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将名额足数划拨到各学院时,将根据学院类别、层次、教学质量和水平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各学院资助名额,并根据政策对农林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年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首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首先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由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院应该根据工作要求,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本学院、年级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组织本学院各年级学生开展申请评审工作,发动学生,核实资料,通过国家助学金的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院各年级评审小组审定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后,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处。
学生处汇总各学院受国家资助的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审评,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等待批复。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生国家助学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及时将助奖金发放到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足额经费设立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开展校内勤工助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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