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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动节约能源工作实施方案与节能降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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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宝府办〔2007〕82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动节约能源工作实施方案和节能降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推动节约能源工作实施方案》和《节能降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宝安区推动节约能源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呈现出长期高速增长的态势,给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供应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使我区电力供应长期处于严峻状态。在巨大的能源消费和供应短缺形势下,我区大力开展节能工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节能潜力十分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深圳市推动节约能源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为推动我区节能降耗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实施单位 我区的节能管理工作由区贸易工业局(简称区贸工局)承担,区贸工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协调我区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 (二)组建节能专家小组 由区贸工局从市节能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企业聘请长期从事能源工作、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家,组成节能专家小组,为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第二条 深入开展政府机构及财政支持单位的节能行动 政府机构及财政支持单位应带头开展节能行动,为全社会节能做表率。 (一)在干部职工中树立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浪费现象; (二)制定实施节能管理制度,加强机关节能管理工作; (三)对办公、市政、公共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产品,新建设施均需满足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 第三条 全面开展企业节能行动 全面开展企业节能行动,着重对我区50家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其他2006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开展节能行动,并带动我区大部分企业实施节能,树立节能意识。 (一)企业应制定节能规划及改造计划,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进行节能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二)企业应积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制。加强能源管理、开展节能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的节能奖惩机制; (三)区政府对企业的节能降耗项目给予补助,扶持节能新技术,节能新产品开发; (四)区政府对节能成效显著的用能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实施节能管理,没有采取节能措施,在限期内没有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处理; (五)建立企业用能数据季报制度。50家重点用能单位以及2006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每季度须向区贸工局填报季度用能数据,凡拒报、虚报、逾期不报或填报数据不完整的企业将被取消补助和评奖资格(填报内容见《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情况调查表》)。 第四条 设立节能降耗补助资金 设立节能降耗补助资金,资金由区财政划拨,额度为每年6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推动我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鼓励节能新技术项目实施、推广节能新技术、奖励节能先进单位等工作。 节能降耗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节能降耗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节能资金补助方案 (一)资金来源 节能降耗补助资金从区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的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技术含量高、有示范效应,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 1. 对高耗电设备、工艺采用微机监控; 2. 使用交流电机节电技术;对低效风机、水泵等用电设备进行节电技术改造; 3. 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4. 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产技术; 5. 应用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6. 应用直燃空调,蓄冰、蓄热空调设施; 7. 对热处理、电镀、制氧等工艺组织专业化生产; 8.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9. 应用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三)补助金额 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5%及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0%-15%(不含15%)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0%以下的,不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项目投资额是指对原有生产生活设施进行节能改造而增加或更换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为节能改造而购入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节能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区贸工局申请节能补助。区贸工局组织节能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专家小组对项目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区贸工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核拨。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份。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能方案、投资金额、完成情况、效益评估)、竣工验收报告、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技术测试报告等内容。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六条 节能奖惩措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每年年底区贸工局将组织节能专家小组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节能效果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奖励表彰;在电力平衡调峰错峰期间,对节能先进单位优先保障供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或单位产值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条 加大节能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节能的经济效益以及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应长期在黄金时段和重要版面安排节能公益广告以及进行宣传报道,并按优惠价格收费。 节能降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区节能降耗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深圳市推动节约能源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设立节能降耗资金。为规范节能降耗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节能降耗资金从区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推动我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鼓励节能新技术项目实施,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消耗,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使用范围 (一)补助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改造、扶持节能新技术、产品开发。 节能降耗资金补助对象为技术含量高、有示范效应,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 1. 对高耗电设备、工艺采用微机监控; 2. 使用交流电机节电技术;对低效风机、水泵进行节电技术改造; 3. 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4. 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产技术; 5. 应用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6. 应用直燃空调,蓄冰、蓄热空调设施; 7. 对热处理、电镀、制氧等工艺组织专业化生产; 8.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9. 应用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二)对于非区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节能改造工程给予补助。 (三)奖励节能先进单位。 三、补助方式 (一)对企业在2006年及以后实施的节能改造或节能产品开发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实施补助: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5%及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0%-15%(不含15%)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0%以下的,不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2007年及以后非区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三)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项目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节能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填写申报材料向区贸工局申请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份。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能方案、完成情况、效益评估、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 (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技术测试报告; (三)深圳市宝安区节能降耗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四)深圳市宝安区节能降耗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件2)。 六、审核与审批 (一)由区贸工局从市节能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企业聘请长期从事能源工作、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家,组成节能专家小组,对节能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技术经济评估; (二)项目评审需有三名以上(人数为奇数)专家参加,如果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有利益关系需回避; (三)专家小组在实地考察后一周内对项目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将意见书面告知企业,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区贸工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核拨。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不符规定要求的,取消其补助资格;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区贸工局进行查处,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作人员与评审专家应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在评审过程中协助企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异议及裁决 用能企业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评审意见送达三日内向区贸工局提出,区贸工局征求专家小组意见后,对需再次评审的,在异议提出三日内组织专家再次考察评审,维持原评审意见的,区贸工局在三日内书面告知企业。 九、奖励办法 每年年底区贸工局将聘请节能专家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节能效果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奖励表彰。 十、相关费用 节能专家的聘请费用以及节能宣传工作费用列入区贸工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十一、为扩大节能降耗资金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当年度接受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金额以及获奖励单位名单、奖励金额将在宝安日报及宝安区贸易工业局网站上公布。 十二、节能降耗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节能降耗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 本办法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深圳市宝安区节能降耗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深圳市宝安区节能降耗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附件1 深圳市宝安区节能降耗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总投资(元)   项目实际总投资(元)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竣工日期   项目简述 节能专家组意见 区贸工局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节能降耗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附件2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投资金额(元) 凭证号码 审核数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资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2007年7月9日印发 (印160份)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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