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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检ۥ修动火安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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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检修动火平安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火平安治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   第三条? 工业用火治理范围: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等及其它临时用电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挪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备。   5.进入消费装置区或罐区的作业车辆。   第四条? 按照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消费状态的工艺消费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2.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能够按二级用火治理的消费装置。   (2)运到平安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消费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5)在消费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别用火的其它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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