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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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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11)   保险与保险索赔要求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法律概念   2月经修改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要求,保险是指投保人依照协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协议约定可能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成协议约定年纪、期限等条件时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个受法律保护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法律制度。所以,危险存在是保险产生前提。但保险制度上危险具备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包含发生是否不确定性、发生时间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不确定性。   (二)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企业。   保险协议在推行中还会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协议保障,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投保人能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协议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为受益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协议成立。保险人应该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余保险凭证。   保险协议通常是以保险单形式订立。保险协议分为人身保险协议、财产保险协议。   1.人身保险协议   人身保险协议是以人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保险协议。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纪、身体情况。投保人于协议成立后,能够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能够按照协议要求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财产保险协议   财产保险协议是以财产及其关于利益为保险标保险协议。在财产保险协议中,保险协议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协议。   在协议使用期内,保险标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协议。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协议。   二、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根本目标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赔偿,而这一目标必须经过索赔来实现。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有效证实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协议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该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关于证实和资料。   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日常管理中应该注意证据搜集和保留。当保险事件发生后,更应注意证据搜集,有时还需要关于部门证实。索赔证据通常包含保单、建设工程协议、事故照片、判定汇报以及保单中要求证实文件。   (二)投保人等应该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与索赔成功是否亲密相关。因为,资金有时间价值,假如保险事件发生后很长时间才能取得索赔,即使是全额赔偿也不足以赔偿自己全部损失。而且,时间过长还会给索赔人取证或保险人理赔增加很大难度。   (三)计算损失大小   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该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该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不过,财产即使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成无法修理,或者即使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出赔偿金额,也应该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假如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企业承保,则应该按照约定百分比分别向不一样保险企业提出索赔要求。   建设工程保险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考点:建设工程活动包括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机器损坏险;   (4)机动车辆险;   (5)建筑职员意外伤害险:激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7)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法律责任基本种类和特征   考点:法律责任特征   (1)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负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一、民事责任种类   民事责任能够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负担方式   《民法通则》要求,负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   (1)停顿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负担民事责任方式,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主要负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二)修理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种类及负担方式   考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等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j)罢免; (6)开除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种类及负担方式   考点1:刑罚种类   考点2: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表1Z301094 序号 罪名 概念 1 重大责任事 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关于安全管理要求。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余严重后果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要求,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余严重后果 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 4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余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   争议评审机制要求   采取争议评审方式,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预防争议扩大与拖延而造成无须要损失或浪费,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1.我国争议评审制度实践   在我国,争议评审制度利用还较少,只有一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万家寨水利工程项目、昆明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等利用了争议评审机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2.我国对争议评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采取争议评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28d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协议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教授组成。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收评审意见,由监理人依照评审意见确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协议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收评审意见,并要求优路教育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14d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种类及法定程序   考点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1)法律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2)还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3)必要时,国务院能够采取公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暂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该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法律,或者自行制订行政法规。   (4)还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还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刻实施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能够设定暂时性行政许可。暂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地方性法规。   (5)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该由国家统一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余组织设置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能够进入行政诉讼加以处理。该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程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取得司法救助范围。《行政诉讼法》要求,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   (2)对限制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强制约束)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方法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要求经营自主权;   (4)认为符正当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回复;   (5)申请行政机关推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推行或者不予回复;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如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福利金、救助金等);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推行义务(如财产义务、行为义务,经典表现为乱收费、乱摊派;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余人身权、财产权;   (9)法律、法规要求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其余行政案件。   不过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对以下事项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公布具备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要求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一样级别和地域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通常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创造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通常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方法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案件,原告能够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人民法院管辖。   一、起诉   提起诉讼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2)有明确被告;(3)有详细诉讼请求和事实依照;(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要求外,应该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除法律另有要求外,应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该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能够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审理、判决和执行   考点1: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1)维持原判。   (2)撤消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使用方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有上述情况之一,可作出撤消判决。   (3)推行判决。责令被告限期推行法定职责判决。   (4)变更判决。变更显失公平行政处罚判决。   点评:注意和民事诉讼判决结果进行对比记忆。不服判决上诉时间(同民事诉讼上诉):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   考点2:行政诉讼执行方法(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1)对应该偿还罚款或者应该给付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划拨;   (2)在要求期限内不推行,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提议;   (4)拒不推行判决、裁定,组成犯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该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能够适用调解。   按照《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方法;(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余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其余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方法;(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4)造成财产损害其余违法行为。   不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国家不负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3)法律要求其余情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能够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假如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收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假如仲裁机构接收申请后还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仲裁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详细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该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该在仲裁规则要求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该在仲裁规则要求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该在仲裁规则要求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确保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方法,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组成形式包含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能够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一)合议仲裁庭   依照仲裁规则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该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二)独任仲裁庭   依照仲裁规则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应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不过,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要求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余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收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该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能够在最终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二、开庭和审理   仲裁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仲裁应该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是仲裁审理主要方式。不过,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能够依照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余材料作出裁决,即书面审理方式。   为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能够公开进行,但包括国家秘密除外。   当事人应该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搜集证据,能够自行搜集。证据应该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能够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仲裁庭能够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假如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能够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假如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三、仲裁中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够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能够请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能够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仍能够依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能够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该调解。调解不成,应该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该制作调解书或者依照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该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法律文书。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审理案件由三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应该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不一样意见能够记人笔录。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一样意见仲裁员能够署名,也能够不署名。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效力:(1)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裁决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对方当事人能够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仲裁裁决在全部《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约》缔约国(或地域)能够得到认可和执行。   一、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该推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人民法院应该执行。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要求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要求,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止要求。适使用方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止要求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要求推行期限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要求推行期间最终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要求分期推行,依要求每次推行期间最终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要求推行期间,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消   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要求,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实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证据是伪造;(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能够依照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另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该裁定撤消。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后,当事人之间纠纷并未处理。依照《仲裁法》要求,当事人就该纠纷能够依照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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