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学院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将我校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支撑安徽省创新驱动发展优势,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皖政办〔2014〕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指我校从事科研及创新活动的在编在岗教师,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我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允许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带领学生团队进行创业活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科技创业活动,创业之后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免修创业教育类课程,并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我校科技人员可以离开所聘任的岗位创新创业,并与学校签订合同,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离岗期间,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学校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离岗期内或到期后返回学校的,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学校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核发工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政策。到期后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双方按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围绕与本职相同的工作开张在岗创新创业。
在岗创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报学校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复印件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应按国家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在保留相应待遇。3年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辞去在企业兼职(任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报学校备案,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职务职级。
第八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总额的80%的比例用于奖励。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同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第九条 学校科技人员所进行创业活动的经营收入,可纳入学校的科研经费进行统计。
第十条 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按税务部门规定审核,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科技人员个人承担;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会同校有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学院
2016年9月23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