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备案号:J10103-2001
DB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5026-2001
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Building Foundation of
Chengdu Region.
2001—07—17 发布 2001—08—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并突出成都地区岩土工程条件的特点和地震地质特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平原区和周边台地上修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成都市的低山和丘陵地区可参照使用。
1.0.3 根据成都工程地质条件,分布在二、三级阶地的膨胀土地基基础的设计与施工,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0章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的有关规定。
1.0.4 地基基础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重视地质环境,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局。
2 没有岩土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能进行设计和施工。
3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结合建筑物的类型和重要性,综合考虑有关因素进行设计。
1.0.5 本规范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的基本原则制定。有关建筑结构的符号、单位和术语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的规定采用。
1.0.6 采用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载荷规范》GBJ9的规定;基础的设计与计算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 的规定。当基础处于腐蚀性环境和受温度影响时,尚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 本规范未提及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2 符号
——基础底面面积;
——压缩系数;
——地基底面宽度;
——粘聚力;
——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主动土压力;
——土的压缩模量;
——孔隙比;
——基础顶面竖向力;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地基极限承载力基本值;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恒载;
——基础高度;
——自基础底面算起建筑物高度;
——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液性指数;
——塑性指数;
——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基础底面长度;
——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应力;
——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应力;
——单桩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单桩第层土的极限侧阴力标准值;
——承台底地基极限阻力标准值;
——单桩总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相应于任一复合基桩的承台底地基土总极限阻力标准值;
——沉降量、桩间距;
——桩身周长;
——土的含水量;
——液限;
——塑限;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边坡对水平面的坡角;
——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
——土与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土与挡土墙基底的磨擦系数;
——内磨擦角;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根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地基基的可靠度,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的设计要求。
3.1.3 地基基础极限状态分为: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地基基础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整体失稳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地基基础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要求的某项限值。
3.1.4 根据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的大水和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1.4选用。
表3.1.4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1.4 建筑物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基础自身的强度和刚度计算;
3 甲级、乙级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当乙级建筑物的基础埋置在较均匀的中密、密实卵石土层上时,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
4表3.1.5所列范围内的丙级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 地基土/2承载力的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当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或存在偏心荷载时;
3) 地基内有较厚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表3.1.5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的三级建筑物范围
注:
1. 地基主要受力不从心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柱基础为1.5,且厚度均不小于5m范围(二层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除外),对于烟囱、水塔其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尚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2. 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2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结构尚应符合规范第9及第10章的有关要求;
3. 表中砌体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 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数值系指最大值。
5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1)高耸结构物和挡土墙;
2)位于地质边坡的坡项、坡腰或下硬质基岩距基础底小于0.3m,且硬质基岩表面坡度大于20%且有临空面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 对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钢筋混凝土基础,应进行抗裂验算,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基础,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3.1.6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砌体房层,多层内框架砖房,底层框架砖房,水塔和高度不超过100m的烟囱。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多层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基础基础荷载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3 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规定的可不进行上部结构验算的建筑。
注:软弱粘性土层指地基静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水于160kPa的土层。
3.1.7 地基按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下列荷载效应组合:
1 按地基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
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时,采用荷载的长期效应组合(不包括风载和地震作用);
3 验算地基稳定时,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中的不利组合;
4计算挡土墙压力和计算滑坡推力时,采用荷载的基本组合,对结构计算,其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一般情况下取1.0。
3.1.8 地基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
≤R(,,…) (3.1.8)
式中—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结构构件,可分别取1.1、1.0、和0.9,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荷载组合设计值;
R(·) —地基承载力函数;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分项系数,按5.1.4条取用;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几何参数修正系数。
3.2地下水计算
3.2.1 当设计地下室、地下构筑物或挡土墙时,应计算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
3.2.2 对防水要求严格的地下室、地下构筑物进行搞浮验算时,其设防水位,可按历年地下水最高水位设计,对防水要求不严格时的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和临时性的挡土墙,其设防水位可参照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
3.2.3 当地下室、地下构筑物或挡土墙位于粉土、砂土、碎石土和节理很发育的岩石基时,按计算水位的100%计算,位于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地基或粘性土地基时,应根据建筑经验确定。
4 岩土工程勘察
4.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4.1.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的工程安全等级、场地等级、地基等级等综合确定。
4.2岩土分类
成都地区的岩土有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新近堆积土和特殊性土(膨胀土、淤泥、淤泥质土、人工土、污染土等),各地层简况见附录C。
4.2.1 岩土以软质岩为主。岩石的分类及风化程度的划分按附录A执行。
4.2.3 碎石土的分类按表4.2.3—1执行。碎石土的密实度除按附录B别外,还可用重型()、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4.2.3—2确定。
表4.2.3—1 碎石土的分类
注:
1分类时应按粒且含量栏由上到下优先符合者确定;
2分类应根据野外现场鉴别、坑(孔)取试样的粒度分析确定,不得用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确定。
表4.2.3—2 碎石土的密实度划分
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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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1 刚性基础构造示意
注:
1 为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应力标准值(kPa);
2 阶梯形毛石基础的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
3 当基础由不同材料叠合组成时,应对接触部分作抗压验算;
4 对混凝土,当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应力超过300kPa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时进行搞剪验算;
5 地面以下或防潮以下砌体的砂浆类别,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 3的规定选用。
6.4 扩展基础
6.4.1 扩展基础系指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6.4.2 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锥形基础边缘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宜为300~500mm。
2 垫层的厚度,宜为10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为C10;
3 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应小于100mm。分布钢筋的面积,每延米不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10。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5mm,无垫层时不宜小于70mm。
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5 轴心受压基础,一般采用正方形,偏心受压基础,长边与短边之比,一般不大于3。
6.4.3 对于现浇柱的基础,如与柱不同时浇灌,其插筋的种类、数目、直径及位置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插筋的锚固与柱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的规定。
6.4.4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与杯口基础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图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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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6—1 桩的最小中心距
注:—圆柱直径或方桩边长。
2 扩底灌注桩除符合表7.1.6—1外尚应符合表7.1.6—2。
表7.1.6—2 灌注桩扩底端最小中心距
注:D—扩大端设计直径。
7.2 桩的构造
7.2.1 混凝土预制方截面桩其截面不宜小于250×250mm。预应力混凝土方截面桩其截面不宜小于350×350mm。混凝土离心管桩的外径不宜小于300mm。
7.2.2 预制桩的桩身配筋应按吊装运输、打桩及其在建筑物中受力条件进行设计。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桩的主筋采用Ⅱ级钢筋且在桩顶和桩尖的1m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并在桩顶处设置3层焊接钢筋网片。
7.2.3 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桩的纵向主筋保护层不宜小于30mm。
7.2.4 预制桩的桩尖构造:加工时应将纵向主筋及纵向构造辅筋合笼后集中焊于桩尖轴心粗钢筋周边并用钢套管封焊。对桩尖穿透持力层有更高要求时可在桩尖处做钢钣靴加强桩尖。
7.2.5 灌注桩的桩身配筋除满足受力要求外,其构造配筋要求如下:
1 一级建筑桩基桩顶与承台连接主筋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2%,主筋直径不宜小于12。受压时主筋沿桩周边均匀布置,受弯时可根据弯曲受拉方向局部加密主筋,主筋应锚入承台30(为主筋直径)桩顶伸入承台不宜小于50mm,主筋应在桩身全长配置。
2 二级建筑桩基桩顶与承台连接主筋应根据桩径大小选用直径10—12钢筋锚入承台30(为主筋直径)并宜沿桩身全长配置。
3 三级建筑桩基除桩顶与承台适当配置连接钢筋外可不配桩身构造钢筋。
4 灌注桩的箍筋应根据桩身直径大小采用6—8钢筋,间距200~300mm并宜用旋箍筋。在桩顶附近箍筋应加密。沿桩身长度每隔2m,设10—18焊接加劲封闭箍筋,当桩径大于等于1600mm时上述加劲箍筋内尚应增加相应直径三角箍筋,均与主筋焊接。
7.2.6 灌注桩混凝土及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挖孔灌主桩干作业条件下浇灌混凝土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钢筋保护层厚35mm。桩顶伸入承台不小于100mm。
2 挖孔桩可根据单桩承载力需要进行扩底,扩底端部尺寸如图7.2.6—1所示:基扩底端直径与桩身直径比,应根据承载力要求及扩底范围土质情况确定,干作业操作具有可靠护壁措施,一般情况不宜大于2.5。端侧斜率:粘性土时取1/3,砂土、卵石层时取1/4。桩端锅底形矢高取(0.1~0.15)。
3 人工挖孔灌注桩必须按图7.2.6—2所示构造设置钢筋混凝土护壁,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并不低于C20。
注:扩底端护壁:挖掘时按端侧斜率,在保证周围土体稳定的条件下,确定每次挖掘及护壁支护深度,每段应小于400mm。
55页图略
4 钻(冲)孔灌注桩采用泥浆护壁导管法水下混凝土灌注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并应按水下混凝土要求设计配合比,其坍落度应取180~220mm,水泥用量不小于0.36m3。导管下端应采用有橡胶止水圈的混凝土活塞,确保浇灌过程中导管不进水, 桩身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50mm。桩顶伸入承台不小于100mm。
5 锤击(振动)沉管灌注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并应采用高流动性混凝土配合比其坍落采用80~100mm,桩身主筋保护层厚35mm。
7.2.7 嵌岩灌注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桩端应嵌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岩层,最佳嵌岩浓度3(为主筋直径)不宜超过5,伸入承台不宜小于100mm,主筋锚入承台不宜小于30(为主筋直径),主筋保护层厚35mm。
7.3 桩基计算
7.3.1 成都地区卵石持力层上的端承桩桩基,其竖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为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的总和并以持力层承载力计算为主,一般可不进行沉降验算。对一级建筑村基及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桩基可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进行沉降验算。
7.3.2 桩基中单桩竖向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7.3.2—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公式7.3.2—1外尚应满足下式:
(7.3.2—2)
式中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设计值;
—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
—建筑桩基重要性系数,按建筑桩基安全等级一、二、三级相应取=1.1 =1.0 =0.9,对桩下单桩按提高一级考虑,当为一级建筑桩基安全等级时柱下单桩取=1.2。
注:当上部结构内力分析中所考虑的取值与本条一致时,则作用效应项中不再代入计算;不一致时应乘以桩基与上部结构的比值。
2 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7.3.2—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7.3.2—3外尚应满足下式:
(7.3.2—4)
(7.3.3—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7.3.3—2)
水平力:
(7.3.3—3)
式中 —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竖向力设计值;
—承台和承台上土自重设计值;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第根桩竖向力设计值;
—作用于桩群上的外力对通过桩群形心的、轴线的距离;
—第根桩至通过桩群形心的、轴线的距离;
—作用于桩群上的水平力设计值;
—作用于任一单桩的水平力设计值;
—群桩基础中的桩数。
(7.3.8—1)
对于直径(≥800)干作业桩按下式计算:
(7.3.8—2)
式中 —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
—桩侧第层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可按附录R取值;
—极限端阻力标准可把安附录R取值;
—桩身周长;
—桩穿越第层土的厚度;
—大直径桩侧阻力尺寸效应系数按附录R取值;
—大直径桩端阻力尺寸将就系数按附录R取值;
—桩端截面积。
—1)
当岩基以上覆土层厚度小于6m时,土的总极限侧阻力不宜计算则:
—3)
式中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5.1.4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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