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XXXXX有限责任企业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障XXXXXXXXXX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企业” )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企业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内部控制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利用信息系统实行内部控制最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也许导致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二)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也许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行有效控制。
(三)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也许导致信息泄漏或毁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四条 重视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依照内部控制要求,结合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区分布、技术能力等原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有序组织信息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优化管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升企业当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企业设置信息技术部,负责企业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系统的开发
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依照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和进度安排等有关内容,按照要求的流程报批通过后实行。
信息技术部组织企业各部门提出开发需求和核心控制点,规范开发流程,明确系统设计、编程、安装调试、验收、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发流程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发工作。
信息技术部依照项目建设方案、需求、核心控制点等与自身的技术实力对于系统开发,能够选择采取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三种方式。采取外购调试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择优确定供应商或开发单位。信息系统采取业务外包方式的参考《XXXXXXXXXX有限企业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执行,由信息技术部督导落实。
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自行开发信息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核心控制点和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实现手工环境下难以实现的控制功效。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不一样业务的控制要求,通过信息系统中的权限管理功效控制用户的操作权限,防止将不相容职责的处理权限授予同一用户。
应当针对不一样数据的输入方式,考虑对进入系统数据的检查和校验功效。对于必需的后台操作,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流程制度,对操作情况进行监控或者审计。
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操作日志功效,确保操作的可审计性。对异常的或者违背内部控制要求的交易和数据,应当设计系统自动报告并设置跟踪处理机制。
第八条 无论是信息技术部自行开发还是外包开发都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开发全过程的跟踪管理,组织开发单位或开发人员与各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协调,督促开发单位或开发人员按照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程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技术部应依照配备的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的详细情况,组织安排对应的硬件厂家或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人员入场安装调试。对于核心的软硬件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统计整个安装调试过程;在完成软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应注意做好有关文档的验收及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条 自行开发、外购调试或业务外包的信息系统上线前,信息技术部都应当切实做好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查验设备厂商或软件开发商或开发人员提交的有关运行维护资料,包括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等,并负责监督设备厂商或软件开发商提供对有关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科学的上线计划和新旧系统转换方案,考虑应急预案,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和平稳衔接。系统上线包括数据迁移的,还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信息技术软件,应注意母盘或源代码的保存登记工作,并由专人管理。日常工作中应尽也许使用母盘的复制品,防止导致对母盘或源代码的破坏。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投运前,信息技术部要掌握有关设备所提供的各种系统监控、维护工具,并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投运前,信息技术部应与软件开发商和设备的供应商共同制定系统投运实行方案以及应急处理方案,并尽也许在测试环境中测试通过后,再在实际运行环境中实行。
第十四条 企业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技术部按实际情况制定各模块子系统的详细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觉和处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要求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连续稳定运行。
信息技术部对服务器等核心信息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核心信息设备。机房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柳糖”)技术部处理,并对故障的处理过程及成果进行详细登记。
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本地局域网络、广域网络的运行档案。
信息技术部负责企业网站的运行管理。企业各部门应及时提供动态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网站管理员公布。各部门在信息公布方面必须遵守如下要求:
(一)申请信息公布的部门应当确保公布信息准确、真实;
(二)信息公布部门应当对所公布的信息立案统计,以加强管理;
(三)信息审核部门应在充足了解企业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部门的祈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四)网站管理员对所收到的通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并确保公布信息的准确性;
(五)信息技术部对所公布的信息应当做好立案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变更应当严格遵照管理流程进行操作。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私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修改等操作;不得私自升级、变化系统软件版本;不得私自变化软件系统环境配备。
对企业重大信息系统配备的更改,应先形成方案文献,经信息技术部讨论确认可行,报企业领导同意后执行。方案中应包括系统备份方式、调试运行期限、更改和操作统计、应急措施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依照业务性质、重要性程度、涉密情况等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不一样等级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
(一) 交易中心建立用户管理制度,依照工作岗位需求严格控制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依照数据的保密要求和用途,确定拥有系统权限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合理分派用户权限,对不一样岗位用户、不一样信息等级分别设定口令。定期审阅系统账号,防止授权不当或存在非授权账号,严禁不相容岗位用户账号的交叉操作。
(二) 对于通过网络传输的涉密或核心数据,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 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应当安装安全软件,防范信息系统受到病毒等恶意软件的感染和破坏。
(四) 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包括企业秘密的,应为该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献加密;凡包括企业机密的数据或文献,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他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由所在部门责任人将其所有工作资料收回并保存。
(五) 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重要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除系统盘分区(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C盘)外的硬盘分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信息技术部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
(六) 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与软件,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以免浪费资源,传输病毒。每日下班后及时关机,并及时切断电源。
(七) 每七天备份业务数据并将其刻制至光盘,确保信息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能够迅速恢复。数据库备份数据不得更改,数据备份光盘应异地存储,保存期限为3年。
(八) 计算机终端用户未做好备份前不得删除硬盘中的重要数据。对重要的数据应双份备份,存储在不一样的地点;对采取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的数据,应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复制,预防因为磁性介质损坏,丢失数据。
(九) 严禁试图取得非法权限、破解密码、袭击系统的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操作。对于企业网络,一般用户只有浏览查看权利,严禁非法篡改,严禁故意袭击或躲避防火墙的行为。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人员必须纯熟掌握局域网络使用的基本知识。熟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软件及其使用措施。严格遵守信息传递操作流程,严禁外泄网络用户密码及共享权限密码。严禁擅改他人文献。
第十八条 企业全体人员都有权制止违背要求、也许损害网络的行为,并有义务及时向信息技术部报告。出现违背要求的可疑情况,应立即向信息技术部通报。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未经信息技术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如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有关设备进行移动或拆除,需报信息技术部审批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实行,并做好对应的登记变更工作。核心硬件设备完成安装后,运行地点要相对固定,移动或拆除要在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条 硬件设备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信息技术部依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设备报废清单,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
第四章 信息系统的设备采购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部门IT设备或配件的采购、管理参考《广西大宗茧丝有限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由信息技术部督导落实。综合管理部设置专门的软硬件设备台帐,并由专人保管,做到登记明晰,设备的进出库、安装有帐可查。信息技术部每年应对企业各部门的计算机设备资产进行核查,要求做到与综合管理部的有关固定资产资料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设备进入使用部门后,使用部门应确保运行设备的安全及完整性,预防出现设备的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因工程项目需要而自行购置的软硬件设备,应在向综合管理部报送固定资产资料的同时,向信息技术部报送所购置的软硬件设备台帐。
第五章 严禁行为及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有利用企业网络进行下述行为之一者,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记过等处罚,并有权解除劳动协议。给企业导致损失的,应予赔偿。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公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或制作、浏览、复制、传输反动信息。
(二)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背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三)漫骂袭击他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四)泄露他人隐私和袭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输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
(六)泄露、外借和转移企业专业数据信息。利用非法伎俩复制、截收、篡改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七)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企业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袭击,或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
(八)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
(九)工作时间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播放MP3、CD、DVD、在线视频等。
(十)法律和法规严禁的其他有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格机房管理。有违背如下情况行为之一者,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除赔偿对应损失外,处以100元以上元如下罚款。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他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严禁在机房内吃食物、抽烟、随地吐痰。未经机房管理人员同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二)未经企业授权且机房管理人员在场监督,任何人不得自行配备、更换或挪用机房内的路由器、互换机和服务器以及其他通信设备等;不得在机房服务器上安装与系统应用无关的软件。
(三)机房设备未发生故障或无端障隐患时机房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对光纤、路由器、互换机、硬件防火墙、UPS系统、服务器和网线等网络设备进行任何调试。
(四)严禁撕毁、涂画或遮盖IT设备标签,或未经信息技术部立案私自调整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配备。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私自外接电源开关和插座、私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私自请人维修。
(五)严禁未授权用户接入企业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因主观操作不当导致设备、设施损坏,应负担对应修复费用;不能修复的按所损坏设备、设施市场价值的20%—80%予以赔偿;蓄意破坏设备、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严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XXXXXXXXXX有限责任企业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要求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要求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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