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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央电大法学基础知识教材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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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法学基础知识》课程简介   1、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学基础知识》是非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知识课。本书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为核心,在强调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日,开设这门包罗多部部门法的课程相称必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能对我国的法律概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有利于学员提升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同时还为学生学习与本专业有亲密关系的法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   2、课程的重要内容简介   这门课程全面、准确、精练、系统地简介了法学基础知识,重要包括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与继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和国际法11个部分。既概要地论述了有关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的一般规律,也论述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还扼要地简介了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 二、考核要求 鉴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修补课程尚有民法、刑法两门课程,在本科阶段还要专门学习知识产权法等课程,补修课程法学基础知识包括这几部分的内容不作为考核内容。本课程的考核单独采取终止性考核的方式。课程终止性考核采取闭卷方式,由北京电大统一命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卷面成绩按100%的百分比计入课程考核的总成绩。 试题类型及其结构期未考试题型有多个,如名词解释、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考试的指引思想是:在考查课程重点基础知识的同时,重视能力尤其是了解能力的考查。在命题的操作上,以考试大纲为标准,侧重对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客观性试题重要测试应考者对学习内容的记忆和纯熟程度。主观性试题除测验应考者的记忆能力外,还测验应考者对所学内容的了解和利用能力,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主观性试题量小、分值高。而客观性试题是题量多、分值小。针对题型的特点和要求,考生应注意把握好主观性试题的内容,要把每章节中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整顿出来,重复学习,加深了解。做到概念准确、要点清楚,了解深刻。对客观性试题,重要多看大纲、教材和有关法律、法规。要从比较中找出特点,从重复中加深了解。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基本特性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概念 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应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成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性 法是一个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反应国家意志;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标;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行。 三、法的历史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一样,对不一样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老式和外部特性对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法国知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德把不一样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3、法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核心原因是现行法系统,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4、法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标准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个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但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时出现,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治所需要的几个原因同时存在时,法治才能实现。 5、法律文化: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法律文化具备时代性、思想性、稳定性、民族性等特点) 6、法律意识:社会意识的一个特殊形式,是人们有关法和法律制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以人的认识过程和认识程度为标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 7、法律继承:一国或一地区不一样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取、延续、继受的关系。 8、法律移植:一国或一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通过判别、认同、筛选后输入本国并本土化的过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本质: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个原因的制约;他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作用:社会主义法具备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就是要使用方法律治理国家或地区,法治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基础,法治的核心是人人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基本内容 概念和基本形式;主体;程序 法的创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一项专门活动。 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分为制定和认可两大类。 法的创制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尤其行政区立法机关。 法的创制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核心步骤),法律案的通过(通过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决定性步骤),法律案的公布。 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应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详细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一样以及调整措施的不一样所作的分类。(分类标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一样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尤其行政区得法,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一般法,一般法与尤其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行 一、法的遵守  守法:一国或一地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做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或者不做法律所严禁的行为。 二、法的执行  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落实和实行法律的行为。 法的执行的标准:依法执法,合理执法 三、法的合用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详细应使用方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基本标准: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错必纠,依法赔偿。 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违法  概念: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违背法律,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或者做了法律所严禁的行为。  特性:违法是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是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种类:按违法主体不一样,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违法;按违法的体现形式不一样,分为不履行义务和越权的违法行为;据违法性质和适使用方法律的不一样,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 2、法律责任 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法律责任关系,习惯称谓制裁。            特性:产生的原因是违法;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要求;追究和认定的主体是特定的;落实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种类:据责任主体不一样,分为一般主体责任和特殊主体责任;据责任人违法时的主观过错,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据责任负担的内容不一样,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据违法和责任的性质不一样,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3、法律制裁 概念:狭义的法律责任,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违法主体依其所应负担的责任而应负担的责任方式。   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五、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备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监督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五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性 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依照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性: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法律事实   概念:法律要求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事实。 种类:按照是否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确认民主制度,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法律特性: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行的特殊性。 三、宪法与民主的关系 民主的含义:国家制度,国家用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老式习惯、思想、作风、意识、观念、精神、态度这些意义上被使用。 关系: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对民主确实认和保障,是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四、宪法的阶级本质   体目前:是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内容伴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五、宪法的分类 以宪法规范的体现形式不一样,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按宪法制定主体的不一样,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六、宪法的基本标准    人民主权标准,分权与制衡标准,基本人权标准,法治标准 七、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固定的作用,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保障的作用,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指引的作用 八、违宪审查体制 违宪审查的概念:特定的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与宪法条文和宪法标准相抵触进行审查,并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裁断。 当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代议机关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 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确立了以最高权力机关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的违宪审查体制。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概念: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指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二指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二、经济制度 概述: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分派制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引方针。 三、政权组织形式 1、概述:也称为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国家性质的联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的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标准,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 3、选举制度: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标准,选举权利确实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措施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4、我国的选举制度的民主标准:选举权的普遍性标准,选举权的平等性标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标准(我国选举法要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省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间接选举方式产生),无记名投票。 四、国家结构形式 1、概述:指国家的内部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重要分为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2、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即符合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置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4、我国的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职能,把国家领土分为许多大小不一、层次不一样的部分,建立相称的各级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领土结构。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1、公民:指具备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定资格。 2、公民和人民的区分:一,范围不一样;二,范围不一样;三,权利义务不一样。 3、公民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力或愿望。 4、公民义务:指宪法和法律要求的公民应当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奉自由 人身自由 批评、提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惜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形势的标准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标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其阶级本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目前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由两种类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每届任期5年。职权为: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举行会议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届任期5年。代表权利有:提出议案权,质询权,人身尤其保护权,言论和表决的免责权,物质保障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能够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出两届。 职权:公布法律权,公布命令权,人事任免权,授予荣誉权,外交权。 四、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六、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节、国家标志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及特性 1、行政:国家行政主体利用特定伎俩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议、组织、管理和调控进而发生作用的活动。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性表目前:形式上的特性(规范数量繁多,体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共存于同一法律文献中),内容上的特性(内容丰富,包括的领域十分广泛;具备很强的命令、服从性;具备较强的技术性;内容具备很强的变动性)。 二、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概括为:行政法是当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行法。 行政法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预防行政权力主体违法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确实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组成)、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四、行政法的基本标准 依法行政标准 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标准,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置、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内涵: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负担法律责任。 合理行政标准 又称公正、公平标准,是行政法的又一基本标准。详细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标,行政行为应建立在合法考虑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概念:指国家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要求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机关。 特性: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置的社会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就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予其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较强的执行色彩,其权威性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以顺利实现其职能。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二、公务员 概念: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特性: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 职务与级别 选拔与管理(公务员法确定了公务员选拔的两种途径——考试录用和职位聘任) 队伍的管理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性 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行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要求或授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备一定的裁量性,行政行为具备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和废止 第四节 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一、行政责任 1、概念: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背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负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特性: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的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 3、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行为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法律明确要求的责任;负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错;负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人有责任能力。 4、行政责任的种类和负担方式(种类:据负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不一样划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免去 二、行政赔偿 1、概念:也称为“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害的,有国家予以受害人的赔偿。 2、特性: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损害必须已经发生,行政赔偿实质是一个国家赔偿。 3、行政赔偿祈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要求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详细讲就是以国家名义要求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法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任务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两个基本任务。二者之间是伎俩与目标的关系。详细体现: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基本标准 罪刑法定标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标准,罪责刑相适应标准。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也称刑法的合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备效力。刑法的合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性 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不过情节明显轻微伤害不大的,不以为是犯罪。 特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组成 1、概念:指刑法所要求的,决定某一行为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成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措施等。(任何犯罪首先指的是人的行为,危害行为的体现方式,危害成果) 犯罪主体,是指实行了刑法所严禁的危害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行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成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错令中体现形式。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因而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是过错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 (3)犯罪的目标和动机。是犯罪组成的主观方面的重要原因。犯罪目标,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所希望达成的成果。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内心起因。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合法防卫 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导致一定损害,不过不需要负担责任的行为。   应具备条件: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必须具备合法的防卫目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出必要程度导致重大损害。 2、紧急避险 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应符合条件: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的情况下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实际面临的正在发生的危险是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行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的避险目标,不能超出必要程度。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重要体现为两种:一个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个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需分别注意这几个犯罪形态的定义、特性、条件) 五、共同犯罪 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组成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据在共同犯罪中处的地位和起的作用不一样区分看待,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三节 刑罚和刑罚的合用 一、刑罚 概念:是指刑法要求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肃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特性:严肃性,特定性,法定性,单一性。 目标: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 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要求的各种刑罚措施。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注意主刑和附加刑的使用)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刑罚的详细利用 1、量刑:是人民法院依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决定对刑事被告人合用刑罚的活动。    量刑情节    累犯:是指受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成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分为两种: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自首和立功:是法定从轻、减轻或免去处罚情节。 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2、刑罚的执行 是指对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和对犯罪人所选稿的刑罚的执行活动。我国刑法对于在刑罚执行中的环形制度、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作了要求。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须具备条件:应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有悔罪体现,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照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体现或者立功体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关注条件)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体现,以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关注条件) 3、刑罚的消亡 是指因为法定的事实或原因的出现,国家不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 刑法消亡的原因重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被依法免去交纳尚未交纳的罚金的;超出诉讼时效的;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后两种情况应重点掌握。 第四节 我国刑法要求的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各种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背职责罪。 (需分别掌握各种犯罪类型的概念和特性,以及详细罪名)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贵发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第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标准 民法基本标准的概念:是反应整个民法的基本精神,对详细民法规范的制定、解释、合用起指引作用的基本准则,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照的行为准则。它具备如下功效:立法准则功效,行为准则功效,法律补充功效。 民法基本标准的内容:平等标准、意思自治标准、公平标准、等价有偿标准、老实信用标准和严禁权力滥用标准。其中,平等标准反应了民事关系的基本特性,是民法的根本标准。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性: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法律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个人合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的内涵、特性)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性 概念 特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概念: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置、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 特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行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标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组成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合法行为。   2、代理 概念 特性 种类 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负担的法律制度。 种类:据代理权发生的前提,能够把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五、诉讼时效 1、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情况连续一定的期间,胜诉权消亡的一个时效制度,本质上是消亡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后丧失的是胜诉权。 诉讼时效具备如下法律特性: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仅适合用于祈求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 三种: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尤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懂得或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述 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受的,具备人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特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是一个专属权利,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人身权无法存在;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备直接的财产性,但人身权的实既有时体现为财产内容;人身权是绝对权。 人身权法:要求人身权内容、种类及对其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权与身份权的区分)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受且与其主体人参不可分离,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要求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声誉权、婚姻自主权。 三、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受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 第三节 物权法 一、物权和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利用而产生的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除应遵照民法的基本标准,尚有三个特有的基本标准,即物权法定标准、一物一权标准、、公告与公信标准。 二、所有权 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处罚的权利。 特性:是一个自物权;是一个完整的物权,具备排他性;具备永久性,只要所有权的客体存在,所有权就不会消亡,具备永久性。 三、用益物权 概念: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用益物权是一个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重要内容,用益物权重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尤其法为依据的。 四、担保物权 概念: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标的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物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处罚担保物。 特性: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标,担保物权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权利,担保物权为具备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该种定限物权一般具备两方面效力,既优先受偿效力和留置效力。 形式:确保、抵押、治亚、留置和定金。(重点掌握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四节 协议 一、协议和协议法 1、协议 概念:即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性:协议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标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2、协议法 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协议的法律贵发的总称。 (搞清协议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协议的签订与生效 1、协议的签订 ①协议的成立,是指协议当事人通过协议签订程序就协议内容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协议关系,并且这个协议关系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整体要求。 ②协议的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格式条款和协议性质决定的协议必须具备的条款三类。 ③协议的形式:当事人签订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④协议签订的一般程序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协议的提议。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成立:必须是以缔结协议为目标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详细明确。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统一的意思表示。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成立:必须是对要约作出的回复,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回复,必须具备对应的形式。 ⑤协议的成立 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且当事人以一定的形式体现出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仅有一个当事人的协议是不存在的。协议的标的须为确定、也许。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在形式上应符合要约人或法律对协议成立形式的尤其约定。 ⑥缔约过错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约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标准和交易习惯所应负担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协议的生效(要件) 三、协议的无效和可撤消 1、无效协议: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协议。(关注引起协议无效的原因) 2、可撤消的协议:即可撤消、可变更的协议,是指已经成立的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享受撤消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变更或撤消的协议。(特性、种类) 四、效益未定的协议 特性:导致协议效力未定的重要原因是协议主体资格的欠缺;效力未定的协议经权利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效力未定的协议在权利人追认前处在效力未确定的状态。 五、协议的履行 1、双务协议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2、债的保全 措施有两种:代位权,撤消权。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条件: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违背协议,以致严重影响签订协议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所有义务不能履行;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协议,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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