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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936421 上传时间:2024-04-08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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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目录 第1章总则………………………………………………………………………(3) 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3) 第3章船体结构…………………………………………………………………(9) 第1节1般办法…………………………………………………………………(9) 第2节外板及甲板 ……………………………………………………………(10) 第3节船底骨架 ………………………………………………………………(11) 第4节舷侧骨架 ………………………………………………………………(13) 第5节甲板骨架 ………………………………………………………………(13) 第6节舱壁 ……………………………………………………………………(14) 第4章干舷和稳性 ……………………………………………………………(14) 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14) 第2节稳性 ……………………………………………………………………(15) 第5章船舶设备 ………………………………………………………………(16) 第6章吨位丈量 ………………………………………………………………(17) 第7章乘客定额 ………………………………………………………………(18) 第1节1般办法 ………………………………………………………………(18) 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 …………………………………………………………(19) 第3节乘客舱室 ………………………………………………………………(19) 第4节卫生处所 ………………………………………………………………(19) 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20) 第1节轮机 ……………………………………………………………………(20) 第2节电气设备 ………………………………………………………………(22) 第1章总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对内河(包括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木质船舶执行技术监督检验,促进木质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B、C级航区及J级航段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20m,珠玑功率小于29kW(40马力)单层甲板或敞口木质船舶。 1.3本办法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本局《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的规定。 1.4 在本办法对木船建造和检验中的主要要求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本局备查。 1.5 定义 船长L(m):沿满载水线自首柱(或首部纵中剖面处船壳)前缘量至尾部中剖面处的船壳外缘的长度。 船宽B(m):在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不计入)。 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干舷F(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干舷甲板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2.1检验种类 2.1.1检验分为: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临时检验; 2.2初次检验 2.2.1凡未经验船部门监督检验的现有船舶投入营运前,应向验船部门申请初次检验。 2.2.2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验船部门提供下列图纸一式三份交当地验船部门审查,经审查的图纸应加盖图章并注明批准号。 (1) 总布置图; (2) 基本结构图; (3) 横剖面图; (4) 构件尺寸表; (5) 船体及设备说明书 (6) 完整稳性计算书; (7) 干舷计算书及载重线标志图; (8) 机舱布置图; (9) 轴系和舵杆强度计算书; 备查图纸: (1) 型线图; (2) 静水力曲线图(或表); 2.2.3船体及设备主要检验项目 (1) 检查船体材料质量与构件尺寸; (2) 检查联接方法与装配等施工质量; (3) 检查捻缝与钉固方法及质量; (4) 校核干舷,检查载重线标志; (5) 主尺度测量并记录; (6) 校核船舶稳性,必要时做倾斜试验; (7) 检查舵设备的安装情况并做效用试验; (8) 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数量及安放位置; (9) 检查航行信号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并做效用试验; (10) 检查锚及系泊设备配备重量数量; (11) 防油污、防噪声设施的检查与效用试验。 2.2.4机、电装置的检验 (1) 查阅机、电产品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进行外部检查; (2) 检查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并进行效用试验; (3) 检查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 (4) 航行试验 ① 航行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船舶操纵性和机电装置,考核船舶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 ② 在主机额定转速下进行操舵试验,检查操舵装置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③ 航行试验时间:顺车全负荷一般应不小于1h;倒车全负荷一般为6min; ④ 挂桨(机)船应检查其倒车装置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倒车钩(销)应可靠地勾住托架; ⑤ 在航行试验中对柴油机的起动和运转以及对传动部件,紧固部件进行检查,航行试验结束后,对有缺陷处和怀疑部位修复和拆检; ⑥ 航行试验的记录及有关文件应送验船部门; (5) 检查手摇舱底泵。 2.2.5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规定进行吨位丈量。 2.2.6对客船检查乘客舱室设备,并核定乘客定额。 2.3年度检验 2.3.1年度检验每年进行1次。对船体、机、电及各种设备进行检查,并了解使用情况,查明船舶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3.2年度检验时船舶必须处于空载状态,并揭去部分或全部舱板。 2.3.3年度检验主要具体项目: (1) 检查构件、壳板、甲板、舱壁的腐烂、蛀蚀几损伤情况,缝口的松动和舱内的渗漏情况; (2) 检查风雨密设施、舱口盖关闭设施,安全栏杆完好性及载重线标志位置的正确性; (3) 对机、电装置进行外部检查,了解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效用或航行试验; (4) 对构件与构件之间的连接可靠性进行检验; (5) 对各件船舶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数量 核对,外部检查以及安放位置的检查,如:需要核查设备的有效期; (6) 对防油污、防噪声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2.4临时检验 2.4.1临时检验是对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海损事故,及因船体结构或设备损坏造成污染(油污、噪声)事故,船舶证书到期不能进行检验而申请展期以及其他原因船舶使用单位(或个人)临时提出申请的检验。 2.4.2临时检验项目由验船师根据申请原因和船舶的具体情况而定。 2.7发证及证书失效 2.7.1各项检验合格后,由验船部门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2.7.2船舶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行失效: (1) 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有关的检验; (2) 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 (3) 未经船检部门审批和检验,船舶改建使其结构、性能变化; (4) 船舶实际装载和营运条件与证书办法不符,或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 第3章船体结构 第1节一般要求 3.1.1船体材料应经过充分干燥且不应有腐烂、枯节、空心、横木和其他明显缺陷。 3.1.2船体结构型式一般为横骨架式,肋骨间距:机动船不大于800mm;非机动船不大于1000mm。 3.1.3船体重要骨架应采用硬质杂木,若用杉木时,其断面积应适当增大。 第2节船底骨架 3.2.1船底肋骨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 cm2 式中:B—船宽,m; D—型深,m; s—肋骨间距,m。 3.2.2船底肋骨一般应为整材,其高度与宽度之比1.2~1.5。 3.2.3船长大于10m的木船,一般应设纵向龙筋或底压筋,其间距应不大于1.5m,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9L cm2 式中:L—船长,m; 3.2.4机座枕木在机舱内必须纵通,且在机舱舱壁处应能良好地过渡;机座枕木断面积不小于3.2.3中A的要求。机舱设机座枕木时可免设纵向龙筋或底压筋。 第3节舷侧骨架 3.3.1舷侧骨架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得小于20cm2: A=90Ds cm2 式中:D—型深,m; s—肋骨间距,m。 3.3.2型深大于1.5m船舶的舷侧应设腰压筋,船长大于10m的船舶应在船侧顶部的内外分别设置纵通的口压筋和口纳(或护舷材)。腰压筋、口压筋和口纳(或护舷材)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7L cm2 式中:L—船长,m。 第4节甲板骨架 3.4.1干舷甲板应在每个肋位剖面处设置横梁,横梁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得小于24cm2。干舷甲板以上甲板的横梁断面积A可适当减少: A=20Bs cm2 式中:B—船宽,m; s—肋骨间距,m。 3.4.2干舷甲板纵梁应与纵向龙筋或底龙筋或底压筋对应,纵梁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5L cm2 式中:L—船长,m。 3.4.3甲板纵梁应与船底纵向骨材对应处应设置支柱,支柱间距不大于4个肋距,其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2.5L cm2 式中:L—船长,m。 第5节横舱壁 3.5.1机动船的机舱前后和首部应设水密舱壁,非机动船首、尾应设水密舱壁(隔板)。 3.5.2水密舱壁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当舱壁高度大于1m时应设置垂向扶强材,扶强材间距应不大于1.5m,其断面积应不小于横梁的断面积。扶强材上下端应与纵向结构有效连接。 第6节外板及甲板 3.6.1外板及甲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t=L+20 mm 式中:L—船长,m。 3.6.2外板用材宽应不小于100mm,切不大于300mm,长度一般不小于4m。 3.6.3船舶外板接头一般不得在同一横剖面上,应相互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个肋距。若在同一横剖面上,接头间距不小于两列板。 3.6.4船体灰缝应保证水密,不得有龟裂、脱屑、疏松等缺陷。 第7节其他 3.7.1舱口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船体外板的厚度。 3.7.2船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如下方式: 其他部分甲板最小厚度应不小于3mm; 其他船舶的甲板最小厚度也应不小于3mm。 第3节船底骨架 3.3.1实肋板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cm3 式中:K—系数,B级航区K=2.0,C级航区K=1.6; d—吃水,m; B—船宽,m。 3.3.2机舱内应在每个肋位处设置实肋板,实肋板应为“T”型材,其面板的截面积应按3.3.1公式型材面积增加50%,腹板厚度增加1mm。 图3.3.3 3.3.3货舱可隔档设置实肋板,其剖面模数按3.3.1的公式计算。在未设置实肋板的肋位处,应加设船底肋骨,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cm3 式中:K—系数,B级航区K=2.5,C级航区K=2.0; d—吃水,m; l—底肋骨跨距,m,即中龙骨与舷侧或舷侧与舷侧之间的距离。 实肋板(船底肋骨)与舷侧肋骨的连接采用图3.3.3的形式。 3.3.4甲板货船在空舱内的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2m,其剖面模数按3.3.1的公式计算。 在未设置实肋板的肋骨剖面处,需加设船底肋骨,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3.3.3的公式计算。 图3.3.5 3.3.5船宽大于2m的船舶应设置中内龙骨,且应贯通全船,对于单主机船的机舱及平底船,允许用两根旁内龙骨(左右各1根)代替中内龙骨。在中内龙骨与两根旁龙骨交接处不应突然间断,应相互交错1个肋骨间距。 中内龙骨腹板高度和厚度与该处实肋板相同,其面板截面积应不小于实肋板截面积的1.5倍,其厚度应不小于腹板的厚度。 中内龙骨和舱壁相交处应采用图3.3.5所示方式之1与舱壁相连接。 3.3.6主机在机舱内必须纵通,与前后舱壁焊牢,在主机座以外部分的机座高度可逐渐减小至与实肋板等高。 机座型材不小于 第4节舷侧骨架 3.4.1舷侧肋骨与船底肋骨的构件尺寸相同。 3.4.2机舱内及甲板船货舱范围内必须设置强肋骨,强肋骨间距应不超过4个肋骨间距。 3.4.3强肋骨与强横梁以及实肋板组成强框架,且它们3者的构件尺寸相同。 第5节甲板骨架 3.5.1钢质甲板必须在每个肋骨剖面处设置横梁,横梁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 图3.5.2 按3.3.3计算所得之值。 3.5.2横梁与肋骨须用肘板连接,其高度与宽度为横梁高度的2倍,如图3.5.2所示,肘板厚度与横梁相同。 3.5.3设置强肋骨的部位,应设置强横梁,其强横梁构件尺寸与强肋骨相同。 3.5.4甲板纵桁应与船底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对应,其构件尺寸与船底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相同。 3.5.5甲板船载货甲板下沿纵中剖面处应设置支柱,其支柱间距不大于1m,支柱剖面积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船体篇,表2.10.1中的最小尺寸选取。 第6节舱壁 3.6.1船舶首、尾舱必须设置舱壁,并均应保证水密,机舱前后均应设置水密舱壁。 3.6.2舱壁扶强材为竖向布置,船舶纵中剖面处必须设置舱壁扶强材,且与船底中内龙骨、甲板纵桁相对应。舱壁扶强材间距不大于650mm,截面积按3.5.4的办法选取。 3.6.3水密舱壁板的厚度与其连接的舷侧板相同。 第4章干舷和稳性 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4.4.1船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由表4.1.1求得之值。 4.1.2按4.1.1求得的最小干舷与船舶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1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干舷值勘划载重线。 4.1.3船舶应勘划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应包括长为300mm和宽25mm的甲板线,长为400mm和宽为25mm的水平载重线,两线段的中点位于船长中点,并分别勘划于船舶两舷,如图4.1.3所示。若甲板线勘划有困难,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免予勘划,但应在船舶证书中注明。 表4.4.1 注:1、船长为表列中间数值时,最小干舷可用内插法求得。 2、航行于B级航区及J2级航段的船舶应设有船首舷弧和船尾舷弧,否则应适当增加干舷。 图4.1.3 第2节稳性 4.2.11般办法 4.2.1.1船舶1般应按《内河船舶稳性规范》或其附录Ⅲ进行稳性核算和倾斜试验。 4.2.1.2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货物装载、气象和水文等情况,不准乘客和货物随意移动,并谨慎驾驶。 4.2.2客船稳性 4.2.2.1C级航区客船按4.2.1.1进行倾斜试验和详细稳性核算有困难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按本局指导性文件《船长5~10mC级航区客船稳性简易计算法》进行稳性核算。 4.2.3货驳稳性 4.2.3.1货驳若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其顶棚甲板上不承受任何负荷,并符合下列各条件时,可免除倾斜试验和稳性计算: (1) 在干舷甲板以下的货舱内载运干杂货,其载货甲板至基线的垂直距离H≤0.2D(其中D为型深,m),货物堆放高度不超过干舷甲板 (2) 主尺度比符合下列不等式: ≥4.0 ≥0.07 式中:B—同3.1.2; d—同3.1.2; F—干舷,m。 第5章船舶设备 5.1舵设备 5.1.1舵杆所用材料应为20-45号钢,其直径应不小于35mm。 5.1.2钢质平板舵的舵板厚度应不小于5mm,流线型舵的舵板厚度应不小于3mm。 5.1.3人力操舵装置的所有零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修理和更换,并应有舵链盒等保护设施。 5.1.4舵链(索)可采用5~7mm直径钢索,并经防腐蚀处理。 5.1.5舵链(索)导向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舵链直径的12倍。 5.1.6两舷舵索应装有松紧器。 5.2锚设备 5.2.1船舶应配备锚设备。航行于B级航区的船舶应配备不小于20kg锚1只,锚链直径不小于7mm,链长25。航行于C级航区的船舶应配备不小于15kg锚1只,锚链直径不小于7mm,链长20m。 5.2.2经验船部门同意,航行于C级航区的船舶可用插杆或木浆等代替锚设备。 5.2.3锚链可用具有相同等强度的柔韧镀锌钢索或其他材料的纤维绳代替。 5.3救生消防设备 船舶应配备符合当地船检部门有关办法的救生圈、灭火器等救生消防设备。 5.4航行、信号设备 5.4.1夜间航行的船舶应符合《内河船舶信号设备规范》的有关办法。 5.4.2所有船舶应配红、白旗各1面(尺寸不小于0.4m×0.6m),黑色球体号型1只,3节手电筒1只,马灯1只。 5.4.3载客船舶应配小型号笛或小型号钟或其他发声的声响信号设备1具。 5.4.4载客船舶应配测深杆1支,并配备有关航道等航行资料。特定水域,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免予配备。 5.4.5白天航行的客渡轮,应在船首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标志旗应符合《内河船舶信号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6章吨位丈量 6.1总吨位 6.1.1船舶总吨位(GT)应按下式求得: 式中:L—量吨甲板长度,在船舶中纵剖面上量至首位甲板两端外缘(不包括假尾)的水平长度,m; B—船宽,m; D—型深,m; l—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长度,m; b—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宽度,m; h—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高度,m。 6.2净吨位 6.2.1船舶净吨位(NT)应按下式求得: 式中:K—系数,载客船取0.60,货船取0.56,非机动船取0.84; GT—总吨位。 第7章乘客定额 第1节1般办法 7.1.1本节是用于内河第4、5类*客船。 第4类客船:在邻近港口或市内,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包括中途停港时间)在0.5h以上至4h的短途客船。 第5类客船:航行时间不超过0.5h的对江渡船。 *此处所定义的第4、5类客船(船长≤10m)与船检局《内河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1995)1.4.1所定义在第4、5类客船(船长>10m)仅在业务性质上类似,因此取名相同。 7.1.2第4、5类客船所核定的乘客定额还应满足《内河稳性规范》获本办法第4章的有关要求。 7.1.3第4、5类客船应在各舱室入口处标明载客人数。 7.1.4客船下列处所不应载运乘客: (1) 由船首向后至锚盘底座后缘1m范围内的甲板; (2) 顶棚甲板。 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 7.2.1非坐席舱的乘客定额N应按舱室面积由下式计算: 式中:A—乘客舱室载客面积,m2,见7.2.2; K—系数,第4类客船取0.28,第5类客船取0.22,对于小河支流,经验船部门同意,K值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0.18。 7.2.2载客甲板面积按下述办法量取: 面积以平均宽度乘以长度; 计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面积内不能载客的障碍物所占的面积。 7.2.3坐席舱内的乘客定额按固定座椅数确定。 第3节乘客舱室 7.3.1舱室的净高度应不小于1.8m。 7.3.2舱室通向开敞部分的出入口,舱室内乘客人数在50人及50人以下为1个;舱室乘客人数在50人以上为2个。出入口不应集中于1舷或1端,应分别布置在舱室的两舷或两端。 7.3.3坐席舱内的固定座椅。如沿船舶横向布置,舱内应设置纵向通道,纵向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6m。 第4节卫生处所 7.4.1船上应设有至少1个小便器。 7.4.2第4类客船和乘客人数超过40人的第5类客船应设1个大便器。 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第1节轮机 8.1.11般办法 8.1.1.1除经验船部门认可的船用产品可直接装船外,其他产品在装船前均应提交验船部门检验。 8.1.1.2船用动力装置应保证船舶处于下列倾斜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 横倾:10deg 纵倾:5deg 8.1.1.3航行于急流航段的载客船,应安装双主机。双主机间应留存便于操作和维修的通道。 8.1.1.4各种机械的运转部件及设备,凡在工作中可能使工作人员发生危险的地方,均应设有挡板或防护罩。 8.1.1.5主机排气管1般向上导出,如经船舷或船尾导出时,应防止舷外水倒灌入排气管内,排气管出口于船体结构连接处应水密。 8.1.1.6日用油柜及燃油管不应位于排气管的正上方,应尽量错开,如布置有困难,则油柜下面应设油盘。 8.1.1.7各种管系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轴系通过水密舱壁时应设水密填料函。 8.1.1.8未设机驾合1的船舶,驾驶室与机舱应设有固定联系装置。 8.1.1.9海水管应采用钢管,燃油管应采用钢管或铜管。 8.1.2泵及管系 8.1.2.1机舱应设置舱底水泵,亦可使用手摇舱底泵。 8.1.2.2机动舱底泵的排量应不小于5m3/h。舱底水管内径应不小于30mm。 8.1.2.3船用阀件手轮顺时针方向转动为关闭,反之为开启。 8.1.2.4应设2只海水吸口,保证在正常航行情况下,冷却水泵可从任1海底阀吸入舷外水。 8.1.2.5闭式冷却系统应设有膨胀水箱。 8.1.3柴油机安装 8.1.3.1主机机座应有足够刚性。 8.1.3.2机座垫片的厚度,铸铁片应不小于12mm,钢垫片应不小于6mm。 8.1.3.3如采用环氧树脂粘合垫片,也应设置紧配螺栓和定位垫片,并取得验船部门同意。 8.1.3.4双主机船舶应设有两个日用油柜,也可设1个中间有油密隔板的油柜,且任1油柜均应可同时供两台主机使用。 8.1.3.5日用油柜上应装有泄放装置、液位计、空气管,管径不小于流入管内径。液位计禁止使用塑料管。 8.1.3.6主机排气管路建议安装消音器;排气管应包扎绝热材料。 8.1.3.7燃油管路中应配双联滤器或1旁通滤器。 8.1.3.8主机所用燃油其闪点(闭杯试验)应不低于60oC。 8.1.4轴系及螺旋桨 8.1.4.1必须设置能承受推力的可到顺车齿轮箱。 8.1.4.2齿轮箱的换向时间大于15s。 8.1.4.3中间轴及尾轴应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413MPa的钢材,中间轴及尾轴直径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计算,其最小直径分别不小于28mm,33mm。 8.1.4.4轴系安装法兰的偏移≤0.15mm/m,曲折≤0.20mm/m。 8.1.4.5尾轴管具有良好的润滑。 8.1.4.6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尾轴上,紧固帽的螺纹旋向必须与尾轴顺车方向相反,并有防止螺旋帽松动的保险装置;如采用环氧树脂粘接时,应取得验船部门的同意。 8.4.1.7螺旋桨应作外部检验。铸造螺旋桨不允许有有损强度的裂纹、气孔、疏松、夹渣、浇铸不足等缺陷,钢板焊接的螺旋桨,不允许有裂纹、弯曲及漏焊等缺陷。 各种螺旋桨在加工完成后要做静平衡试验。 8.1.5防污 8.1.5.1机动船舶应满足《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2节电气设备 8.2.1电气设备的要求 8.2.1.1柴油机带动随机配套的发发电机不应使用平皮带,且应设防护罩。 8.2.1.2蓄电池若在船上充电,应设充电调节控制装置(如调节器)和电流表。 起动蓄电池必须随时可进行充电,且为起动柴油机专用。 8.2.1.3需要设置独立电站及轴带发电机的船舶,其电气设备应尽可能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第4篇电气设备的要求。 8.2.1.4需夜间航行设有航行、信号及照明等电气设备的船舶,应设置分配电板,采用双线绝缘制。 8.2.1.5蓄电池的结构和放置,应考虑通风及在船舶摇摆时电解液不致溢出,并应有防止电解液腐蚀船舶的有效措施。 8.2.1.6当船舶钢桅顶端装有电气设备及采用非金属桅时应设避雷装置。活动桅杆与船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其连接软铜线的结面积应不小于70mm2。 8.2.2蓄电池的配备 8.2.2.1用电启动的主机,应配专供启动使用的蓄电池,如无手摇启动装置,其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连续起动10次。 8.2.2.2夜间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专用照明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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