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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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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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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6-6 15:31:00 来自:市政府应急办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县(区)、部门和企业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 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有关企业要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下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次发生死亡3-9人死亡的较大伤亡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
(3)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专业矿山救援队伍负责人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相关县(区)及行业监管部门领导
职 责:确定总体决策和救援行动方案,调集指挥各方面抢险救灾力量,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续报情况。
2.2 救援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县(区)及行业监管部门领导、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职 责:及时掌握事故灾害的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受理指挥员的指示;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统筹调度与救灾有关的各方面人力、物力;遇有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有关上级部门,协调平衡企业外部的有关问题。
2.3 警戒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市、县(区)公安、司法机关、武警部队领导
职 责:负责控制进入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数量,维护事故现场和事故单位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车辆畅通,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内控企业相关人员,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2.4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经委、商业、交通、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负责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2.5 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市各大医院、医疗救护中心、各县区医院
职 责:负责现场伤员的运送、救治工作。
2.6 专家组
组 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事故单位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委会相关行业专家
职 责:负责拟制、评估事故救援方案,提供事故救援技术处理措施、方法,制定事故本身及抢救可能导致的次生和衍生事故的防范措施。
2.7 信息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新闻单位及有关部门
职 责: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事故情况公告,管理和协调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事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3.应急响应
3.1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
Ⅰ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
Ⅱ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处在1000-3000万元;
Ⅲ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处在500-1000万元;
Ⅳ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3.2 分级响应程序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等级,依次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理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一般(Ⅳ级)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同级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部,政府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原则上不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逐级启动事故发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县(区)政府预案及相关部门的预案。
(2)较大(Ⅲ级)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首先启动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政府相关部门预案并直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参与指挥与救援。本预案启动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移交救援指挥决策权,并继续协助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救援工作。
(3)重大(Ⅱ级)事故响应:现场应急救援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当事故超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处理能力时,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支援。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响应,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现场救援。
3.3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Ⅲ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②接到县、区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3.4 基本响应程序
(1)中、省直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2)县、区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开始运转,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5)有关县、区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5 救援行动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理后,送指定医院治疗,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公安、交通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及时通知事故区域内的人员及时撤离,禁止与救灾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区;
(5)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和行业做好运输、通信、气象、物资、供电等支援工作。
3.6 救援力量组成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按事故实际情况,调度全市范围内救援力量,必要时由市救援指挥部请求省政府给予帮助。
3.7 紧急处理
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3.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矿井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应急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工作。所有应急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气体成分和温度等,保证事故抢救作业地点的安全。
3.9 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有关规程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后期处理
4.1 善后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协助企业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4.3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室。
5.宣传、培训和演习
5.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以及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非煤矿山生产的危险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5.2培训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救护队指挥员的定期培训;在对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护知识培训。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3)应急管理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有关各级行政领导接受应急管理培训。
5.3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非煤矿山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5.4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6.附 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区政府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理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定、备案。
本预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预案评审机构、评审方法和评审周期,定期组织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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