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篇一: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协议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企业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为保证 (如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如下称“主协议”)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乐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详细信息如下;
(二) 。
二、本协议所称基础交易协议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根据的协议。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有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有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说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协议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保证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协议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协议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品(或服务)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在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所有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也许对乙方质权导致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协议项下的货品(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协议约定对该货品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规定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协议、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献、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应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精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也许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或采用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晰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协议及主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规定,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及主协议做了对应的条款阐明。甲方对本协议及主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已所有通晓并充足理解。
七、甲方具有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献的规定,且已获得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同意。因甲方无权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状况、与否具有签订主协议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协议的所有内容已经充足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与告知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规定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告知书。
第五条 主协议变更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长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协议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吞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协议项下的义务。
三、主协议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协议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协议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第三方阻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假如乙方提出规定,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新担保。
二、质押应收账款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获得的赔偿金、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措施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本息及有关费用;
(二)为主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 专用账户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开立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有权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协议项下的债务,不必提前告知甲方;在债务人所有偿还主协议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开户行:
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质押告知书中将上述专用账户告知应收账款付款人,规定其将所有应付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告知应收账款付款人变更应收账款收款账户。
假如应收账款付款人将任何应收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款项以外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将收到的款项付至上述专用账户。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协议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协议的其他约定,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协议项下违约,乙方有权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甲方特此同意:
(一)乙方有权在不事先告知的状况下,以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所有权利。
(二)乙方有权选择如下任一方式实现质押应收账款,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获得处分所得;篇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主债权人(质权人)立场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应收账款债务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为保证 与乙方签订的 协议(如下简称“主协议”)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主协议债权人)。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如下简称“协议”),并郑重申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协议债权】
1.1 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 协议,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所有的协议款项。
1.2 假如协议变更,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质押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
2.1定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品、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规定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既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祈求权。本措施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品,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非属上述情形的应收账款不合用本协议条款。
2.2 甲方承诺2.2.1 甲方承诺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处在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1)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协议约定的)限制;
(2)甲方从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
(4)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
(5)应收账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2.2 甲方承诺甲方提供应乙方的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协议、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计算机数据记录和其他文献、凭证、应收帐款付款人确实认证明)均为精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2.2.3 甲方如为企业,则甲方承诺(1) 不是且未来也不会是甲方的股东;(2) 非自然人。
2.3 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如下称“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为甲方在履行完毕 年 月 日与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 协议(详见附件1)后获得的应收账款。
前款所指的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的详细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4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项下所有协议价款、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5 质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协议(若主协议变更并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则此处为书面补充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协议、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计算机数据记录和其他文献、凭证、应收帐款债务人(即丙方)确实认证明。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致使乙方质权无法实现,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2 甲方应当积极履行与丙方的协议并保证履行无瑕疵。因甲方履行瑕疵或未履行导致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本协议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3 甲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催讨义务。因甲方怠于履行催讨义务而导致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归于消灭的,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以赠与、转让、抵消、再质押、权利放弃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因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处分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5 当本协议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局限性以担保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时止。
3.6 如甲方为企业,发生3.5条款状况时,甲措施定代表人承诺在甲方资产局限性以清偿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时以其个人所有资产保证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
3.7 如甲方为企业,因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存在权利瑕疵,使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权利无法实现时,甲措施定代表人承诺在甲方资产局限性以清偿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时以其个人所有资产保证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
3.8 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登记和审查本协议项下增长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9 如甲方为企业,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继承人
3.10 甲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告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3.11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12 在丙方向甲方清偿了本协议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后,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并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清偿主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清偿债务的,应将款项转入本协议首页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假如甲方在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后,决定对收回的款项进行提存的,提存费用由甲方支付。
3.13 在 清偿了主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后,甲方可规定乙方至登记中心解除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应当根据《物权法》及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告》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措施》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4.2 当本协议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局限性以担保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时,乙方有权规定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充实担保责任,直至足以担保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时止。
4.3 乙方有权规定甲方协助以防止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4 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应收账款的还款状况,甲方应当提供本协议首页中甲方提供的指定账户的明细,予以配合。
4.5 在甲方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告知甲方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4.6 乙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告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4.7 甲方根据本协议项下2.2.2条款及3.1条款提供应乙方的一切资料应当被视为商业秘密,已经通过公告或公众应当知晓的除外。乙方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5.1 丙方应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的应收账款资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5.2 在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时,丙方应予以乙方协助,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
5.3 在乙方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权时,丙方应予以协助。
5.4 丙方应提供本协议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的阐明,如应收账款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协助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5.5 丙方在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时应同步告知乙方,因丙方未及时告知乙方,致使乙方质权无法实现的,甲方与丙方就主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6 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应收账款将存入首页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丙方违反上述义务,根据5.5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5.6 丙方应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利,并从获得的本协议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中优先受偿:(1)甲方或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宣布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 未依约履行或未依约所有履行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的;
(3)在主协议债务履行期间,因未履行主协议义务,乙方有权按照主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或解除主协议的;
(3)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丙方败诉,导致丙方也许出现无力向甲方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也许性的;
(4)出现使主协议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状况。
6.2 乙方处分获得的本协议项下所指应收账款,局限性以偿还本协议质押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协议质押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应当充实担保责任外,给乙方导致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置质押等状况的;
(2)未按乙方规定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7.2 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第四条充实担保责任的,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担保责任充实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7.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被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
8.1若协议履行中三方产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均合用中国法律法规。
8.2本协议包括协议三方所故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到达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须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
8.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告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电话告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协议履行中的告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以寄出后来的第四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使用电报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收件日。除非一方书面告知更改地址,一切告知均应发往本协议首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
8.4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对的、精确理解了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含义。
8.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书面签字,依法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登记之后开始生效。
8.7。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三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二:甲方与丙方之间签订的有关本协议所指应收账款的协议 附件三:签订和同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余额证明篇三: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付款协议1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付款协议
担保人: (如下简称甲方)
被担保人: (如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 (如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担保乙方向丙方借款行为(或赊购行为)的商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达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同意就乙方于 年 月 日与丙方的万元借款(或赊购)协议有关乙方的还款行为和还款能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乙方在借款(或赊购)协议约定期间不能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
二、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个工作日内将其对的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甲方,提供甲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所需的所有资料,并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事务。
三、乙方应当在甲方收到丙方提供的经乙丙双方签字的借款协议(或赊购协议)后,按借款协议(或赊购协议)标的额的%向甲方支付为办理保证事务、履行保证义务所支出的费用开支和酬金,合计元。
四、乙方保证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保证应收账款债务人就质押的债权无任何抗辩权、抵消权,其他第三人对该应收账款无可以主张的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丙方的付款义务未到期,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到期或部分到期的,乙方应当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甲、丙双方共同指定的账户支付到期应收款项,此付款行为视为乙方履行偿还丙方的利息及本金。
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向或不能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告知丙方停止供应余下各期资金或货品,并解除担保。甲方仅对解除担保的告知抵达丙方后乙方此前的借款(或赊购)额度承担保证责任;但丙方与乙方串通的除外。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期限后于乙方对丙方的付款期的,乙方应当自行履行对丙方的付款义务;乙方不自行履行对丙方的付款义务,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付款。
六、乙方应当就下列行为承担甲方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追索乙方责任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1、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向或不能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履行付款义务;
2、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期限后于乙方对丙方的付款期,而乙方不自行履行对丙方的付款义务的;
3、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
4、应收账款债务人、其他第三人就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抗辩权、抵消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的。
七、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财产或享有的债权,并同意前去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因公证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办理完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乙方所有支付了本协议第三条的款项后生效。
九、三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或不乐意协商的,按本协议约定处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公证机关、质押登记机关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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