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期限: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职务:
委托代理人: (签章)职务:
乙方(劳动者)姓名: (签名)
性别: 族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劳动协议所列条款。
一、 动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类型为 三年 期限 劳动协议。本协议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自1月1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协议期限内)。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技术员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钢筋工长 岗位(工种)工作。详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定按岗位协议书(或聘书)执行。
第三条 甲方应当参照国标,科学合理地制定规章制度、岗位协议和劳动定额,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岗位(工种)协议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完毕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
第四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根据工作变化、工作需要以及考核成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设施,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原则。
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乙方平均日(周、月、季、年)工作时间应与国家法定原则工作时间基本相似。
五、劳动酬劳
第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派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及乙方所从事的岗位规定等规章制度确定、调整乙方工资水平。
第十条 甲方除法定原因外,每月 10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月工资,执行 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 工资分派形式。
第十一条 冬休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费为 壹仟 元。
第十二条 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对应的工资水平支付乙方工资酬劳。
第十三条 甲方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期间,只要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月工资酬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并准时支付,不得克扣或无端拖欠。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准时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同步,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给乙方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甲方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八、劳动协议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协议并及时办理变更协议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 用人单位因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动协议一方规定变更有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规定以书面
形式告知对方,被告知方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协议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到达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状况下,乙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一) 由甲方出资培训,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贰 年的;
(二) 协议正在履行中,生产、工作确实不能离开或掌握生产、工作秘
密的。
(三)属于技术骨干,担任某项重点工程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任务结束的;
(四)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协议证明书。
九、劳动协议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就续订劳动协议未到达一致意见的;
(二)劳动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死亡的;
(五) 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宣布破产的;
(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协议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当终止或续订劳动协议
意向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协议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及时与乙方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协议手续,甲方应当与乙方续订劳动协议,甲乙双方就劳动协议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协议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乙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甲方应当终止劳动关系,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协议证明书。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30日内协调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乙方劳动协议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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