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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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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托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坚决;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编制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福建省内发生或也许发生的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根据《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尤其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导致人员死亡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尤其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导致人员死亡50至300人,或导致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导致人员死亡20至50人,或导致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导致人员死亡20人如下,或导致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  机构及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亲密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省、市120医疗急救中心,各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防止控制中心,各级采供血机构、各级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重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省急救中心、省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组员。重要职责是:在省人民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接领导小组平常工作。省卫生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医疗卫生救援规模,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交通运送、后勤保障、信息宣传等工作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对应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平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征询提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 3.3.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队)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顿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搜集汇报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地震灾区120急救中心及县级综合性医院是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队伍,当地医院后备医疗队是第一支援梯队,周围地区医院、上级医院和驻军医院医疗队是第二支援梯队。 3.3.2  疾病防止控制机构 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顿点疾病防止与控制、监测与汇报、疫情调查与控制、环境卫生学评价、饮用水监测、疾病控制效果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3.3.3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顿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检查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汇报、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3.4  采供血机构 灾区采供血机构要根据救灾实际需要负责血液紧急储备、调用。 3.3.5  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防止控制机构 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防止控制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由于地震导致事发地的化学毒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处置。 3.4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害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启动条件如下: (1)Ⅰ级响应。省地震局公布或通报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省界周围50公里内发生7.5级以上地震时,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省地震局公布或通报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6.5-7.0级地震,或省界周围50公里内发生7.0-7.5级地震时,启动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省地震局公布或通报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6.0-6.5级地震,或省界周围50公里内发生6.5-7.0级地震时,启动Ⅲ级响应。 (4)Ⅳ级响应。省地震局公布或通报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6.0级地震,或省界周围50公里内发生5.5-6.5级地震时,启动Ⅳ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省卫生厅启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立即协调、组派第二支援梯队赴灾区支援,及时评估分析灾情、疫情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卫生部汇报有关医疗卫生救援状况,并提出工作提议。需要国家支援的,应及时向卫生部提出祈求。 地震灾区设区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队伍和第一支援梯队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搜集和评估灾情、疫情并汇报省卫生厅。 4.1.2  Ⅱ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省卫生厅启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及时派出第二支援梯队赴灾区支援,及时评估分析灾情、疫情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卫生部汇报有关医疗卫生救援状况,并提出工作提议。必要时,省卫生厅可协调当地驻军医疗机构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国家支援的,应及时向卫生部提出祈求。 地震灾区设区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队伍和第一支援梯队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搜集和评估灾情、疫情并汇报省卫生厅。 4.1.3  Ⅲ级响应 设区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抵达地震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灾情、疫情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卫生厅汇报医疗卫生救援状况。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祈求。 地震灾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先期处置工作,迅速搜集和评估灾情、疫情并汇报设区市卫生局。 省卫生厅接到地震灾害信息汇报或通报后,要对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和灾区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祈求,组织省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灾区周围设区市卫生局发出通报,规定做好对应的支援准备。 4.1.4  Ⅳ级响应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抵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步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灾情、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卫生局汇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状况。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地震灾害信息汇报或通报后,要对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  现场医疗救援 4.2.1  先期处置 接到地震灾害信息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抵达现场,根据现场状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应急处置状况。医疗救援机构(包括120急救中心或急救站)派出的先期医疗救援队伍应当指定现场负责人带队。 4.2.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精确掌握现场状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地震灾害现场安全地带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重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担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抵达现场后,由现场最高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当地卫生部门要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当地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状况汇报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医疗救援工作需求、提议及后续处置方案的祈求。 4.2.3  现场急救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状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在靠近救援现场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行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措施要坚决,处置要恰当,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保护受伤人员和参与医疗救援人员的安全,及时撤离危险地带,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抵达现场后,要立即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由现场业务职称最高的执业医师全面负责现场检伤分类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原则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识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用对应的措施。 根据现场施救力量的详细状况,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提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援工作,协助受伤人员尽快脱离危险地带。 4.2.4  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在危险环境或伤病员状况容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如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送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急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送。 (2)在转送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亲密观测伤病员病情变化,并保证治疗持续进行。转送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送单(见附录)上认真填写转送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济和状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送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防止导致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汇报,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送伤病员。同步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状况,合理分流伤病员。当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祈求,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  后方医院 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指定对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根据属地各医院的条件、功能和专科强项等制定出一级、二级、三级接受医院调配方案;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做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步按照规定汇报救治状况。 (1)一级接受医院:具有清创、止血、包扎、缝合、基础心肺复苏及一般生命体征支持与观测治疗等功能,能进行常规化验、心电图、X线等检查。 (2)二级接受医院:除上述功能外,能胜任高级心肺复苏、一般创伤、复合伤的救治,多种危重症的监测、治疗,及一般手术治疗,有符合二级医院ICU原则的ICU。 (3)三级接受医院:能胜任复杂、专科性手术,具有符合三级医院ICU原则的ICU,能接受二级医院诊治有困难的危重病症的转诊。 4.3  卫生防疫 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状况组织疾病防止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用有效的防止控制措施,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一般在紧急救援期(黄金72小时)结束后,全面开展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4.3.1  疫情监测。地震发生地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疾病监测、汇报、汇总、分析工作。网络直报系统遭到破坏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上级疾病防止控制机构汇报。 4.3.2  环境卫生。灾区卫生部门要及时动员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水源保护;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设置临时厕所和垃圾堆集点,做好粪便、垃圾的消毒、清运等卫生管理,妥善处理人和动物尸体。加强蚊、蝇、蚤、蜱、鼠等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 4.3.3  尸体处理。要遵照尊重逝者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就地清理和尽快掩埋处理遇难者和动物尸体。需要辨明逝者身份而不能立即处理者,寄存时间应尽量缩短。 4.3.4  食品卫生。要加强对救援食品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做好灾区原有食品的卫生质量鉴定和处理,对灾区在简易条件下生产经营的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4.3.5  饮水卫生。要加强对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做好临时用水的监测、消毒工作。 4.3.6  化学中毒、放射事故防止和处理。卫生应急队伍要尽量远离化工厂等潜在危险源,做好个人防护。因灾出现化学中毒或放射事故事件后,当地卫生部门要积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现场毒物监测和毒物健康影响评价,做好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4.3.7  心理干预。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心理干预队伍、志愿者等,对灾民、遇难者亲属、现场救援人员及其他有关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积极防止、及时控制和减缓劫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4.4  信息汇报 各类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向派出单位、上级卫生部门汇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状况。 4.5  未发生地震地区卫生部门的应急准备 未发生地震地区的设区市卫生局要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车辆、物资的准备,随时接受省卫生厅的指挥和调度,奔赴灾区支援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步,指定若干医疗技术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做好接受伤病员的准备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毕,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汇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在充足运用既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辖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配置必要的装备。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队伍构成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立案,并及时根据人员工作变动状况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习,提高医疗救援能力。 5.3  血液供应保障 在省卫生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省血液中心、省献血办详细负责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各设区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配合省献血办实行跨区域的血液调配。 5.4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物、医疗器械、设备、迅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消杀药物和器械等物资的储备计划提议。各级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交通运送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证运送安全畅通。 5.6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申请、调整、安排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状况做好监督工作。 6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公众开展地震灾害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失职、失职的有关负责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区、本单位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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