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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上传人:s4****5z 文档编号:9327612 上传时间:2025-03-22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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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平安消费责任制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是本岗位平安消费的直截了当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平安工作负责。必须纯熟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平安消费的指令、指示。 第2条 熟悉工作面顶板治理及支护特性,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职工作的平安消费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回柱放顶各工序的操作方法、顺序及要求,确保回柱放顶的平安。   第4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必须在监区长,监区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视指导下操作;工作面部分压力大、遇断层、破裂带、老巷等,必须在当班队长的监视指导下操作,以确保消费平安。 第5条 施工前必须检查各种支护是否完好可靠,符合质量要求等,及时将工作面不合格的支架处理、整修到达合格,确认隐患排除,平安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6条 回柱放顶必须二人以上配合作业,回柱时必须设专人进展监护,确保操作人员的平安。 第7条 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查 第8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别人或者强令别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别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对本工段的回柱放顶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工作面初次放顶、工作面悬顶的放顶措施的,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作业地点觉察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损害或损失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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