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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安全工作现场规程.doc

上传人:s4****5z 文档编号:9332874 上传时间:2025-03-22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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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安全工作现场规程.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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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平安工作现场规程 第1条 为确保职工在供电工作中的平安与健康,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站供电消费的详细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必须贯彻电力消费平安第一“和平安消费预防为主的方针,平安消费,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那么。要发挥平安监察机构和群众性平安组织的作用,严格监视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供电工作(包括送、变、配、用电)的一切人员(包括运转、检修、设计、安装、平安用电监察人员)。各单位可按照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站主管消费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到用户去工作也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4条 (1)、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低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低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2)运转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停用的电气设备在为采取封挂地线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展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5条 供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医生鉴定,无阻碍工作的病症(按照不同工种,1-2年进展一次体检)。 2、电气工作人员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以后每年考试一次,因故连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能参加工作。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 第6条 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人员(干部、临时工等)须经平安教育后,方可到现场伴随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能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电气设备运转方式和有关平安措施,并严格监视执行。对承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双方的分工及平安责任。 第7条 试验和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8条 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认识,自觉恪守本规程,觉察有违犯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或设备平安者,应立即制止。 对认真恪守本规程者给与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分别情况进展教育、处理,对造成严峻事故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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