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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927240 上传时间:2024-04-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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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本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干沙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

2、房建、机电工程、环保工程等)和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买施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更没、谁勘察、谁没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质监站应当依据有关法

3、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六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七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上“一地一站”。 省交通厅设立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受省

4、交通厅的委托具体负责省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行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权,实施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审查和市场动态管理等工作。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 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权,实施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认证初审和市场动态管理等工作。第八条 省质监站业务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监督和指导,其行政、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本科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专业对口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人

5、数的8 0。第九条 市质监站可参照省质监站的管理模式,业务受省质监站的指导和监督。市质监站人员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和当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配备,其行政、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大专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专业对口且具有三年以上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70。 各市质监站可根据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在县级交通(公路)部门聘请专业对口、素质较好的兼职质量监督员。第十条 省、市质监站必须经过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必须熟悉公路、水

6、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调离质监站的人员,应注销其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证书。第十二条 省、市质监站应当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应当设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监督台帐和逐步实行信息管理,将所发现并经核实的工程建设各方的不良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记录,按有关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省、市质监站

7、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第十四条 省、市质监站应设立相应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配合开展监督工作。试验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并配备必要的先进、快捷的试验检测设备。第十五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对监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

8、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站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检举。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第十七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参与市质监站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省交通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格申报审查、资信管理、执业登记和年检等工作。(四)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省重点交通工程和大型公路、水运工程

9、质量监督工作。 (五)负责组织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发市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审查工程技术资料,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提出交工和竣工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交(竣)工验收。 (六)参与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争端。 (七)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八)参与申报省(部)、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项目的质量评审。(九)负责组织全省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

10、十)承办省交通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监站的工作计划,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认证初审和市场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审查工程技术资料,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提出交工和竣工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参与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交(竣)工验收。 (三)参与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

11、、举报的调查处理,仲裁水路水运工程质量争端。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五)定期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监站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全优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 (六)承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监站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质监站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 (一)要求建设各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或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四

1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省、市质监站监督任务划分: (一)省质监站负责: 1、国家、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和高速公路; 2、省参与投资的新建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 3、单跨跨径100米或以上的大型桥梁;独立的枢纽型互通立交; 4、自洞长度1000米或以上的独立隧道; 5、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 6、沿海5万吨、内河3千吨级或以上的码头工程; 7、建安费 2000万元或以上的船闸、船坞工程; 8、III级或以上航道整治工程; (二)市质监站负责: 1、省参与投资的新建一级公路30公里或以下,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其他等级公路; 2、市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新

13、建一级、二级公路及其他公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大中修工程; 3、单跨跨径100米以下的大型桥梁; 4、单洞长度 1H0米以下的独立隧道; 5、沿海5万吨、内河3千吨级以下的码头工程; 6、建安费 2000万元以下的船闸、船坞i程; 7、III级以下航道整治工程; 8、省质监站委托的有关工程。第四章 监督程序与内容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前向质监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自受理质量监督申请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第二十二条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

14、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义务,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对其质量工作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和义务向质监站或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合同副本;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15、主要责任人质量承诺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程序和监理中心试验室装备清单; (五)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资料; (六)国家规定必须提洪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四条 质监站自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该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监督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书。 凡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和有关资料不全、工程开工准备工作

16、不充分、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制不落实的,拒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后,质监站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采取点面结合、抽查为主的方式,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实行工程质量动态监控: (一)监督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廉政和安全合同,处理工程重大变更,组织交(竣)工资料整理汇总等工作。 (二)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履行勘察设计和廉政合同,勘察设计人员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任务相符,后续服务质量,及时准确进行设计变更、优化等工作。 (三)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理和廉政合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程序和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设备到位

17、和资质、资信情况,监理质量保证资料,对现场监理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和监理人员进行应知应会考试。 (四)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施工、廉政和安全合同,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人员、设备到位和资质、资信情况,施工质量保证资料,随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五)组织监理中心试验室和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考核。 (六)检查试验检测单位是否履行试验检测和廉政合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任务相符,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标准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提交试验检测报告是否及时,试验检测服务质量等。 (七)检查建设各方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18、。 (八)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结束后,质监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通知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参建单位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通知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质监站。未进行整改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或工程质量管理暴露出的重大问题,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狲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处治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自位

19、和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并提交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检验评定申请书和交工验收质量保证资料。质监站在收到申请书并确认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和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进行外业检测工作,外业检测工作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验收检验评定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质监站提出竣工检验申请,质监站收到竣工检验申请后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并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必须按检查通知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质监站,质监站在收到反馈意见并确认处理情况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

20、具竣工验收检验评定报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和提出质量监督报告。 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在航道整治工程完工并经历一个水文年后,建设单位必须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勘察、检测资格并符合基建程序的单位对整治河段进行效果观测和检测,以检验整治效果是否达到或基本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所批复的设计要求。 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和交什使用。第二十九条 质量评(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以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评(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 省、市质监站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站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评定有异议的,可在

21、收到工程质量鉴定、评定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工程质量鉴定、评定的质监站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质监站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质监站对有关复核申请,经复查,认为原工程质量鉴定、评定结果不适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向质监站和有关单位报告。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经费管理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6号文批准的费率收取,如属于国家投资补助项目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

22、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统一划拨。 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或压减。第三十三条 因监督工作需要,质监站在监督过程中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计取,由县设单位支付。第三十四条 省、市质监站按批准所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应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财经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站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上资质复查、依法取消投标资格。第三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清退、依照千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可以给子表彰、奖励。 质监站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或因监督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属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粤交基1996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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