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一、 生产设施建设制度
1、 生产设施建设要求
1.1凡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为“三同时”)。
1.2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1.3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化工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1.3.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1.3.2危险性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如化工原料药生产和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1.3.3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化工建设项目。
2、 生产设施建设 “三同时”实施程序
2.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设计规范要求,编制安全生产专篇,并依据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在安全生产专篇中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2.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安全的影响进行监测。
2.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2.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3、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3.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3.1.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3.1.2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3.1.3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3.1.4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② 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③ 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④ 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职业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⑤ 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3.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3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时,必须将安全生产设施、尘毒治理纳入计划。其内容应有:
3.3.1说明生产流程、工艺条件、危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尘、毒、噪声、高频射线等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
3.3.2对可能危及职工生产操作的不安全条件和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尘毒有害因素,提出治理要求,并要设计部门应如何实现安全和劳动保护,使有害因素治理达到国家标准提出应采取的措施。
3.3.3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的投资(包括集资、贷款)要列入计划。
3.4设计文件中应编写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篇,其内容包括:
3.4.1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 生产过程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② 原、辅材料和中间产物、副产物、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分析。
3.4.2设计中应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① 总图布置和建(构)筑物方面的安全措施。
② 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安全措施。
③ 储存设施方面的安全措施。
④ 监控、报警、连锁等工程设计方面的安全措施。
⑤ 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⑥ 其他综合安全对策措施。
3.4.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3.4.4安全设施投资估算。
3.5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3.6技改、革新、挖潜等项目在实施时应充分考虑现有安全设施是否能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以完善。
3.7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3.8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9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投入使用。
二、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安全装置及防护器具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减少财产损失,保障人身安全。
2、 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各单位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防毒器具等。
3、 职责
3.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各种防护用具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使用单位负具体管理责任。
3.2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警报装置、压力表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
3.3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等由设备动力负责管理。
3.4避雷装置、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由安全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
3.5生产区域中的安全设施、消防器材、防护器具的管理由各部门负责,失效时报安全部进行更换。
4.工作程序
4.1维修与检验
4.1.1各种安全装置按管理分工,应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
4.1.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定期检修。
4.1.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记入档案。
4.1.4各种安全装置禁止拆除、挪用或废弃不用。
4.1.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各分管单位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1.6除专职维修人员外,对各种安全装置任何人不得随便乱动。
4.2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4.2.1根据作业性质,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鞋、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
4.2.2根据操作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种类)、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是正确选用防护器具的依据,严禁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4.2.3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4.2.4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2.5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2.6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2.7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使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4.2.8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
4.2.9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4.2.10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4.2.11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三、特种设备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职责
3.1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特种设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工作。
3.2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规章,接受各级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3使用单位的设备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4生产安环部、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4 内容
4.1定义
4.1.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1.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4.1.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1.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2特种设备购置
4.2.1购置和定做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
4.2.2新购进的特种设备,必须要求制造单位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3安装与维修
4.3.1特种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必须由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4.3.2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要求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交接。
4.4使用与日常检查
4.4.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所有技术文件及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4.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向生产安环部提出申请,由生产安环部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4.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4.3.1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4.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4.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4.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4.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4.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⑤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由生产安环部、设备管理部确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5检验与报废
4.5.1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交到生产安环部,由生产安环部统一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①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时,生产安环部、设备管理部、使用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并做好检验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5.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生产安环部、设备管理部提交报废申请,由生产安环部统一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6作业人员的要求
4.6.1由生产安环部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6.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否则不能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4.6.3严格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7其它事项
4.7.1生产安环部、设备管理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包括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4.7.2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发生单位上报公司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4.7.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四、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工艺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工段、部门。
3、 职责
3.1SHE是企业工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装置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调度平衡,定期组织进行工艺安全专业检查;负责审批和组织工艺规程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制定工艺装置检修计划并监督实施,并组织装置开车前的厂级安全检查。
3.2其他职能部门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工,做好工艺装置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3.3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工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工艺安全规程、操作法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装置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
4、 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4.1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4.1.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学特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
4.1.2工艺信息: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安全上下限值;
4.1.3设备信息: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气类别、 调节阀系统、安全设施。
4.2各单位应落实专人对工艺安全信息进行管理,并及时更新,保证工艺安全信息随时保持完整、有效、可靠。
4.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各项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4.3.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4.3.2泄压和排空系统;
4.3.3紧急停车系统;
4.3.4监控、报警系统;
4.3.5联锁系统;
4.3.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4.4各单位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主要包括:
4.4.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4.4.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4.4.3控制失效的影响;
4.4.4人为因素等。
4.5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各单位必须按企业《工作变动时段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组织进行开车前的安全确认;对全厂性停车检修后的开车,由生技处组织进行开车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4.5.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4.5.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4.5.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
4.5.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4.5.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4.5.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4.6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4.6.1由装置所在单位编制停车方案,并报生技处审批通过;
4.6.2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7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各单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4.7.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单位领导、厂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报告;
4.7.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单位领导、厂调度室和设备处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4.8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4.9所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作好运行原始记录。各单位应组织对运行原始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进行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改进点,不断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五、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公司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稳定、正常有序的进行。
2、 范围
公司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为气化装置、空分精馏塔、空压机、氧气乙炔气瓶区、锅炉。
3、 职责
3.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3 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3.4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监督执行。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4.1.1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设置“公司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① 厂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②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③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④ 督促隐患整改;
⑤ 监督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⑥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1.2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动记录。
4.1.3安全部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4.2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4.2.1 安全部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档案,注明公司级承包人,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4.2.2各归口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定期、定点、定线进行监督或巡检。
4.2.3工艺、技术、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①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② 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③ 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④ 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⑤ 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触电的要求,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完好。
⑥ 制定相应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2.4各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门检查出的隐患,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措施,确定整改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进行考核。
4.3 各单位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4.3.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4.3.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4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4.4.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4.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4.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4.4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4.5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4.4.6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4.4.7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4.4.8外单位人员要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参观须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4.4.9外来单位人员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必须进行登记。
4.5应急预案及演练
安全部组织生产单位制定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单位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六、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程施工及所有检维修作业管理。
3施工管理
3.1施工前的准备
3.1.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总工程师批准。
3.1.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3.1.3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具体执行《承包商及其他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3.2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都必须有危害识别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检修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由起点范文提供,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3.3施工现场管理
3.3.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3.3.2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3.3.3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3.4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3.3.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3.3.6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3.3.7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和危害识别,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3.3.8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检修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由起点范文提供,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3.3.9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3.3.10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3.3.11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3.3.12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3.3.13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泄漏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迅速撤离现场。
3.3.14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3.15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时,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3.3.16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或消防器材,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3.3.17在公司内断路作业,必须执行原化工部《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3.4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3.4.1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3.4.2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3.4.3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3.4.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3.4.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3.4.6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4.7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3.5施工完工后处理
3.5.1施工完工后,撤除安全标志,恢复安全设施。
3.5.2场地清理干净,保证道路畅通。
4检维修管理制度
4.1检维修前准备
4.1.1所有检维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并履行审批手续。
4.1.2检维修项目应指定项目负责人。
4.1.3检维修设备、管道等的清洗置换工作由其所在岗位负责,分析检验取样工作由所在车间化验班负责。检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由维修班负责。
4.1.4重大检维修项目计划由车间制定,生产设备部审批后组织实施。检维修计划要求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4.1.5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并对维修人员交代清楚任务、注意事项;落实安全措施。
4.1.6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检维修前要根据作业工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的不同对检维修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性、适用性进行确认,确保作业人员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1.7维修人员应在检维修前,做到检修机具齐备,并对检维修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1.8检维修前,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维修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
4.1.9对需外协人员检维修的项目,应经所在工段班组工艺处理完毕、分析合格后方可移交,并加强监护。
4.2检维修安全规定
4.2.1检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维修人员要认真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2票证齐全:按照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
4.2.3检维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的设施、管道连通时,必须隔绝。
4.2.4检维修易燃易爆设备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5在检维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检修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由起点范文提供,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4.2.6在检维修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周围和生产情况,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2.7检维修传动设备时,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2.8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备有必须的防护器具、消防器材。
4.3检维修完工后处理
4.3.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4.3.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留存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试漏、试车,并做好记录备查。
4.3.3由维修人员清理现场,作好检修设备的维护保养。
4.3.4检维修后的设备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经设备所在工段班组确认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5施工与检维修的监护要求
5.1在每一个施工与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
5.2监护人要熟悉现场,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能冷静分析并果断处理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会熟练使用各种救护器材,熟识一般救护常识。
5.3作业前,监护人必须会同作业人确认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4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有权且必须制止违章作业。
5.5监护人员要监守岗位,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情况,并注意自身安全。
5.6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监护任务时,要根据情况增加监护人员。
5.7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七、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工作的管理,保证拆除报废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2、 范围
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职责
3.1安全工作由安全部统一管理。
3.2安全部、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拆除和报废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
3.3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或实施设备设施的拆除 。
3、 管理规定
4.1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报设备动力部,由设备动力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4.2拆除和报废前,由安全部组织生产设施所在单位对拆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如果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4拆除报废现场由具体实施单位指定安全管理人负责安全监管,并坚守岗位。
4.5拆除、报废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应将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
4.6拆除施工时,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下进行。
4.7拆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票证。
4.8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4.9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求用吊运和顺槽流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
4.10石棉瓦拆除,必须佩带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进行拆除。
4.11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有关电器、仪表方面的操作,必须由电器、仪表车间确认可行时,方可施工。
4.12拆除、报废现场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消防栓和消防设施。
4.13拆除生产设施,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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