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
目录
单位基本情况表 2
主要工艺流程图 4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汇总表 42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4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6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49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0
五九公司胜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2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4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6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58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0
五九煤炭集团胜利煤矿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62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73
综合防尘措施 77
噪音防治措施 80
振动防治措施 81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8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84
五九煤炭集团公司胜利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8
单位基本情况表
扶手。
3、井下开采
矿井首采区确定为一采区,首采煤层为14号煤层,可采厚度0.80~4.15m,平均1.88m;首采区在1~3.5m之间。采用综采机械化一次采全高采煤法,投产时在14号煤层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同时布置两个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
综采工作面的长度为150m,平均采高2.5m。工作面选用MG250/600-WD型采煤机,ZY5200/14/35型掩护式液压支架。
4、井下运输系统
井下主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辅助运输采用轨道运输方式。15号煤层运输大巷选用DTL100/80/55型带式输送机;15号煤层采区运输大巷选用DTL100/80/160型带式输送机。矿井辅助运输采用轨道运输,大巷运输设备采用JWB75BJ型无极绳绞车牵引。
5、提升系统
主斜井提升设备为DX型钢绳芯强力带式输送机,运量600t/h,带宽1000mm,电机功率450kW。
副斜井提升采用单钩串车,地面安装JK-2.5×2/30型单滚筒提升机,选用YR450-54-10型电机,功率280kW,电压380V。
6、通风系统
本矿井为瓦斯矿井,矿井总风量为73.5m3/s。采用主斜井、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通风系统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为机械抽出式。矿井主扇选用FBCDZ-10-NO.26型对旋防爆轴流式通风机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电机功率2×200kW,电压660V。
7、排水系统
矿井正常涌水量394m3/h(含灌浆和井下消防洒水),最大涌水量为603m3/h(含灌浆和井下消防洒水)。根据矿井涌水量及排水高度的要求,设计选用MD500-57×2,Q=500m3/h,H=114m 转速1480r/min,功率250kW 10KV 3台(1用1备1检修)排水管路沿副斜井井筒敷设。
8、压缩空气系统
根据风动工具使用地点、用气量,设计在工业场地设置空压机站,压风管路布置在副斜井。设计选用SA-75A型空压机2台,1台工作,1台备用,排气量为14.1m3/min,排气压力为0.75MPa,功率75kW,电压380V。
9、煤的洗选加工
矿井生产的原煤由主井皮带提升出井后,输送至筛分拣矸车间,采用圆振动筛将原煤筛分出+50mm的块煤和-50mm的混末煤,其中对+50mm的块煤进行动筛跳汰选煤。块煤和筛下混末煤分别采用皮带输送至圆筒仓上配仓储存。生产系统共设产品仓3个,采用φ22m圆筒仓,其中一个为块煤产品仓,两个为混煤仓。圆筒仓中的存煤经装车胶带输送机运至转车站经铁路气动装车闸门装火车,由150t轨道衡计量后外运销售。
10、辅助设施
本矿井生产辅助设施由设备维修车间、综采设备周转库、设备器材库、设备材料棚、消防材料库、油脂库、坑木加工房、车库等设施组成。
11、地面运输
本矿井生产的产品煤全部采用铁路外运。在本矿井工业场地新建铁路装车站场,原煤直接装车外运。
矿井工业场地至矿区干线公路间修建联络道路,按平原微丘区三级厂外道路标准设计,沥青混凝土路面。
12、地面总平面布置
主斜井、副斜井和回风斜井均位于同一个工业场地,场地划为主井生产系统;副井辅助生产系统;风井场地;生活福利区;动力设施等。工业场地总占地面积为11.14hm2。
13、供电
本矿井电源一回66kV线路引自乌尔其汗110kV变电站66kV侧。另一回电源引自电厂升压站10kV侧。
14、给排水
矿井工业场地生活用水量为437.98m3/d,生产用水量为1603.6m3/d。本矿井生活、消防用水水源取自工业场地深井水,井下排水经净化处理后作为矿井生产、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
矿井工业场地的污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矿井排水及少量的生产废水,生活、生产污水量约为572.82m3/d,矿井水量为394~603m3/h。
15、采暖
工业场地建筑物设集中采暖,在工业场地内新建一座锅炉房,内设SHX4-1.25-H型蒸汽锅炉1台、SHX10-1.25-H型蒸汽锅炉2台,采暖期同时运行,非采暖期1台4吨蒸汽锅炉运行。
主斜井、副斜井进风采取空气加热室加热方式,加热热煤为0.3MPa饱和蒸汽,由工业场地的锅炉房供给,主斜井选用KJZ-35型空气加热器3套,副斜井选用KJZ-35型空气加热器4套。
矿井建筑物采暖热负荷3704154W,浴室用热负荷676884W,大型车间用热负荷1013914W,井筒防冻用热负荷3625574W,热负荷总计为9020526W。
主要工艺流程图
掘进工艺流程:
外 运
地面煤场
井底车场
工作面人工装车
打眼、放炮
支 护
①②③④ ①②④ ①④ ①② ①②③
回采工艺流程:
刮板运输机
井底车场
带式运输机
运煤
综采
①②③④ ①②③④ ①② ①② ① ②
地面煤场
外 运
注:①粉尘、②噪音、③震动、④有毒有害气体 ①②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汇总表
生产
系统
岗位工种
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设备
接触方式
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
有毒物质
物理因素
掘进
工作面
打眼工、放炮工、运输工
煤电钻、综掘机、风镐
操作
矽尘、煤尘
CO、CO2、NOX
SO2、CH4
噪音、振动
回采
采煤机司机、移架工
采煤机
操作
煤尘
CO、CO2、NOX
SO2、CH4
噪音、振动
潮湿
刮板运输机司机
煤电钻
单体液压支架
操作
煤尘
-
噪音
运输工
带式运输机
操作
煤尘
-
噪音
井下
辅助
生产
支护工
单体液压支架
操作
煤尘
-
-
水泵工
水泵
操作
煤尘
-
噪音
瓦检员
-
巡检
煤尘
CO、CO2、NOX
SO2、CH4
局扇(巡检工 )
局扇
巡检
煤尘
-
噪音
地面辅助生产
绞车司机
绞车
操作
煤尘
-
噪音
提升绞车司机
提升绞车
操作
煤尘
-
噪音
电机车司机
电机车
操作
煤尘
CO、SO2、NOX
煤尘
煤场翻车工
矿车
操作
煤尘
-
噪音
捡矸工
-
操作
煤尘
-
噪音
装载机司机
装载机
操作
煤尘
-
噪音
风机房(巡检工)
风机
巡检
-
-
噪音
木工
电锯
操作
木粉尘
-
噪音、振动
锅炉工
锅炉
操作
粉尘
CO、SO2、NOX
噪音、振动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 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领导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计划、实施方案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技术措施以及有关费用、防治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运行正常。监测项目和频次要符合规程的要求,监测结果要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同时要上报有关部门。对于技改、扩建、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矿井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
第四章 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签定工作、其签定结果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章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危害因素、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定期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必须存档备查。
第六章 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第七章 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威海的种类、后果和预防措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结果。如实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第八章 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上级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企业组织的上岗前级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作业规程,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九章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要求,对新入矿从业人员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章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按上级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呼伦贝尔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本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第十二章 认真、及时地落实和整改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
第十三章 本矿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领导机构,必须经常对本矿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本矿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如粉尘、瓦斯等有害气体),必须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及时落实,认真整改,防止职业病事故发生。
以上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筹建处处长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筹建处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矿领导、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矿井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生产处长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矿井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胜利煤矿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胜利煤矿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 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申报
2.1 企业各车间、处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2 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2.3 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4 安技环保处每年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2.5 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2.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 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
胜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宣传手段, 大力宣传 《职 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 4 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 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 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 8、9 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 2 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胜利煤矿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 发放范围:
(1) 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 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 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 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 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 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 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 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 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 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 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 发放原则:
(1) 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 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二、发放使用标准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8.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9.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职能部门及员工。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第三条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生产负责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四条 一般规定
1、工会组织、各生产班组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3、各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第五条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保员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三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矿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矿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5、矿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6、矿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9、矿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
10、矿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五九集团胜利煤矿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 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3、本规程适用于五九公司三矿
二、 名词解释
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2、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
3、有毒有害气体是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瓦斯及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所有上岗工作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三矿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
3、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注意劳逸结合,工作二小时到进风流中休息15-20分钟。
4、 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装煤点、转载点等位置必须打开防尘系统洒水喷雾。
5、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降低粉尘浓度。
6、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等炮烟吹散后,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工作面的风量及风速严格控制在〈安全规程〉要求范围内执行。
7、工作完毕后,班组长将一天工作职业健康情况填入交接本上。
一、采煤队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采煤队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内容如下:
1.1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2 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1.3 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粉尘浓度见表一。 表一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1.4 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 .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静音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目镜等。
3 .采煤时,必须打开回风侧支架架间喷雾,架间喷雾要实现全断面雾化效果。
4.采煤时,回风侧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5 .停止采煤作业后,立即关闭支架架间喷雾。
6 .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7 .下班后,检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二、掘进队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掘进队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内容如下:
1.1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2 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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