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11203 上传时间:2025-03-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提高维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规范继续教育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加快发展,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情况和维修从业人员知识更新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维修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后续教育。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从业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继续教育对象是福建省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经理人(含企业管理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价格核算员、业务接待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维修其他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质量总检验员、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器、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和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人员(指机动车维修企业内部设立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线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其他从业人员包括轮胎维修技术人员、汽车美容维修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与人员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行业指导、社会服务、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理人和质量总检验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除机动车维修企业经理人、质量总检验员外的其他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班为主;参加全国、省级、市级技能竞赛培训、业务会议、业务考察,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进修等,皆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周期为一年,即每年的一月份至十二月份。新增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自获得从业资格证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一个周期内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期进行。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其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课时不得少于16学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继续教育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相关业务知识及时更新,统一制定并下发。 第十条 继续教育应以评审公布的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考点为主要基地,并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走过场。 第十一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定期进行培训质量的检查、评估,对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实施继续教育的资格。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师资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认定的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技能教员为主,也可聘请机动车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组织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待遇及学习条件; (三)检查、考核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四)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获得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单位提供的其他条件; (二)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认真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接受继续教育后,运用获得的知识、技能更好地为本单位发展服务; (三)接受本单位对本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接受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将发给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编号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并在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记录栏中记载并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存入所属企业从业人员档案,成为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质量信誉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记录是维修从业人员上岗、补证、申请增加从业资格类别、到期换证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以及办班种类和形式等基本情况的半年报和年报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保证从业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在岗时同等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登记及建档的。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其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申请,有效期满的,不予换发从业资格证件: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培训的; (三)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其从业资格证予以吊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优秀文档尽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