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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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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厂仓库防火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平安治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仓库消防平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仓库消防平安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那么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视机构负责监视。  第四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运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治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视等有关部门进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平安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治理和值班巡查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展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平安素养;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平安工作,施行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应当装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能够按照需要装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展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确实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装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平安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展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催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治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隔,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酷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互相发生化学反响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单调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操纵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结实、密封,觉察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展平安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平安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纳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隔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能够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详细施行,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规划、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治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平安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完毕后立即撤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平安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展。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展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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