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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进入紧急状态管理规定
实行进入紧急状态管理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企业能够顺利应付突发事件或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降低企业工作受影响的程度,避免人为造成更恶劣的连锁反映,迅速恢复企业整体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预见事故,使企业整体受到巨大损害时。
第三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由总经理发出,总经理不在时,由其授权人发出。
第四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发出后,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服从”和“垂直指挥”的原则,由总经理或其授权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大局的稳定。
第五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发出后,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条文,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条 本制度只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时间内有效。
第七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的解除,由命令发出者发出。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八条 事件或事故发生后,第一位发现事件或事故当事者,要迅速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延误时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除名处分。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总经理或其临时授权领导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内外信息联络工作,具体指挥者如有指挥不力,互相推诿而延误时间者,其上级领导有权立即撤换,并令其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发出后,总经理办公室要全力保证所有内外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在未接到具体指令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组织正常工作和生产。否则按“员工奖惩规章”对其主要领导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在未接到具体和确切指令时,全体员工要各自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不听指挥,擅离职守者,其直接上级可停止其职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蓄意破坏、扰乱工作和生产秩序者,不问后果,均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保安部予以惩处。
第十四条 凡人为造成的事件或事故,均由肇事者负完全责任,并按企业受损值的80%予以赔偿,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除名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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