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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名村名镇保护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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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威尼斯宪章》中提到:“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来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历史文化村镇作为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责任将它保存、延续下去。 一、国内外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进程 1.国外保护规划进程 国际上很早时候就意识到历史文化村镇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较早地开展了相关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推向法制化。在保护工作的进程中,很多国家都积累了经验和教训,为正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提供了宝贵经验。 历史文化村镇在历史文化遗产中占具很大比重,但是由于各国文化背景和经济建设状况不同,对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在时间和深度上存在很大差异。发达国家对于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起步较早,保留了一批具有完整的文物建筑、传统环境和历史风貌的村镇。而大部分第三世界国家才刚刚认识到文化遗产的宝贵价值,对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抢救工作也刚刚开展,由于起步较晚、传统建筑年久失修和人类活动的破坏,加之经验不足,不少优秀的历史文化村镇损毁严重,濒临消失的危机。抢救性的保护这些村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目前全世界急迫的任务,是每个国家都应担负的责任,并需要为合理的保护提供必须的财政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历史文化村镇的价值逐渐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且有了一些成功的案例,一些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制定了保护规划,破坏活动被有效的遏制。 但是目前我国很多位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历史文化村镇,在更新建设中,由于缺乏相应法律保护和相关政策的引导控制,加之当地村民和相关领导的错误意识,一味地采取了推倒重来、拆旧建新的做法,很多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和街巷风貌遭受毁灭,给我国历史文化传承造成不可弥补的遗憾。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浪潮的高涨,大批偏远地区的历史文化村镇被发现、积极抢救和保护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历史村镇,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部门 时间 名称 涉及历史村镇保护的相关内容 备注 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933 《雅典宪章》 有专门一章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62.12 《 关 于 保 护景 观 和 遗 址的 风 貌 与 特性的建议》 对遗址及有特殊意义的景观、景色优美的地区以及著名古迹周围的地区和建筑物应列出保护目录,列入名录的项目经特别行政决定并及时通知其所有者。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64.05 《 国 际 古 迹保 护 与 修 复宪章》 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 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64.5 《 保 护 文 物建 筑 及 历 史地 段 的 国 际宪章 》 明确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地位—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提出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将历史文化遗产的全部信息保护好,传承下去。 《威尼斯宪章》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处理国际文化遗产事务的准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72 《 保 护 世 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公约》 定义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价值的文物、建筑群、遗址为文化遗产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75 《 关 于 保 护历 史 小 城 镇的决议》 针对历史小城镇所面临的人口外迁、新建筑插入、过多经济活动干扰等多方面的威胁,从不同层面提供了若干项历史小城镇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75 《 布 鲁 日 决议》 认为历史性城镇必须被拯救,保护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保护古迹的真实性,并提出了控制原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 19 届会议 1976 《 关 于 历 史地 区 的 保 护及 其 当 代 作用的建议》 明确历史地区是不可移动的世界性遗产,政府和公民都有责任保护;保护的内涵是历史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保存、修复、更新、再生;保护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 又称《内罗毕建议》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76 《 历 史 性 城镇的新生》 历史性城镇应该同环境共同发展进步,地区和社区要经常选择涉及它们地段或地区发展的功能,经过规划的科学方法,以保持历史性城镇的生命力 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977.12 《 马 丘 比 丘宪章》 认为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并且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护它们的生命力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82 《 关 于 小 聚落 再 生 的Tlaxcala 宜言》 认为乡村聚落和小城镇的建筑遗产及环境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建议小聚落保护要注重地方材料和传统工艺的使用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87.10 《 保 护 历 史城 镇 与 城 区宪章》 总结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内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 又称《华盛顿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96 《 历 史 性 城市 地 段 重 建决议》 认为每个国家都应该安排财政支持对古迹和历史性城市地段等遗产采取定期保护,保护工作必须尊重古镇的基本价值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99 《 乡 土 建 筑遗产的宪章》 认为乡土性的保护要通过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村落来实现,乡土建筑、建筑群和村落的保护应尊重文化价值和传统特色。 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补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999 《 国 际 文 化旅游宪章》 采用了一种合作的方式,来协调保护组织和旅游业的关系,避免传统上保护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紧张局面,使保护工作获得更大进展,而不是将旅游简单地视为被强迫忍受的业务 英国1877年,威廉·莫里斯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开创了英国文物保护的先河。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遗址古迹21项;1900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的修正案,将保护的内容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有意义的普通建(构)筑物;1913年和1931年分别制定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及其修正案;1944 年的《城乡规划法》将20万项的建筑纳入“登录建筑”的保护名单。1953年制定《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明确了保护性建筑划定、分类及保护措施,确定资金补助;1967年英国颁布了《城市文明法》,该法律规定将“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段(包括建筑群体、户外空间、街道形式,以至古树等)划定为保护区,当时确定的保护区多达3200处,有古城中心区、广场,还有传统居住区,街道及村庄等,规模大小不等,规定保护区内的建筑不能任意拆除,如有要求应事先提出申请,市政当局一周内答复,必要时当局可作价收买。《城市文明法》旨在通过保护历史街区、保护历史环境以达到使市民精神愉悦、心情舒适的状态,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的[6,7];1974年,《城市文明法》修正案又进一步将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控制之下。 日本日本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村镇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亚洲前列。1897年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1919年颁布《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颁布《国宝保存法》,1952年又将这三项法令综合为《文物保存法》,确定了历史文物的重要地位;1966年的《古都保存法》,进一步将保护目标扩大到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貌;1975年,日本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动修订了《文化财产保存法》,该法律将传统建筑比较集中,并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地区定为“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加以保护,先由地方城市规划部门通过城市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然后制定地方的保存条例。国家择其价值较高者定为“重要的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 时至今日,文物建筑保护已经发展成为国际化的区域行动,这种行动对世界各国的文物建筑保护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几乎世界上所有文明古国都对历史的古镇、古村落进行成片的保护,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民族的荣耀,是民族文化的基因,只有严格保护,才能使自己的民族在世界上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使自己的文化走向世界。 2. 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进程 我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系统的文物古迹保护活动的最早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20 年代。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历史文化遗产被错误的认为成“封建糟粕”、“落后”的代表,几乎被全盘否定,再加上当时我国生产力落后,人民生活困难,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以致遗产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不少珍贵的文化遗产受到岁月的侵蚀或遭到人为的破坏,濒临危机。直至 20 世纪末,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才逐渐增强,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宝贵的财富,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认识到保护与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从我国历史文化村镇研究和保护的实践来看,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的起步阶段,首先由规划领域的学者倡导和发起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阮仪三先生主持开展江南水乡古镇的调查研究及保护规划的编制,开创了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研究的先河。 1985 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提出 “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予以保护”,拉开了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序幕。 第二阶段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逐步发展,并引起多学科专家的重视。尤其是建筑领域的学者逐渐加入进来,如彭一刚老师通过对传统村镇聚落景观的研究,编著了《传统村镇聚落景观分析》一书,以大量的照片和手绘图介绍了传统村镇聚落形态形成的因素和景观特色,阐明了由于自然和社会因素的不同带来的各地村镇聚落景观变化,对以后的传统村镇聚落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陈志华老师组织的楠溪江中游古村落乡土建筑的调查研究,都加快了以民居研究为基础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研究的发展。历史文化村镇的研究内容逐渐放大到社会群体的角度,并出版了大量有关聚落景观、乡土建筑、民居改造等方面的著作。不少地方政府陆续进行了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命名和保护工作;90 年代末,地理领域的学者也对历史文化村镇的研究产生了兴趣,开展了古村落空间意象等内容的系列研究。一些历史文化村镇内保存较完整的传统民居建筑群,相继被列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加以保护。 第三阶段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的研究队伍不断扩大。在规划、建筑、地理学领域研究的基础上,历史、经济、环境、社会、考古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文物工作者、教师、摄影家、旅游专家、研究生,以及小城镇的行政工作人员等皆参加进来。他们发挥了各自的专长,从不同角度研究历史文化村镇的形成演变、保护发展以及旅游开发。相关论文、著作和课题研究日益增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日益加强,学术研究机构与监督机构陆续成立,历史文化村镇逐渐成为学术领域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2003 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第一批 22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村镇制度的正式建立。目前,很多部门和地区都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发展调研工作,对乡镇历史文化资源较丰富的地区的古建资源分布及保护发展状况进行测量、纪录,以保证村镇历史文化的延续,一大批历史文化村镇被发现、挖掘出来。为了促进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自 2003 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评选工作,到目前为止已联合公布了四批,共 251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名镇 143 个,名村 108 个,分布范围覆盖全国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聚落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发展进程见表 2。 时间 名称 内容 备注 1948 《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 记录了当时国家重要的文物,共 450 条保护单位的基础 是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 1961.11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实施了以命名“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文物古迹的制度,此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 1271 个 1982.2 《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 批准了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正式明确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从此兴起 1984.1 《城市规划条例》 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1985.1 我国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 逐步健全了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村镇、街区等为保护内容的遗产保护体系 1986 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历史文化保护区” 首次涉及历史文化古村镇的保护 1989.12 《城市规划法》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2002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明确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使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3 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始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及相应的评选办法 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 但是,由于受到资金、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迄今为止国内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所制定的保护规划大部分都是针对于历史风貌比较完整及建筑、街巷保存价值较高的城市和村镇,而对于大多数散落于欠发达地区的历史文化村镇的研究仍然十分贫乏,其相应的保护规划也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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