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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是指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单位到国家指定部门按一定要求进展申报,施行平安技术说明书、平安标签和应急效劳制度的过程;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消费、运营和治理条件进展审查的过程。
需要进展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数量构成严峻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严峻危险源的界定请参阅GB18218《严峻危险源辨识》)。
这三类企业(单位)应当到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指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的详细方法和程序请参照《危险化学品登记治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1)消费单位必须对其消费的化学品的危害进展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国家设立化学品危险性鉴定评估机构,消费单位到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获得鉴定分类数据后,报国家指定机构进展统一分类。
(2)为用户提供中文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MSDS或CSDS)。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的编写方法及其根本内容要求(包括16大项和70多个小项)请参阅国家标准《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
(3)在化学品包装上加贴平安标签。化学品平安标签的编写方法及其根本内容要求请参阅国家标准《化学品平安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
(4)向用户提供给急征询效劳。化学品消费单位向用户提供给急征询效劳是兴隆国家的普遍做法,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单位本身提供24小时应急征询效劳热线,一旦其产品在国内任何地区发惹事故,皆可通过该热线获得技术支持;二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24小时的专业代理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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