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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危险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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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销售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销售、物流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三条 采购部根据市场客户要求,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和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四条 采购部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 (6)购销合同; 第五条 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 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八条 采购部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第九条 采购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销售部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销售部负责核对买家信息,并要求卖家提供下列资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 (6)购销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物流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采购部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司物流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单位如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出现问题,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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