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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1、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 三)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毒鼠强、 氟乙酰胺、 氟乙酸钠、 毒鼠硅、 甘氟原粉、 原液、 制剂五十克以上, 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 四) 造成急性中毒、 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 暴发的;
( 五)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六) 造成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 被盗、 被抢或者被她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七) 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 〔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 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 销售企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 配售枪支, 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制造无号、 重号、 假号的枪支, 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 二) 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它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规定的”枪支”, 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 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 非成套枪支散件, 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3、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非法持有、 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 二) 非法持有、 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三) 非法持有、 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 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 四) 非法持有、 私藏手榴弹、 炸弹、 地雷、 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 五) 非法持有、 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 是指不符合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条件的人员, 擅自持有枪支、 弹药的行为; ”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的人员, 在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的条件消除后, 私自藏匿所配备、 配置的枪支、 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4、 〔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 三、 四款)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 非法将枪支出租、 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 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 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 非法将枪支出租、 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 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 非法出租、 出借民用枪支,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 二) 造成枪支丢失、 被盗、 被抢的;
( 三) 枪支被她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四)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 〔丢失枪支不报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丢失的枪支被她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 二) 丢失的枪支被她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三)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6、 〔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 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 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 炸弹、 地雷、 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 二) 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 三) 携带炸药、 发射药、 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 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 导爆索二十米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但拒不交出的;
( 四) 携带的弹药、 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但拒不交出, 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它犯罪的;
( 六) 携带的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 遗洒,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7、 〔重大责任事故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四)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她人违章冒险作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四)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四)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1、 〔危险物品肇事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 二) 其它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14. 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 六) 》第4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 犯”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15、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二)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 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 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 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降低、 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 是指以低等级、 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 高档次产品, 或者以残次、 废旧零配件组合、 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 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 应当委托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是指生产者、 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 以违法生产、 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按照《扣押、 追缴、 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16、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电器、 压力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它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7、 〔走私淫秽物品案(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淫秽的影片、 录像带、 录音带、 图片、 书刊或者其它经过文字、 声音、 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 音碟、 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走私淫秽录像带、 影碟五十盘( 张) 以上的;
( 二) 走私淫秽录音带、 音碟一百盘( 张) 以上的;
( 三) 走私淫秽扑克、 书刊、 画册一百副( 册) 以上的;
( 四) 走私淫秽照片、 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 五) 走私其它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 六) 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 项至第( 四) 项规定标准, 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18、 〔侵犯著作权案(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音乐、 电影、 电视、 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 或者出版她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或者制作、 出售假冒她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 二) 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 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音乐、 电影、 电视、 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 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 份) 以上的;
(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 份) 以上的;
( 五)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 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包括复制、 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她人文字作品、 音乐、 电影、 电视、 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 或者经过信息网络传播她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经过广告、 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 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 制造、 储存、 运输、 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 储存、 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 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9、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 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 二) 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0、 〔强迫交易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 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她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她人接受服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 三)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 四) 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 五) 强迫她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 六)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21、 〔伪造、 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 船票、 邮票或者其它有价票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车票、 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 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 二) 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 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 三) 其它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 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 四) 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 五) 其它数额较大的情形。
22、 〔倒卖车票、 船票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 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 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 船票凭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 二) 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 三)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案
23、 〔强迫职工劳动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强迫她人劳动,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 二) 采取殴打、 胁迫、 扣发工资、 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 强迫她人劳动的;
( 三) 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或者强迫处于经期、 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四) 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或者从事高空、 井下劳动, 或者在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 五)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24、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或者从事高空、 井下作业, 或者在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 二)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 三) 以强迫、 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 四)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侵犯财产案
25、 〔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 四)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26、 〔破坏生产经营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它个人目的, 毁坏机器设备、 残害耕畜或者以其它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二)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 四) 其它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刑法》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 八) 》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认定金额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
五、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28、 〔非法生产、 买卖警用装备案(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 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警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 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 二) 手铐、 脚镣、 警用抓捕网、 警用催泪喷射器、 警灯、 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 三) 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 四) 警衔、 警号、 胸章、 臂章、 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 五) 警车号牌、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 或者其它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 六) 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 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 七) 被她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八)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刑法第290条第1款)
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它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刑法第290条第2款)
犯本罪的, 对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它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案( 《刑法》第291条)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民用航空站、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
32、 〔聚众斗殴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组织、 策划、 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 应予立案追诉。
33、 〔寻衅滋事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 破坏社会秩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随意殴打她人造成她人身体伤害、 持械随意殴打她人或者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
( 二) 追逐、 拦截、 辱骂她人, 严重影响她人正常工作、 生产、 生活, 或者造成她人精神失常、 自杀或者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
(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4、 〔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案(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 游行、 示威,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 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 地点、 路线进行, 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应予立案追诉。
35、 〔非法携带武器、 管制刀具、 爆炸物参加集会、 游行、 示威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 携带武器、 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 游行、 示威的, 应予立案追诉。
36、 〔破坏集会、 游行、 示威案(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 冲击或者以其它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 游行、 示威,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应予立案追诉。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刑法第300条)
39、 〔聚众淫乱案(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组织、 策划、 指挥三人以上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40、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应予立案追诉。
41、 〔赌博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 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 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 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 从中收取回扣、 介绍费的;
( 五) 其它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 以赌博为业的, 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换取筹码的款物和经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经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 赌资数额能够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42、 〔开设赌场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 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 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接受投注的, 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43、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 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 二) 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重要邮件投递, 致使她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它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 三)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四) 其它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4、 〔故意损毁文物案(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 应予立案追诉。
45、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 二)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 尚未造成严重毁损后果的;
( 三) 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 四)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46、 〔过失损毁文物案(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 二) 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 三)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 四)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7、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引起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 二)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 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 三)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四)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 是指鼠疫、 霍乱;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炭疽中的肺炭疽、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它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48、 〔传染病菌种、 毒种扩散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 保藏、 携带、 运输传染病菌种、 毒种的人员,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 毒种扩散,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 二) 导致乙类、 丙类传染病流行、 暴发的;
( 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四) 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 生活秩序的;
( 五)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9、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 是指鼠疫、 霍乱、 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它传染病。
50、 〔非法组织卖血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组织她人出卖血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 五) 其它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1、 〔强迫卖血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以暴力、 威胁方法强迫她人出卖血液的, 应予立案追诉。
52、 〔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采集、 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 二) 制作、 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 三)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 诊断试剂、 卫生器材,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 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四) 违反规定对献血者、 供血浆者超量、 频繁采集血液、 血浆,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五) 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 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 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 是指全血、 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 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53、 〔采集、 供应血液、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它操作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献血者、 供血浆者、 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或者其它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二) 造成献血者、 供血浆者、 受血者重度贫血、 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它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 三) 其它造成危害她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 设置的其它类型血库、 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它操作规定”:
( 一) 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 二) 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 三)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 四) 血站、 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 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 五) 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 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 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 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 六) 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 储存、 运输血液、 原料血浆的;
( 七)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 八)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 检验操作的;
( 九) 对献血者、 供血浆者超量、 频繁采集血液、 血浆的;
( 十)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 血浆前, 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 采集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 血浆的;
( 十一)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 十二)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 十三) 其它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54、 〔医疗事故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 一) 擅离职守的;
(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 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 四) 严重违反查对、 复核制度的;
( 五)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的;
( 六)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 常规的;
( 七) 其它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 重伤、 感染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它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55、 〔非法行医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或者中度以上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或者死亡的;
(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有传播、 流行危险的;
( 三) 使用假药、 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 医疗器械,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
( 五)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二)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 三)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 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 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中度以上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认定。
56、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她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 假节育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就诊人轻伤、 重伤、 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 二) 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 假节育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 三) 致使她人超计划生育的;
( 四) 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 五) 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 六) 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57、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逃避动植物检疫,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 二类传染病、 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 牧、 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 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它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 二) 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 林业生产、 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它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58、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 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二)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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