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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矿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消费矿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中平安隐患是指严峻平安隐患、一般平安隐患和消费过程非标准作业行为。严峻平安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展认定。严峻平安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并通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要素阻碍致使消费单位本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觉察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实行集团公司、矿、队(区、科)三级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消费矿井队正职组织本队范围内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平安监察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各消费矿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视、检查、指导并催促落实。
第五条? 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由各分管矿井的副总工程师、平安监察局和消费技术部、通风处、机运处、地测处各专业负责人组成;各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监察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队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队正职、副职、跟班副队长、技术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第六条 集团公司平安监察局负责全公司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监视、检查工作。公司安监局对矿井上报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整理,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催促各矿井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写出隐患整改报告。消费技术部等各专业处室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平安技术措施的审查,组织保证措施的建立,操作人员的培训的内容,现场执行措施的制定,指导协助各矿进展平安隐患排查。
第七条 矿井是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矿长对本矿平安消费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平安副矿长(安监处长)对本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视负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各队正职对本队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的隐患治理过程必须指定平安负责人。
第八条 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平安思想、平安技术、平安技能、平安认识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必须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惹事故的情况、防备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消费条件和人员素养情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水平、标准操作程序,严格现场治理,理顺消费关系,精确识别危险源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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