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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照明使用治理规定
1 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施工的照明条件,标准施工照明的申请和装接程序,确保平安消费,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密闭舱室施工照明的申请、安装、维护以及回收的平安治理。
各企业应参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做好施工照明使用治理。
3 照明设备治理
3.1按照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密闭舱室施工使用的照明分为高电压照明和低电压照明。高电压照明包括220V防爆照明、220V一般照明。低电压照明主要指36V一般照明(行灯或手持式挪动灯)、36V LED灯、36V或12V防爆照明。
3.2照明设备的治理遵照“谁治理、谁负责”的原那么。三供负责统一治理现场装接的220V电压照明以及36V电压公共照明设备。其它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装接使用的照明设备。
3.3各责任部门必须确保设备平安性,按照企业设备治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前要进展必要的功能和绝缘性测试。
3.4密闭舱室施工临时拉设的高压照明线路由三供负责进展日常检查、维护;由使用部门装接的低电压照明线路由使用部门进展日常维护、检查,三供进展督查。
4 照明安装及使用范围
4.1220V一般照明可用于有一定舱容和深度的较大密闭舱室,包括:机舱、货舱等,但应与施工人员保持一定平安间隔。
4.2双层底、干隔舱、上下边柜等狭小密闭舱室严禁使用220V照明。
4.336V一般照明适用于一切已测爆合格同时通风良好的舱室。但不可用于正在进展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
4.436V或12V防爆照明主要用于正在进展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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