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一、总则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由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文化和旅游价值的自然保护地。为了保护和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的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
1. 生态保护: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和改善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功能的完整性。
2. 科学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和监测,推动科学技术与保护管理的融合。
3. 公众教育:通过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和参与性体验,增强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三、管理原则
1. 生态优先:尊重和保护自然的自发演化规律,实行最低干预原则,采取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
2.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推动与公众沟通和合作。
3. 依法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规划、保护、监管和执法。
4. 防灾减灾:加强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对措施。
四、管理制度
1. 设立机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设立与个别国家级森林公园相关,由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力,开展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公众教育、执法监督等工作。
2. 规划管理: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规划、管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自然与人文要素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3. 保护措施: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技术规范,加强对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经营管理活动应符合保护目标,严禁开展破坏性活动。
4. 科学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保护管理的技术和方法。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推动森林公园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5. 公众教育:通过公众参观、宣传教育活动、科普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和意识。建立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6. 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国家级森林公园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理。保护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由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理。
五、管理保障
1. 资金保障:充分利用财政、中央和地方政策性资金,提供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维护的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国家级森林公园提供捐赠和资助。
2. 人力保障:培养和选拔专业人才,提高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管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 协作合作:加强国家、地方和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各级政府、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互利共赢。
六、法律责任
1. 违法行为:对非法采伐、破坏、狩猎、捕捞等破坏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3. 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法律援助权益。
七、附则
本办法自(日期)起施行,如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有关内容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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