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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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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 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①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 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 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 ·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果国家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员工不能享受上面待遇。 5、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五、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1、工资计算基数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基础工资,各种补贴、奖金不计算在内。 日工资=月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 月工资=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 正常出勤按正常工资体系执行。 2、 病假工资比例和疾病救济费 3、 带薪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的比例: ①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②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③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④ 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⑤ 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六、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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