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将就 (项目)进行商务合作,为了该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将向乙方披露该项目有关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为保护甲方对于此项目的利益,明确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项目方面的义务,防止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双方到达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由于 (项目)的关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在非排他的基础上,甲方乐意向乙方披露有关该项目的保密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 指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行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与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既包括甲方提供的信息,也包括乙方从甲方处所知悉或获得的信息;不仅包括甲方提供前或提供时指出应当保密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也包括甲方提供的,但未指出应当保密的信息。乙方完全理解,未指出对某信息保密,并不意味着该信息不具有保密性。
第二条 保密责任
1、乙方同意并保证对上述保密信息仅用于本次商务合作项目并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部分或整体公开,或披露、许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同意并保证所有涉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第四条提及的人员)将保守秘密,并不得披露或泄露给任何未经许可的第三人。
3、乙方违反保密责任,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停止侵害行为,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例外
下列信息不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外披露,不过,若乙方对外披露应有对应的书面证明:
1、 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已知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信息,或乙方自己获得并拥有的信息;
2、 公知的信息,或除乙方泄露或其他保密义务人泄露外,可从公共渠道得到的信息。
3、 根据法律或政府命令、法令、法规而进行的披露,前提是披露前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以必要为限,不得披露有关机构未作规定或不必要理解的信息。
4、 乙方独立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该第三方表明乙方有权对外披露这些信息。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披露
1、在为实行 (该项目)而明确规定披露的范围内,在就该项目已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上,乙方可不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向其雇员、官员和董事披露保密信息。
2、在乙方为实行 (该项目)向乙方聘任的顾问代理人披露前,乙方应获得:对方的书面保密承诺,其保密义务不应低于本协议下乙方对甲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甲方的书面同意,在甲方容许的披露范围内向上述人员提供保密信息。
第五条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乙方对保密信息只能用于对 (该项目)的评价和用于决定与否实行 (该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条 非授权
除乙方有为到达协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的权利外,甲方未将商业秘密权和其他任何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乙方。
乙方未获得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所有权,甲方随时有权书面告知其偿还。在收到上述告知3日内,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偿还或销毁其所持有的(以及其他涉密人员所持有的)所有原件、复印件或复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等载录方式。
第七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将是永久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应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 风险识别
甲方特此陈说并保证有权向乙方披露这些保密信息。然而,甲方并不保证这些信息的质量、精确性和完整性。乙方理解并承认,实行 (该项目)存在固有的风险。对乙方使用及信赖这些保密信息,甲方及其官员、雇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当一方将争议书面告知另一方时,视为该纠纷已经发生。假如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A)提交本协议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B)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除法院判决另有裁定外,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注意事项
1、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在 (地名)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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