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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 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和法规, 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 开发方向, 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 开发课题; 能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 推广或攻关项目, 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 关键的技术问题, 业绩显著, 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 消化、 吸收、 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发表、 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 著作; 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 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 勘察、 规划、 设计、 施工、 科技管理、 技术咨询、 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 新材料的开发、 生产、 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工程师( 高级建筑师、 高级城市规划师, 下同) 资格后, 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 延迟1年以上。
(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延迟2年以上。
( 三) 重大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延迟3年以上。
( 四) 伪造学历、 资历, 剽窃她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 延迟4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 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 二)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 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 下同)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 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 参加继续教育, 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为本专业学科、 技术带头人; 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 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和法规, 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 或承担完成省( 部) 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 或主持完成市( 厅) 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 并经过市( 厅) 级以上成果鉴定。
2、 主持并完成地级市以上或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城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区域规划) 、 总体规划1项以上, 或县级以上城市城镇体系规划( 区域规划) 、 总体规划2项以上, 或县级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 专项规划等4项以上。
3、 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起草人, 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 规范、 规程的编制, 并已颁布实施。
( 二) 从事工程(建筑、 结构、 岩土工程、 装饰装潢、 风景园林、 城市道路与交通、 给水排水、 城市燃气、 供热通风与空调、 电气、 建筑智能化、 建筑材料等)设计、 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或承担完成省( 部) 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或主持完成市( 厅) 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并经过市( 厅) 级以上成果鉴定。
2、 作为主要完成人, 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3、 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起草人, 完成国家、 行业或省级标准、 规范、 规程的编制, 并已颁布实施。
( 三) 从事工程(结构、 岩土工程、 装饰装潢、 风景园林、 城市道路与交通、 给水排水、 城市燃气、 供热通风与空调、 电气、 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或承担完成省( 部) 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或主持完成市( 厅) 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并经过市( 厅) 级以上成果鉴定。
2、 作为主要完成人, 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3、 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起草人, 完成国家、 行业或省级标准、 规范、 规程的编制, 并已颁布实施。
( 四) 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 工程监理、 建筑经济、 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或承担完成省( 部) 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或主持完成市( 厅) 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并经过市( 厅) 级以上成果鉴定。
2、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完成2项以上大型重点工程。
3、 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起草人, 完成国家、 行业或省级标准、 规范、 规程的编制, 并已颁布实施。
第八条 业绩、 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省( 部) 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 或市( 厅) 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二) 省( 部) 级优秀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三)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级优质工程奖4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四) 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新材料、 新设备、 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 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 五) 作为第一创造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建设工程领域创造专利1项以上, 并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 六) 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
第九条 论文、 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 第一作者) 、 著作( 主要编著者)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 二)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 二)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或取得国家、 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 三) 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 建筑、 城市规划) 师资格者, 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 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 提交第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条规定的材料, 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 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 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格条件附录
一、 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 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近期免冠大1寸)。
2、 ”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 已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 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 对照第二条, 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 对照第三条, 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6、 对照第四条, 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7、 对照第五条, 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 对照第六条, 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 对照第七条, 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 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10、 对照八条, 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业绩成果证件、 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 图纸、 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 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课题, 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 科技项目合同、 鉴定或验收证书。
11、 对照第九条, 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 论文、 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原件。
12、 对照第十条, 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 须经单位核实、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 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 整理、 装订。
二、 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 影响广的。
2、 疑难: 暂不明晰, 难以确定。
3、 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 在工作中起支配、 决定作用的。
4、 熟练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 精通: 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6、 掌握: 充分理解, 较好地应用。
7、 熟悉: 明其意, 并能应用。
8、 了解: 知其大意。
9、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现专业技术资格、 简历等)、 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 科研、 施工、 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 参与学术交流、 继续教育等)、 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 专业特长(经验)、 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0、 实例材料: 指将本人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 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 并附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 项目(或课题): 包括国家、 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 重点科研课题: 政府科技部门下达的, 并在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中明确为”重点科研课题”。
13、 有关设计等级标准, 按建设部建设[ ]22号文执行; 大型、 中型、 小型工程的分类, 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14、 重点工程: 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 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5、 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 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技奖项, 如自然科学奖、 技术创造奖、 科技进步奖等。
16、 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 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如国家优秀设计奖、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江苏省优秀设计奖、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设计奖、 省辖市优秀设计奖等。
17、 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 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如国家级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 鲁班奖、 詹天佑奖等) , 省级奖( 扬子杯、 长城杯、 白玉兰杯等) , 市级奖( 金陵杯、 姑苏杯、 琼花杯等) 。
18、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9、 设计、 施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指项目负责人、 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主要设计人、 总监理工程师。
20、 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 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程, 取主要完成人的前5名; 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工程, 取主要完成人的前3名。
21、 工程负责(技术负责)人: 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 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 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 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2、 主要技术负责人: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23、 重大疑难问题: 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 影响很大的问题。
关键性技术问题: 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 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24、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 经济效益: 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 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6、 社会效益: 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进环境、 劳动、 生活条件、 节能、 降耗、 增强国力、 军力等的效益。
27、 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 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28、 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 关键词、 材料与方法、 结果、 讨论、 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 先进性、 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 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9、 交流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 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0、 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 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31、 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 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32、 市级期刊: 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 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33、 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34、 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35、 主要作者、 主编或副主编: 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 对该著作的学术、 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36、 主要编著者: 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三、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以上”的, 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 论文、 交流论文等, 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 公平、 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省辖市, 不含县级市。
4、 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 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 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 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 本条件所指水平, 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 资历、 专业理论知识、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业绩与成果、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 本条件所指专利, 应有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 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 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 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设计奖, 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 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 获奖项目申报表, 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若获优质工程奖, 应提交原始任命书、 合同协议、 竣工验收证明等。
11、 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12、 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 新技术、 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 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 填写”推广、 使用新产品、 新技术、 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 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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