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增值税主要内容.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253364 上传时间:2025-03-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5.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值税主要内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增值税主要内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增 值 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现行增值税制度以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混和销售行为。是指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另外规定外,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6、兼营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7、特别规定:以下销售行为须缴纳增值税。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 (9)缝纫。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是17%。 (二)低税率: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增值税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准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5)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简易方法计算,即按销售额和规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销售货物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征收率(3%)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自行开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发票上列示的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在计税时需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只要是报关进境的应税货物,不论其用途如何,是自行采购用于贸易,还是自用;不论是购进,还是国外捐赠,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七、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申报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