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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s4****5z 文档编号:9258353 上传时间:2025-03-18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2.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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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的平安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抢救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消费装置、罐区的车间平安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平安职责,对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展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道路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道路。 第七条 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后,假设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消费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消费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消费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平安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消费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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