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gz2511003-017
三、业务范围:建筑工程(依法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4、《广州市2013年度城市零散危房修缮改造工作方案》 四、修缮改造政策
五、申请条件:1.已取得规划条件;
2.委托具有资质和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3.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通用材料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份]
网上下载
申请人
2
申请函
原件[1份]
无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申请人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复印件[1份]
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设计单位
7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
原件[1份]
清晰
申请人
普通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含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8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含附图、附件,有共有权属人的,应一并提供。如尚未办理产权的,应出具国土房管部门证明申请人拥有独立处置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
9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权属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权属人为境外人员/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
10
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11
加建、改建、扩建前现状图以及加建、改建、扩建后的设计对比图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12
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原件)[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无
设计单位
13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原件 [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用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可以以1/2000现状地形图替代。
设计单位
14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 [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需提供此项。
技术审查机构
15
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电子件
1、电子报批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报批图层,并符合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2、格式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3、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报建规划指标技术审查,故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设计单位
16
规划条件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5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工程不需提交;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规划部门
17
规划部门历史批复文件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规划部门
18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任一材料。
国土部门
19
发改部门立项投资批文或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复印件[1份]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提供可研批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核准文件;如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建设单位在申请表上作出说明。
发改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
20
规划条件要求提供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或其他资料
复印件[1份]
无
相关专业部门
21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原件;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
申请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22
申请函
原件[1份]
申请加建电梯间前应按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要求“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在申请函中承诺“如涉及邻里纠纷则由申请人负责积极主动协调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23
专有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
原件[1份]
原件,所有书面同意意见必需由业主本人签名,同时附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产证、及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业主本人去世的情况,则应提供相关法定继承、公证证明;权属人为境外人员/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建筑设计方案与原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按照上述要求征求意见。
申请人
24
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原件[2份]
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并反映与周边建筑关系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申请人
25
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26
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电子件
1、电子报批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报批图层,并符合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2、格式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3、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报建规划指标技术审查,故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设计单位
27
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1份]
无
规划局
28
专有部分被占用及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取得的被严重遮挡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
原件[1份]
拟加建电梯间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对相关业主的通风、采光造成严重遮挡的需提供此项。
申请人
29
增设电梯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1份]
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
申请人
危房原址重建、改建工程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30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含附图、附件,有共有权属人的,应一并提供。如尚未办理产权的,应出具国土房管部门证明申请人拥有独立处置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
31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权属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权属人为境外人员/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
32
房管部门出具的城市零散危房改造任务证明书
原件[1份]
无
房管部门
33
危房安全鉴定报告及备案材料
复印件[1份]
需核对原件。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34
经所属街道办盖章确认的房屋原状建筑证据保全材料
原件[1份]
包括原状四至关系图、各向建筑外立面图和照片等。
所属街道办
35
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原件[1份]
无
设计单位
36
建筑设计方案图
原件 [2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包括绘制在1:100~1:500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和1:50~1:200平、立、剖面图,图纸需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地形图还需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设计单位
37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1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需提供此项。
技术审查机构
38
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电子件
1、电子报批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报批图层;并符合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2、格式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3、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提供此项。
设计单位
39
与相邻建筑毗连涉及共墙等关系的,申请人应取得毗连或共墙关系利益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原件[1份]
附签名和指印。
申请人
40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1份]
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
申请人
41
房屋重建前现状图以及翻建后的设计对比图(平、立、剖面图),重建前现状照片以及重建后的效果图对比
原件[1份]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进行危房重建的需提供此项。
申请人
轻微修缮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42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含附图、附件。如尚未办理产权的,应出具国土房管部门证明申请人拥有独立处置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房管部门
43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权属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权属人为境外人员/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
44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备案材料
复印件[1份]
涉及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及房屋安全的需提供此项。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45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1份](由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流转至规划部门)
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不需提供此项。
技术审查机构
46
规划部门历史批复文件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规划部门
47
申报的建筑修缮设计方案
原件 [2份]
1绘制在1:100~1:500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和1:50~1:200平、立、剖面图,图纸需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2体现历史建筑历史风貌特色的历史资料、现状资料(测绘图、摄影等)。
3修缮前现状图以及修缮后的设计对比图(涉及立面、平面布局等调整的,需提供对比图),修缮前现状照片与修缮后的效果图对比。
设计单位
48
修缮设计方案的电子报批文件
电子文件
1、电子报批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报批图层,并符合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2、格式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设计单位
49
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原件[1份]
修缮设计方案涉及结构安全的需提供此项。
设计单位
七、审批范围:广州市
八、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
九、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踏勘—[特别程序:批前公示(直接关系他重大利益的)、听证(必要时)]—决定。
十、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一、审批部门: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十二、窗口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时间:
窗口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市国土规划委
(规划业务)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规划业务窗口
38920509
越秀分局
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中心
87602685
海珠分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
34373380
荔湾分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区政务中心4楼
81006325
天河分局
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37690395
白云分局
白云区机场路561号2楼220窗口
86055610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政务中心7号窗口
82370302
花都分局
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71号1楼
36804530
番禺分局
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316室
84690912
南沙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E
39914025
萝岗分局
萝岗区萝岗街香雪三路3号3楼
82113382
办理时间
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
周一至周四下午
周五下午
市国土规划委
(规划业务)
9:00-12:00
13:00-17:00
13:00-15:00
越秀分局
9:00-12:00
13:00-17:00
13:00-15:00
海珠分局
9:00-12:00
13:00-17:00
13:00-15:00
荔湾分局
9:00-12:00
13:00-17:00
13:00-15:00
天河分局
9:00-12:00
13:00-17:00
13:00-15:00
白云分局
9:00-12:00
13:00-17:00
13:00-15:00
黄埔分局
9:00-12:00
13:00-17:00
13:00-15:00
花都分局
8:30-12:00
14:30-17:00
14:30-16:00
番禺分局
8:30-12:00
14:30-17:30
12:30-15:30
南沙分局
9:00-12:00
13:00-17:00
13:00-15:30
萝岗分局
8:45-11:45
13:30-16:45
13:30-16:45
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办理流程: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