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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201202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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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草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保温系统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保温系统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系统设计以及施工、验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以及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

2、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屋面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2级。第四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为A级。第二章 保温材料;能工程节能工程措施带。0层燃烧性能应第五条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规定要求,B1级保温材料氧指数应当大于等于30%,B2级保温材料氧指数应当大于等于26%。第六条 用于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工厂预制复合保温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用于外墙或屋面保温系统的工厂预制金属夹芯复合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应当为A级。 第七条 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供应商

3、应当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检验报告和统一格式的质量保证书。保温材料包装标志应当完整清晰。屋面保温材料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当列入产品型式检验指标内容。第三章 设计第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说明应当明确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氧指数指标、防火隔离带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构造做法。第十条 建筑设计图纸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节点构造详图。在节点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

4、、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宜绘制建筑立面和屋面的防火隔离带布置示意图。第十一条 严禁工程建设各方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确需变更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文件,应当征得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变更,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应当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备案。第十二条 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当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非幕墙式住宅建筑墙体的外保温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为A级。2、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当设置水平防

5、火隔离带。第十四条 除住宅建筑外,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其他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为A级。2、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五条 幕墙式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为A级。2、石材、金属、陶板、玻璃及其他复合材料等为面板的非透明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腔应进行防火封堵,封堵材料应当采用厚度不低于100mm的A级材料,

6、其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设计规范和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得低于300mm,宜设置在窗口上方300-400mm处,并沿水平方向通长、交圈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当进行全面积粘贴。第十七条 采用钢筋混凝土挑板作为防火隔离构造时,其外挑长度不宜小于500 mm,采用其他材料作为防火挑板时,挑板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且耐火极限不宜小于1.00h。第十八条 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保护层首层厚度应为10mm,其它层应为5mm,保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16建筑外保温 第十九条 屋面保温层应当采用A级不燃材料作为全覆盖的防护层,应当符合倒置式屋

7、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要求。当建筑屋面采用金属网架、桁架或其他形式的建筑屋面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第二十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0mm。第四章 施工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具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的防火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核查进场的保温材料及系统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同时,重点核查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进场保温材料的氧指数指标纳入见证取样复试内容。第二十三条 保温材料的储存

8、和堆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堆放场周围10m范围内及可坠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堆放场、库应为禁火区域,并应有显著标识;堆放场、库不应设在生活区。2、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3、堆放场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4、施工工地的保温材料储存和堆放场、库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消防要求。 8第二十四条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系统的施工同步进行。第二十五条 节能工程施工和受影响的其它交叉作业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和受影响区域内的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并设专门的动火监护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层的保温材料和受影响区域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第二十六条 保温施工期间如遇停工,停工前应对节能工程进行检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层进行防火覆盖处理;并将作业区域内的剩余保温材料按要求堆放管理。第二十七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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