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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大厦基坑支护合同
甲方:武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勘察院基础工程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源大厦工程
工程地点:金山路206号
工程承包范围:专项深基坑支护工程
二、合同价款
2.1该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按各项单价按双方商定的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
2.2各单价分别为:
①钻孔灌注桩( )元/m3 ;
②冠梁( )元/m3;
③土钉( )元/m ;
④挂网锚喷( )元/m2 ;
⑤素喷砼( )元/m2 ;
⑥钻井( )元/m ;
⑦沉淀池( )元/个;
⑧排水管道( )元/m;
⑨抽水( )元/井.台日。
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实施该施工方案所必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测费等)、税金、利润等全部费用。
2.3因为基坑支护补充方案和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更方案等产生未注明工程单价,按当前市场价,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办理现场签证。
三、深基坑支护工期
3.1开工日期:监理(甲方)下达开工令之日 。
3.2竣工日期:监理(甲方)下达停止抽水之日 。
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
3.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除以书面通知乙方同意延期开工和工期顺延外,其他任何情况下都视为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和顺延工期。
3.5因非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3.6工期延误
3.6.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施工场地;
(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3)不可抗力的原因;
(4)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6.2乙方应在3.6.1款约定的情况发生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书面明确答复,否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五、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将施工所需用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接驳点。
5.1.2负责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顺利进行。
5.1.3按合同规定按时验收、计量及支付工程款。
5.1.4提供施工方案所需的设计图纸,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查。
5.2乙方责任
5.2.1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现行的《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规定及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因自身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2.2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方案一套,工程验收后5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资料二份。
5.2.3负责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构筑物、树木的保护。搞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做好周边环境保护措施。
5.2.4根据边坡位移和安全可靠性及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2.5处理好与施工所在地周边、总包方及其他施工队的关系,负责因自身问题所引起纠纷的一切责任。
5.2.6根据基坑开挖的进度,做好边坡防护的进度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拖延边坡防护施工。
5.2.7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并交付给甲方
六、质量与安全
6.1质量检查与验收
6.1.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补救,费用自理。
6.1.2乙方应配合甲方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6.2安全施工
6.2.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2.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3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与生产有关的乙方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6.2.4乙方应配合甲方进入乙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七、工程承包及价款结算方式
7.1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的固定单价方式,据实际工程量结算。
7.2工程量的确认
7.2.1工程量以实际发生进行计量(含设计变更、因地质变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经甲方、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证确认)。
7.2.2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7.3工程价款的支付
7.3.1预计工程价款
预计基坑支护总价款万元;预计降水总价款元;
7.3.2工程款支付
①桩机进场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预计基坑支护总价款30%做为材料采购款及先期费用;灌注桩和冠梁施工完成后付款至50%、基坑支护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甲方审核定案后十日内甲方付至审定结算的90%;基础回填完毕后,无质量安全问题甲方应在1月内无息付清所有剩余工程款;
②降水工程结算在抽水结束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甲方审核定案后十五日内甲方按照审定结算一次性付清;
7.3.3当乙方接到甲方最终审定的结算一个月之内无反馈意见,视乙方完全认可。
八、工程变更
8.1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变更:
8.1.1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作出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
8.1.2除上述8.1.1项以外的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
8.2乙方不执行从总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受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受到此类变更的指令,应立即送交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8.3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竣工验收及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9.1.2甲方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和单位工程的完成情况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验收。
9.1.3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2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十、质保期:
本工程质保期到基础回填结束。
十一、违约、索赔及争议
10.1违约、索赔
10.1.1甲方逾期付款,按延付款的日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乙方逾期完工,按工程总价款的日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3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若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个日历天内,免费负责更换有缺陷的施工、零部件或设备。对由于乙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0.1.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争议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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