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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延伸阅读:民以食为天、-食以法为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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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问题正不断刺激着整个社会的神经,至今为止,我们听到的最为贴切和深刻的审视就是“道德滑坡”一说了。然而在行动上,我们依然没有看到太多令人激赏的治理办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人们很容易就将希望寄托在行政手段或者某一雷厉风行的领导方面,但尔后又得陷入无奈。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加快立法、严格执法是更为迫切的。 据统计,中国食品加工企业50万家左右,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型企业。由于现行的行政体制框架,对于分散在各个地方的大大小小的食品企业的监管,最后都会落在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的身上。200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这不仅说明,地方可能会因为地方经济效益的考虑对一些大型企业的违规放行,也说明,每个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尺度会不同。地方们都面临囚徒困境,它们总认为大家都这么做,其他地方也如此,即使我一地惩罚严明,也改变不了其他地方的行为模式。 而且,最高级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并不具有像美国FDA那样的绝对权力,因此,这种自上而下的制约也会被不断消解。不仅如此,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多头管理,这项监管权力被分散在了卫生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农业部等。在这样的体制中,加上相关立法又不完备,所以,一些企业们的丧心病狂总会钻到空子牟利,因为违规的成本是如此之低。 民以食为天、食以法为先 以法律途径抑制不安全食品或许是一种更好的或是主要的食品监管方式。行政监管中错从复杂的利益关系,只会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而加快食品安全立法后,食品监管将会变得更容易操作,监管程序清晰化,对于那些公众存疑的食品企业也可以容易地令其进入司法程序,以查清真相。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有很多值得改进的空间,目前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线条,很多规定中隐含的好与坏是一种由主观来界定的,其中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并且,惩罚力度太小,其中的处罚措施选择,很多时候是以1万元金额来界定的。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立法未来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应该加大刑事与民事的惩罚力度,如果不愿意通过不断出现的食品问题事件来淘汰一批本来就应该死掉的低水平食品企业,那么,人们的食品安全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个阵痛是必须的,地方政府是毫无动力来主动淘汰这些不合格企业的,未来的立法应该做到这一点。 其次,也应该明确规定,食品企业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就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由于食品的消费者是零散的个体,如果这方面的程序较为繁琐,也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很多企业都可以蒙混过关。比如此前媒体曾报道某地学校学生饮用蒙牛的某一奶制品后集体腹泻,尔后又出现一次。但是,这样的事件最终又不了了之。这种监管的真空,也应该由法律途径来杜绝。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点还应是食品监管需要强力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民间机构介入。比如美国,食品监管的掌权者主要是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但是很多食品和药品的标准制定、检验、质量鉴定,都是由专业的民间机构来完成。这些机构是相对独立的,他们的取向是公益性的,因此工作过程中能够保持较为公正的立场。比如,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第23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未来,这方面需要吸纳独立的民间机构和专家进入。 文章来源:商洛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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