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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优质人力促进就业计画.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45655 上传时间:2025-03-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7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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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 方案7-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座談會問與答(980622) 一、「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研究人力之配置有何限制? 答: 1. 可分配研究人力之研究案類型有: (1) 經相關部會(不包括本部)審核通過之專題型計畫(含多年期研究計畫)。 (2) 產學合作計畫。 (3) 受學校補助之專題型計畫。 2. 研究人力執行之研究計畫,其經費來源不得為本部補助(如5年500億)或委辦計畫,亦不得受「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其他部會之相關子方案重複補助(如方案13-國科會擴增現有專案研究計畫學術研究人員方案)。 3. 研究人力核配原則: (1) 人力之分配以未獲配置博士後研究人員及研究助理之研究計畫為優先,此類研究計畫至多可申請一位博士後研究人員及一位研究助理。 (2) 其次為已獲配置博士後研究人員或研究助理之研究計畫,例如單一研究計畫原先已有博士後研究人員,本方案至多可再分配一位研究助理予該計畫。 (3) 若已有學士級研究助理,但仍有人力需求之研究計畫,學校得自行斟酌是否再予分配碩士級研究助理。 (4) 若單一研究計畫已配置博士後研究及研究助理,惟其為規模較大之研究計畫(如國家型計畫),學校得自行斟酌是否再予分配研究人力,但不得與第2點說明相抵觸。 4. 研究人力之分配,在不與前3點說明相衝突之原則下,校方可自行彈性調配此等人力,但相關內容須於合約書中載明,並徵得受聘者之同意。 5. 研究人力之分配以申請計畫書所提之研究人力申請清冊為優先對象,但非絕對。學校可自行彈性調整研究人力之分配,並將調整後結果併同期末成果報告書報部備查。 二、健保費公提部分扣繳基準為何? 答: 1.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雇主每月皆須為員工繳納健保費用,亦即本方案所補助之健保公提部分。 2. 健保費為按月繳納,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為員工繳納初次投保當月全月之保險費,於『退保當月則可免繳保險費』。故無先前所提學校需自行負擔衍生增加之第13個月健保費用相關問題。 三、勞健保費用繳交相關問題? 答: 1. 依據相關法令,勞、健保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學校)及政府共同分擔,故學校須為所有員工繳納部分勞、健保保險費用。惟以本方案所進用之研究人力,其原先需由學校擔負之部分勞、健保費用,皆由本部補助,亦即本方案所提勞、健保公提費用。 2. 本方案所進用之研究人力,需自行提繳勞、健保保險費之自付額部分。 四、「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年終獎金之發放基準為何? 答:依據行政院相關規定,本方案年終獎金計算方式為每個月之本薪x1.5個月x98年度在職月數比例,且進用人員於98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校方得為進用人員編列98年度之年終獎金。若進用人員於99年農曆春節前發放年終獎金時已離職者,校方仍應將該人員98年度之年終獎金撥予之。 五、「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實施期程? 答: 1. 本方案人員進用以98年8月1日為原則,惟鑑於研究計畫核定通過時程不一,人員實際到職日可彈性調整(不限於月初進用),惟最遲應於12月底前進用完畢,且進用人員之工作期程以1年為基準(如98年10月1日起聘,其聘期可至99年9月30日)。 2. 雇用期間合計最長不得超過1年,請各校務必留意進用起迄時間。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應報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核備,且有勞基法第38條給予特別休假之規定。 3. 本部將於計畫執行3個月後檢視執行狀況,並視執行成效適時調整各校核定之名額數量。 六、「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適用對象? 答: 1. 本方案以95至97學年度『畢業之本國籍碩、博士生』為優先延聘對象,且不限於學校本身之校友。 2. 具有外國學歷之本國籍生亦適用本方案,惟學校不得設置學歷限制(例如限制延聘人員必須具有外國學歷)。 3. 本方案進用人員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故領有居留證之外籍生不適用於本方案。 七、「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經費採預撥方式,若實際聘任人數未達核定名額,餘款是否需繳回? 答: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方案經費之收支,並於學校執行本方案之所有研究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依實際聘用人數及聘用月份造冊報部辦理核銷(實報實銷),經費有結餘者,應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八、勞健保、勞退公提部分之計算基準為何? 答:本方案所提各項公提費用,皆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配合進用人員本薪所對應之薪資級距計算而得。此為一參考數值,學校仍須依校內現行規定核實報支。 九、若所聘請的名額超過分配數量,在經費方面要如何配置? 答:本方案之補助經費是以各校所分配之名額數量為依據,若有超額聘請情事發生,則學校得以與進用人員協商同意後,彈性調整渠等薪資,但須於合約內容上明載相關事宜。惟學校需審慎考量調整薪資後之本薪、勞健保勞退(公提費用)及年終獎金等各項支出費用,若有超額支付發生,需由學校自行負擔。 十、「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補助經費撥付方式為何? 答:本方案經費以數月為期撥付,計分為3期: 1. 第1期:98年8月撥付98年8月至11月之工作酬金(含勞健保及勞退公提部分),此部分請款金額依本部核定名額估算。 2. 第2期:98年12月撥付98年12月至99年2月之工作酬金及年終獎金。 (1) 工作酬金(含勞健保及勞退公提部分):請款金額依本部核定名額計算。 (2) 年終獎金:計算方式為「本薪x1.5個月x在職月數比例」,此部分由學校依人員實際進用情形估算所需補助金額。 (3) 函報領據請款日期另函通知。 3. 第3期:請款時間將另函通知。 十一、修正計畫書的修正方向為何? 答:請依核定名額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於修正計畫書中說明學校將如何分配該等研究人力,免附97年度計畫核定清冊、申請研究人力清冊及申請研究人力之各分項計畫細節內容。 十二、「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執行績效指標為何? 答:本方案所進用之研究人力,其最終成果期以論文數(含專書(章)、展演、專利或技術報告)方式呈現,預估方案實施後之論文數較實施前成長600篇以上。 十三、「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進用人力之請/休假相關規定為何? 答:本方案進用人員所涉勞工權利義務事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故人員請/休假建議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辦理,或依學校既有之請/休假規定辦理。 十四、「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執行進度調查表格繳交時程可否延長? 答:因本部須掌握最新執行進度,以利隨時修正執行方向,故執行進度調查表格仍維持原訂時間填寫。 1. 經費執行調查表、到職人員清冊及到職人員特性分析表:每月27日填寫,第1次填寫時間為98年9月27日。 2. 人員進用情形調查表:隔週四填寫,第1次填寫時間為98年7月23日。 十五、學校進用人數時是否要考量身障人員、原住民人員之相關規定? 答: 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及第2項規定,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人。 2. 另依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法第4條規定,公立學校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1)約僱人員。(2)駐衛警察。(3)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4)收費管理員。(5)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每滿50人未滿100人之公立學校,應有原住民1人。 3. 綜此,學校依本方案進用相關人員時,務須配合上開法令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若未依規定進用人力,其衍生之罰鍰由學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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