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平安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
1、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转、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2、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展运转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那么,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3、井下装置要定期进展调试(每7天进展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4、井下装置发生缺点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展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那么必须停产修复。
5、假设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平安。
6、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展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7、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展一次外观检查,觉察征询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8、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转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打算分批运到井上进展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操纵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撤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络现场共同进展。
11、因缺点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顿装置运转时,必须制定平安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展检修工作。
12、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3、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材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装置缺点登记表、设备仪表治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转日志、矿井平安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平安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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