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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三分局平安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治理工作,按照《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是在《工程局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就平安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治理方面所作的详细规定,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工程部平安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治理工作。
第三条? 平安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治理的工作原那么:
(一)以人为本,关注平安,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依托各级政府及地点平安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应急预案
第四条? 三分局平安消费委会是三分局平安事故及灾害应急治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三分局应急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工程部平安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治理,协调严峻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质安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平安事故及灾害应急治理的详细工作。
第五条? 各工程部应建立健全平安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工程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详细施行,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亲切配合。
第六条? 各工程部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应制定本单位(工程部)平安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第七条? 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截了当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严峻、特大、严峻、一般四级。
(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严峻事故和灾害。(I级)
(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
(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严峻事故和灾害。(III级)
(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
第八条? 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照分级响应原那么,按照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第九条? 特别严峻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
发生特大和特别严峻平安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2小时内向属地国资委、安监局及电监会报告。
第十条? 严峻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
发生严峻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6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方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属地安监局、电监会、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
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定处置方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和属地安监局、电监会。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完毕
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操纵后,应急响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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