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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污染源清查质量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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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环保局污染源清查质量意见 为加强对*市污染源清查工作质量控制,确保*市污染源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不错,根据国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以及省普查办《江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市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质量核查意见》。 一、核查目的 单位清查质量核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全市污染源清查工作质量,同时核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区、开发区单位普查清查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 二、组织方式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简称市普查办)负责对各县(市、区)以及市经济开发区的清查工作进行核查,各县(市、区)以及市经济开发区可以对所辖乡镇(园区)、街办的清查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并配合市普查办做好相关核查组织工作。 三、核查内容 1、清查人员培训质量。主要通过“人员漏训率”来核查各县(市、区)以及市经济开发区的人员培训情况,并随机抽取5名以上清查人员询问培训的内容,以考核培训质量。 2、单位清查工作质量。通过核查清查对象的“漏查率”,“重复率”,“错误率”来评估各县(市、区)以及市经济开发区的单位清查工作质量。 四、核查步骤 本次清查质量核查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普查办对各县(市、区)以及市经济开发区分别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农业源与农机污染源由农业部门及农机部门负责核查)进行清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具体步骤如下: (1)核查组调取核查区域内所有清查填报表格。 (2)核查组对抽取的各类污染源逐一实地核查、记录。 (2)整理记录情况,将实地核查结果与清查填报表格一一进行核对,检查错漏情况,并填报核查质量报告单。 (4)核查组通报核查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五、验收标准 要求“人员漏训率”,“漏查率”,“重复率”,“错误率”、各项核查均小于1%的为合格,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视为不合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人员漏训率(%)=漏训的清查人员数÷实际核查样本的清查人员总数×100 漏查率(%)=漏查单位数÷实际核查样本的单位总数×100 重复率(%)=重复单位数÷实际核查样本的单位总数×100 错误率(%)=错误单位数÷实际核查样本的单位总数×100 六、时间安排 全市污染源清查质量核查验收工作自3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市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交叉检查。 七、验收工作要求 1、清查质量核查结果是评估清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核查组要认真、如实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并逐级上报。 2、核查中确认样本所在地区(街道、乡、镇)清查工作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则该样本要对不符合的区域重新组织进行登记调查,直到符合标准为止。 3、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清查质量核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改正错误。 4、普查清查质量核查工作应与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工作相结合。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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