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止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原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原因防止治理的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措施和内容。
1.3 本制度合用于企业内全体员工。
2 总则
2.1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厂长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重要领导对各部门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用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原因进行治理,使其到达国家劳动卫生原则。
2.2 技术科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到达国家有关原则。
3 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门是职业病防止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原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汇报;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 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实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毕职业病危害原因的监测工作;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对的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 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的部门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原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阐明,告知产生有害原因的种类、后果、防止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 综合办公室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步,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有害原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 各职能部门、车间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 职业病危害原因的防护治理
5.1 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科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对也许产生的有害原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 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量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措施;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重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此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生产管理部门。
5.3 严禁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 作业环境管理
6.1 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生产管理部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生产管理部门建立《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车间在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原则、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 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成果作出卫生学评价。生产管理部门将评价与监测成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 车间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原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处理的技术问题时,应采用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原则的规定。
6.5 车间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顿、整顿、清洁、打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 车间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 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原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 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原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既有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顿;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协议。
7.5 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综合办公室会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体现和化验检查成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规定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综合办公室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汇报和有关资料,到生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8.2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综合办公室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将其调离。
8.3 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综合办公室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 需立即急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综合办公室认定,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8.5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有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 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记录和分析。
9 考核
9.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生产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惩罚。
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标且逾期不采用措施者;
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原因危害严重者;
3)不按计划实行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步”规定,私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状况者;
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导致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附件一 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
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
单位: 编号:
序号
定点编号
所在车间(部门)
监测项目
国标
监测周期
监测单位
审核: 制表: 时间:
附件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登记表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登记表
单位: 编号:
序号
姓名
所在车间
岗位
(工种)
原身体状况
接触有害原因名称
接触年限
体检时间
体检成果
诊断单位
正常
疑似
确诊
禁忌症
其他疾患
审核: 制表: 时间:
附件三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
从事接触有害原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
单位(盖章): 编号:DFL1C-A017-1
车间(部门)
粉尘
毒物
物理原因
种类
工种
接触人数
种类
工种
接触人数
种类
工种
接触人数
计
男
女
计
男
女
计
男
女
合计
-
-
合计
-
-
合计
-
-
审核: 制表: 时间:
附件四 职业病例登记表
职业病例登记表
单位: 编号:
序号
患者姓名
职业病名称
所在单位
工种
重要职业病危害原因
从事本工种时间
确诊时间
登记人
备注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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