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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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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压科副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矿压科副科长应协助科长在分工矿压观测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矿压科副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矿压观测方面的业务和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进展培训,获得平安许可证。 一、岗位责任制 1、 积极配合矿压科科长开展矿压观测等治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2、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订矿压观测、防冲监测与治理设计。编制下发采掘工程防冲(如应力集中、卸压大孔、爆破卸压或钻屑法监测)通知书。负责矿压观测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处理。负责每旬隐患排查以及辅助消费打算中防冲打算的编制工作。 4、 按照分工要求,负责对微震监测人员、井下矿压监测人员进展不定期查岗。 5、 矿压科科长不在岗位时,矿压科副科长应按照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矿压科工作的日常开展。 6、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良工作的建议。完成矿压科科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7、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消费职责。 二、责任追查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九条、 在参加的矿压观测等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矿压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 3、分管范围内矿压观测方面觉察征询题未及时处理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4、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5、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7、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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