——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
(3)演出——信息网络传输
4 演出者权的保护期限
(1)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
(2)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演出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 概念:使用他人作品、演出、音像制品制作录音或录像制品
主体:录音、录像制品的初次制作者;客体:录音、录像
【录音制品】:任何对演出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有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案例】MV案包括的法律问题
核心:MV是“录像制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录像制品制作者不享受放映权;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享受放映权。(根源:没有为录制者要求获酬权)
例外:法定使用的情形,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无须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酬劳;著作权人申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 录制者的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法41条)
——许可他人出租(法41条)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输(法41条)
——许可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法45条)
3. 录制者权的保护期限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初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 广播组织者权
【王迁】概念:广播组织者就自己播出的节目信号享受的排他性权利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注意:广播组织也许具备多重身份)
(1)播出自己制作的节目(不一定是作品)
例如:拍摄电视剧的CCTV; 采访“两会”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2)播出他人制作的节目
例如:东方卫视播放中央卫视制作的《神雕侠侣》;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直播世界杯足球赛
作品------演出-------录制----广播(播放)
作品-------现场演出------现场直播
1.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1)播放他人未刊登的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支付酬劳
(2)播放他人已刊登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
(3)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已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许可+支付酬劳
作品------演出-------(录制)----广播(播放)
依照作品的不一样类型对著作权人负担不一样义务
依照是否为“现场”演出对演出者负担不一样义务
对录制者,仅当录像制品时,才需要征得其同意,并支付酬劳
广播组织的权利: 广播/电视节目—— 转播、录制、复制
3 广播组织者权保护期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初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五、出版者权
报刊、期刊出版者、图书出版者
1 出版者的权利
(1)版式设计权(法第35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严禁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权利人基于对图书、期刊的字体设计、格式的编排等依法享受的专有权
保护期为
(2)图书专有出版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受专有出版权(3)修改权(法33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能够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能够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重点】1.合理使用——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酬劳
2.法定许可使用——依照法律要求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酬劳
一、合理使用——fair use(P225)
(1)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为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2)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受的其他经济权利
(3)限于已经刊登的作品(4)适合用于对邻接权人的权利限制(法第22条 )
三步检查法或三步检查标准
A.是否属于法律要求的特殊情形
B.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
C.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的类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观赏,使用他人已经刊登的作品
(2)为简介、评论某一作品或者阐明某一问题,在作品(包括网络传输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刊登的作品
*引用部分不能组成作品的重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防止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刊登的作品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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