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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合伙协议(个人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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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投 资 合 伙 协 议 合同编号: 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客服电话 XXX 传真 XXX 电子邮箱 XXX 注册地址 XXX 联系地址 XXXX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鉴于: 甲方认购成立了四川信托-宏赢124号(XX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该信托),拥有该信托一般受益权。甲方愿意就该信托单位与乙方合伙投资证券市场,各自承担应尽义务,获得相应收益。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证券投资合伙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方式 1.1双方身份确认:甲方为优先合伙人,出具的资金为优先资金;乙方为劣后合伙人,出具的资金为劣后资金。 1.2合伙账户管理:甲方就该信托单位通过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立合伙账户(即交易客户端),合伙账户内初始资金分为优先资金和劣后资金,优先资金所有权归甲方,劣后资金所有权归乙方。 1.3账户操作:优先资金和劣后资金共同投资证券市场。投资决策和交易操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查询和监控。但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或合伙账户资产触及预警线、平仓线时,甲方有权限制乙方的操作权限并按合同规定自主操作进行证券交易。 1.4双方收益: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按照优先资金额度向乙方收取管理费,若合伙账户盈利,盈利归乙方所有。 1.5亏损责任:若合伙账户有亏损,由劣后资金承担,若劣后资金不足以承担亏损时,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追加劣后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追偿。 第二条 信托要素及投资限制 2.1 该信托的要素及投资限制 委托人 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证券经纪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财产专户 户名 XXX 账号 XXX 开户行 XXX 存续期 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 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项下初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和公司债(含可转债和可分离债),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 投资限制 1、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资产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数量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4.9%;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2)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买入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依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投资于单只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依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 4)不得投资于具有锁定期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5)所投资债券信用等级与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含),投资于单只债券,依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 6)投资于单只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份数的10%;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 7)不得投资于S、ST、*ST、SST、S*ST股票; 8)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不得申购或者配售锁定期到期日在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上市的公司股票; 9)信托计划到期前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10)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以下证券品种: 1)与受托人及一般受益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2)私募债; 3)权证产品; 4)正回购。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投资不符合本条约定的投资限制的,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2.2信托合伙账户的其他投资限制:甲方和乙方合作的合伙账户在满足该信托以上要素和投资限制的前提下,还需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账户财产净值的50%(按成本计算); (2)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账户财产净值的30%(按成本计算),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账户财产净值的20%(按成本计算); (3)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30%(按成本计算); (4)不得投资于三个月内遭到证监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股票; (5)不得投资于三个月内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遭到立案调查或有未结案的股票; (6)不得投资于已宣布重组暂停或重组失败的股票; (7)不得投资于一年内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股票; (8)不得投资于连续五个交易日内累计上涨幅度超过50%的股票; (9)不得投资于上年度业绩亏损的股票; (10)不得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 第三条 合伙账户的要素 账号 账户名 劣后资金 小写:¥ 金额大写: 优先资金 小写:¥ 金额大写: 合伙期限 杠杆比例(劣后:优先) □1比3 □1比4 □1比5 管理费率(%,年化) 佣金费率(‰) 预警线(万) 平仓线(万) 甲方账户(账户1) 户名 XXX 账号 XXX 开户行 XXX 乙方账户(账户2)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一条 甲、乙方账户资金的所有权移转: 双方一致认可:乙方凡是存入甲方账户(账户1)的资金与合伙账户内与该劣后资金(或证券对应的当时市场价值)数额相等的资金进行所有权的移转。移转后的法律效果是:乙方凡是存入甲方账户(账户1)的资金的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处置。合伙账户内的与乙方存入甲方账户(账户1)中与劣后资金等额的资金是劣后资金,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果合伙账户内的资金在投资中产生亏损的,按照本合同第一条之1.5款的约定履行。 第二条 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协议合伙账户下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和约定等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5.1资产的日常运作:投资决策和交易操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查询和监控。但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或合伙账户资产触及预警线、平仓线时,甲方有权限制乙方的操作权限并按合同规定自主操作进行证券交易。 5.2预警线、平仓线和处理措施:为保护全体合伙人特别是优先合伙人的利益,合伙账户实时计算资产总额并设置预警线及平仓线,预警线为劣后资金亏损50%,平仓线为劣后资金亏损70% 。 5.2.1触及预警线及处理措施: (1)当劣后资金亏损50% 即为触及预警线。在合伙账户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显示资产总额低于预警线时,甲方即停止接受乙方买入证券的交易指令;乙方应于T+1 日9:10以前追加劣后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为准,劣后资金追加额度为追加后使账户劣后资金不低于初始劣后资金的60%)。如没有按时足额追加劣后资金,则T+1日上午9:15开市起,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变现品种和价格(甚至是以跌停价),直接卖出或赎回部分持仓直至现金持仓比例不低于账户初始资金的50%,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当T日显示资产总额触及预警线时,甲方即停止接受乙方买入证券的交易指令;但在T日收盘时,合伙账户升值,其劣后资金额度高于初始劣后资金的60% ,则乙方不需要追加劣后资金,自T+1 日始乙方重新拥有买入权限。 5.2.2触及平仓线及处理措施: 当劣后资金亏损70% 即为触及平仓线。在合伙账户运行期间,当T日显示资产总额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即停止接受乙方买入证券的交易指令;乙方应于30分钟内追加劣后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为准,劣后资金追加额度为追加后劣后资金额度不低于初始劣后资金的60%)。如没有按时足额追加劣后资金,则甲方有权在合伙账户触发平仓线30分钟后自主决定变现品种和价格(甚至是以跌停价),直接卖出或赎回全部持仓,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平仓后,乙方应该在T+1日内补足劣后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为准,劣后资金追加额度为追加后劣后资金额度不低于初始劣后资金的100%),否则,本协议将因为乙方违约于第T+2日提前终止。 第三条 甲方管理费的收取 6.1本协议运行期间,甲方收取的管理费按月计提,每个月甲方应收的管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管理费用=优先资金额×年化管理费率÷12。 6.2甲方每月应收的管理费用计算周期为1个月,例如当月15日签约,则次月14日截止。签约日为管理费收费日,乙方应在缴纳劣后资金的同时,将首月管理费足额缴至账户1。 6.4若乙方在收费日之后的2天内(即3号之前)未足额支付管理费用,甲方将即刻冻结乙方的交易权限,自主决定变现品种和价格(甚至是以跌停价),直接卖出或赎回合伙账户内的全部持仓,其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可以因为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该协议。 6.5若因乙方的任何行为造成违约而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已经收取的管理费不退之外,乙方还应该向甲方缴交违约金(缴交时间为甲方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之日起3天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如乙方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劣后资金中扣除管理费和违约金。 6.6违约金的收取标准 (1)提前终止时间(即约定期限-实际履约期限,下同)大于180日,则违约金=优先资金×3% (2)提前终止时间大于90日,则违约金=优先资金×2% (3)提前终止时间不足90日,则违约金=优先资金×1% 第四条 超额收益提取 7.1超额收益的提取条件(须同时满足) (1)合伙账户资产在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初始资产的110% 且超过部分的资产额大于1万元; (2)离上一次提取收益不低于30日; (3)预提取的超额收益全部为现金资产。 7.2超额收益的提取额度:1万元的整数倍,提取后使合伙账户总资产不低于初始资产的110% 7.3符合以上条件,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即从合伙账户调拨出相应额度,T+1日通过账户1将超额收益转账至账户2。 第五条 协议终止与清算 8.1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3)乙方违约而导致提前终止; (4)该信托受托人、管管人、委托人或监管机构等认可的终止条件。 8.2资产清算:本协议终止前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逐步卖出或赎回账户内证券资产,至协议终止前1个交易日止,合伙账户内不得持有任何证券资产。乙方在合伙账户内全部为现金资产且在协议终止日前1个交易日内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双方进行资产分配。 第六条 清算资产的分配顺序 (1)甲方扣除乙方未缴的违约金和管理费(如果存在未缴部分); (2)甲方提取优先资金; (3)合伙账户内剩余资产归属乙方。由甲方在清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账户1转账至账户2。 第七条 关于股票停牌等无法及时变现的处理 如本协议期满或提前清算时,因合伙账户内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进行资产分配。 10.1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相同条款续约(期限除外,续约期限不得超过该信托的存续期); 10.2如果合伙账户内现金资产可以满足甲方所有收益(包括优先资金和未缴纳的违约金、管理费),则先分配甲方收益,本协议自动延期(延期期间乙方的买入权限将被冻结),由乙方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变现,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变现后,向乙方进行收益分配,分配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10.3如合伙账户内全部现金资产不足以冲抵甲方所有收益(包括优先资金和未缴纳的违约金、管理费),则乙方应在T+1日内缴纳管理费和违约金,同时追加劣后资金以增加合伙账户的现金资产,以满足甲方所有收益分配,使甲方退出本合伙计划。同时,本协议计划自动延期(延期期间乙方的买入权限将被冻结),由乙方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变现后,再进行乙方收益分配,分配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10.4如合伙账户内全部现金资产分配后仍不能满足甲方全部收益的,且乙方未及时足额缴纳管理和违约金,未及时足额追加劣后资金。本协议自动延期(延期期间乙方的买入权限被冻结),由甲方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待非现金类资产交易变现,按本协议约定顺序进行分配,所有资产不足以冲抵甲方所有收益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缴纳,如若不缴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直到甲方实现了全部收益,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 交易资料的保管与保密 11.1协议各方传递接收的划款指令、资金对账单、当日成交明细以及其他交易活动资料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间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对本协议涉及的组合信息及成交情况等资料,甲方应为其保密,不得向甲、乙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事先同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12.1双方声明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交易时履行审慎、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得有损害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12.2乙方保证,履行专业、谨慎和勤勉义务,以本协议下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服务的目标,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不利用合伙账户进行对倒、接盘、串通操作、建老鼠仓等行为或疑似行为。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应赔偿由此给本资产计划和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2.3各方声明并保证,各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3.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协议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协议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本协议涉及财产的完整。 13.3由于乙方的原因而致使甲方受到了经济、名誉损失或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乙方确认本合同首部所载明的乙方联系方式均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甲方按其任一方式向乙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即时送达【书面文件在邮寄后(无论该邮件是否因任何事由被拒收或退件)的第3日起即视为送达】。如乙方送达方式有变动,乙方应于送达方式变更的当日及时通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将送达方式已变更及新的送达方式通知甲方。在乙方发出的送达方式变更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前,甲方以原送达方式向乙方发出的通知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6.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各方依据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清算后终止。 1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6.3 本协议的附件(加盖双方骑缝章,双方代表签字)若有约定,约定同具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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