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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 )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 男, 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 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 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 )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 男, 1989年12月5日出生, 汉族, 出生地: ××县××乡××村, 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 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 经常耍流氓。 下半年到××中学后, 恶习依然不改。 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未遂) 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 朱某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 但她姐姐不肯带她, 她就躲在徐××家的屋后, 想等她姐姐走后, 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 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 这时她灵机一动, 恶性发作, 动了坏脑筋, 就从屋后偷偷出来, 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 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 窜人其家, 隐蔽在灶间内, 想偷看徐××洗澡, 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有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 朱犯见她没有洗澡, 非常扫兴, 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 肚子又痛, 急于大便, 无法出去, 就产生行凶的恶念, 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 对其行凶, 舞刀乱砍, 受害者越是呼救, 朱某越是逞凶, 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 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 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 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 经技术化验, 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 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 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 ]第××号
被告人: 孙××, 男, 28岁, 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 本人为××市××工厂工人, 小学文化, 汉族, 住××市××路××号, 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 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 但经常不上班。 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 女, 住××市××路××号, 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于 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 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 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于 9月4日下午6时许, 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它小孩玩, 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 以糖为诱饵, 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 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 一直拖延到夜, 10时左右, 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 在进门时, 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 藏在床下, 9月5日中午, 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 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 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 姐姐、 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 孙××将尸体拖出, 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 当夜, 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 早晨, 孙××买了细盐, 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 7日早晨、 8日、 9日, 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 后因人肉臭了, 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 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 味道很鲜, 多活二十年, 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 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 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 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 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 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 为” AB”型, 孙××的血型为”O”型, 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 孙××供认后, 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 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 血迹亦为”AB”型。3、 从河中打捞装尸体、 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 姐姐、 妹妹辨认, 肯定是她们家的, 放在孙××住处。4、 据孙××供认, 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 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 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 弟弟证明是实。5、 孙××供认, 9月6日买细盐一斤, 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 查获细盐三两左右, 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 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 用量最少四两, 与孙××供认相符。6、 孙××供认, 抱走被害人时, 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 经法医鉴定, 孙××精神状态正常, 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充分,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 故意将她人杀害, 并肢解、 煮食尸体,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 恶劣, 社会危害性极大, 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本院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 ] 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 男, ××省××县人, 26岁, 19××年×月×日生, 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 后来经人介绍于 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 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 责任心不强, 自由散漫, 经常违反纪律, 不遵守规章制度, 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8月, 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 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 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 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 )42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 于 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 2月, ××公司发放 奖金, 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 5月10日, 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 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 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 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 就上前与她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 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 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刘××同意, 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 木工凿一把, 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 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 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 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 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 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是刘××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 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 请侯××回避一下, 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 刘××进入333办公室, 先将房门反锁上, 后窜人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 后又对着许的面部、 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 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 面部、 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 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 企图乘车逃回老家, 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 随即转到××火车站, 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 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 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 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确实, 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 事出有因, 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月, 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 5月10日, 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 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 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 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 就上前与她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 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 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刘××同意, 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 木工凿一把, 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 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 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 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 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 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是刘XX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XX, 将其叫到门外, 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 请侯XX回避一下, 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 刘××进入333办公室, 先将房门反锁上, 后窜人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 后又对着许的面部、 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 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 面部、 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 合议庭主持, 控辩双方当庭举证、 质证, 有被告人刘××的供述, 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 对刘××指纹的鉴定, 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 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证据确实、 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 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 经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7月10日
( 院印)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一、
秦×浩抢劫、 强奸, 鲁×成、 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 ]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秦×浩, 男, 生于1985年5月26日, 汉族, 出生地××省××县, 初中文化, 原××市××厂工人, 住××市××街×楼×号, 因本案于 7月1日被拘留, 7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鲁×成, 男, 生于1984年7月12日, 汉族, 出生地××市 ××县, 初中文化, 原××市××厂工人, 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因本案于 7月20日被拘留, 7月22日被捕, 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 ××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 强奸罪, 原审被告人鲁×成, 犯抢却罪, 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 于 8月29日作出( ) ×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 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 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吴××, 审判员许××、 张××) ,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 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鲁×成于 5月间, 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 即勾结被告人秦×浩、 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 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6月10日下午2时许, 被告人秦×浩、 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 手持刮刀、 改锥闯入王××家, 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 并四处翻找, 未找到假币, 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 后与被告人鲁×成、 被告人李×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 堵嘴、 蒙头, 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 被告人秦×浩、 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 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 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 7月22日被告人秦×浩、 被告人鲁×成、 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浩、 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 刮刀、 改锥) 、 抢劫所得赃物( 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 捆绑王妻用的绳索、 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 被害人王妻的陈述、 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 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 强奸罪, 被告人鲁×成, 犯抢却罪, 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被告人秦×浩犯罪、 强奸罪数罪并罚, 判处其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终身; 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 ; 被告人李×犯抢劫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 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 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 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 强奸罪, 上诉人鲁×成, 犯抢劫罪, 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 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 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 强奸罪, 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 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上诉人鲁×成、 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 辩护理由不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二、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 男, 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 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 男, 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 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 本院于 11月×日受理后, 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 王××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 原、 被告系叔侄关系, 5月, 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 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 收被告孙×林为养子, 养父子关系确定后, 同年9月1日, 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 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 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 并购买衣物, 关系一直很好。 8月, 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 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 3月, 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 被告孙×林于 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 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 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 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 于 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 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 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 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 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 可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 一般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 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 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 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 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 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 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 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 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 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 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 也尽了为父之责, 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 被告孙×林于 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 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 以致引起诉讼, 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 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 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 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 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 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 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 被告孙×林请假照顾, 尽了一定的义务, 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 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12月3日
(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 郭××, 女, 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 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 1989年被评为讲师; 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 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 郭××
7年12月20日
附: 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张红, 女, 54岁, 大学本科毕业, 汉族, 在××市××研究所工作, 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 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 赵某, 男, 57岁, 大学本科毕业, 汉族, 原在××市××研究所工作, 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 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 辞职下海, 被聘到广东省××市××号。 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 育有一女, 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 居住, 赵某辞职下海, 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 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 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 可是, 自 下半年赵某到××市××后, 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 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 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 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 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 女, 32岁, ××省××县××镇×村人) 。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 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 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 不久, 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初, 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 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 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 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 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 相守终身。 9月, 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 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 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 我出国后,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 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 当地人都知道赵 3月, 赵某向我提出离婚, 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 还要求我接受现实, 如不愿离婚, 就容忍她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 否则, 将不再回家, 也不再给我生活费, 我当场拒绝, 此后,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 赵某便没有回过家, 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 有各种书证、 证人、 证言为证。综上所述, 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 并以”夫妻”名义同居, 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 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 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向你院起诉, 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 其它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 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敬礼
××省××市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 张红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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