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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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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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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事故报告和责任追查制度 1.按照国务院《消费平安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消费平安事故分为:特别严峻事故,严峻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工程负责人报告,指挥(工程)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和建立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通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可能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各级接到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调查处理原那么和应急预囊要求,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事故发生后,工程部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故.需要挪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责任人逃匿的,应当报告公安部机关迅速追捕归案。 9.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缘故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原那么进展。 10.发生各类消费平安事故,要按照各级工程治理单位应负的责任、平安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按照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严肃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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