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心站治理员平安消费责任制
中心站治理员是平安监测技术汇总平安第一责任者,中心站治理员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平安消费方针,恪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对本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工作负责。
第2条 保证中心站实时监测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确保数据的精确性、实时性。
第3条 中心站治理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转状态,觉察征询题及时汇报监控中心;接到异常报警后治理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和监控中心。
第4条 按时打印平安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批阅,填写中心站运转日志。
第5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
第6条 经常用洁净的布擦拭效劳器外壳和显示器,每班清扫室内外卫生。
第7条 努力学习监测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8条 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班组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0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中心站治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中心站治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监控数据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对监测数据进展分析、在消费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中心站治理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觉察数据超限,造成平安隐患,中心站治理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数据失误导致别人受伤或损失的,中心站治理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发生严峻缺点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中心站治理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转,出现质量征询题,中心站治理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丧失各项原始记录及数据,中心站治理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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