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际极地年中国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完成国际极地年中国行动计划,提高极地科学考察质量,加强极地科学研究,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批准的“国际极地年中国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科学调查研究类和国际科研合作类项目,方案的其他部分将依据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极地办)和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极地中心)的职责实施管理。本办法适用期限为2008年9月起至2010年12月止。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着眼于国家极地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以科学研究带动现场考察,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提倡协作,严格预算,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和落实计划中的科学考察工作,并根据极地的学科特点,将计划中的科学考察分为7个项目(海洋、冰冻圈、地质与地球物理、生物与生态、大气物理、高空物理和天文),每个项目根据需要可再划分若干个课题。
第五条 极地办负责代表国家海洋局落实国际极地年中国行动计划的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各项目的承担人,项目的预、决算审核;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验收。
第六条 设立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由极地办提名,报国家海洋局批准、任命,职责包括:代表中国科学家在国际上开展相关的联系和宣传工作,协调计划及项目科学目标,参与项目的组织、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七个项目的专家库,为项目管理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库成员为极地办邀请的本领域不同单位的专业和管理专家。
第八条 项目和项目间的协调由极地办会同首席科学家,或会同极地中心与首席科学家一起,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内课题间的协调由项目负责人召集课题负责人会议进行协调,极地办、极地中心和首席科学家视情况参加。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管理采用合同制。极地办或极地办与极地中心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承担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极地办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主要人员或预期目标变动、合同延期或提前终止等事宜,项目负责人须向极地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极地办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极地办会同首席科学家,或会同极地中心和首席科学家采用阶段评估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监督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因后勤保障能力所限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计划的,由极地办批准后延期一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极地办举报项目立项、执行过程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将被取消继续申请极地项目的资格,评审专家则应终止其评审资格。已签订的《合同》予以废止。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极地办组织,首席科学家参加。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验收申请书
(二) 自评估报告(包括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等)
(三) 资料和数据归档证明
(四) 其他相关验收材料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政策,另行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成果与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系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含航次报告、试验和研究报告、样品、新技术、新设备和论文专著等),归极地办和项目承担单位所共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需标注“国际极地年中国行动计划资助”、“感谢中国第XXX次(南极/北极)考察队采集的数据/样品”等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样品和数据管理按照《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数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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